「南大碎屍案」案發25年後家屬起訴學校 法院確認已受理

2021-03-30 14:07
來源:中新網

 30日,據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透露,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確已於3月29日收到「南京大學碎屍案」被害人刁愛青家屬的起訴書以及相關材料,不過由於該案所涉及歷史久遠、案情複雜,法院對起訴的相關資料仍在受理過程中,目前尚未立案。這起每隔一段時間就會引發喧譁的懸案,此次再次成為公眾關注的焦點。對於被害人家屬起訴的被告為南京大學,長期關注「南大碎屍案」的法律界人士認為要判定責任恐怕很難。

 1976年生於江蘇泰州的刁愛青,於1995年考入南京大學信息管理系現代秘書與微機應用專業成教脫產班(專科)。根據當時公安部門的報告,刁愛青於1996年1月10日傍晚在南京大學附近的青島路失蹤;1996年1月19日早晨,在南大周邊發現大量屍塊。警方把刁愛青列為重點待定受害人,並當天通知刁父來南京;1996年1月20-31日,警方發現受害人頭顱和衣物,確認了死者正是刁愛青;1996年2月-4月,警方在大規模排查了南京相關區域後,未能找到碎屍第一現場,案件就此成為懸案。

 該案因為案情詭異,歷時20餘年都未能破案,而時不時出現在社交媒體的話題中,引發社會各界關注。此次被害人刁愛青家屬的起訴,是該案發生以來其家屬最為正式的一次行為,根據相關媒體報道,「刁愛青家屬的訴求是要求學校承擔侵權責任和安全保障責任,並要求學校承擔162萬元的賠償。」

 對於起訴的對象和起訴原因,被害人刁愛青的姐姐刁愛華表示,「這次並不是為了經濟賠償,而是這麼多年了,我們家屬一直相信、等待他們能給我們一個滿意的答覆,但他們沒有做到。就家裏受傷害的話,想要討個說法。」

 對此,一直關注南京大學碎屍案的江蘇法德東恆律師事務所藍天彬律師認為,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害人死亡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確實是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不過,一般來說,會只要求賠償因犯罪行為而導致的直接物質損失,而所謂的直接物質損失,一般包括被害人本人的醫藥費、營養費、誤工費、親屬的奔喪費和所撫養人必要的生活費等多種費用。此外的精神損失並不在這類案件的賠償之列,法律沒有規定此類案件需要賠償精神損失,因此,該類案件中的賠償數額一般不會很高,不太可能高達此次刁愛青家屬所要求的162萬元。」

 「至於被起訴的南京大學是否負有相關責任,根據案情,刁愛青被害時已經成年。刁愛青近親屬如果要索賠,就要證明學校存在教育、管理等方面的過錯,誰主張誰舉證。但考慮到本案的舉證難度較大,存在被駁回起訴或駁回訴訟請求的可能性。退一步講,即使承擔責任,學校的責任比例也是比較低的。」藍天彬解釋。

[責任編輯:黃鶯]
香港商報版權作品,轉載須註明出處。
相關新聞


網友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