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丹稜縣人民法院於2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四川省首例襲警罪案件,並當庭宣判,被告人瞿某犯襲警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審理查明,2021年3月8日晚上,丹稜縣公安局民警劉某與其他民警駕駛警車巡邏至丹稜縣齊樂鎮某夜宵店時,發現被告人瞿某正與人打架,遂下車進行處置。劉某等民警在口頭制止、警告無用的情況下,對打架人員使用催淚瓦斯。瞿某被催淚瓦斯噴中後,沖向民警劉某,將其按在地上使用拳頭進行毆打,造成民警劉某頭部受傷。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瞿某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其行為已構成襲警罪。歸案後被告人瞿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以上判決。
被告人瞿某在最後陳述中表示,深刻認識到自己犯的錯誤,真誠地向辦案民警致歉,以後會多學習法律知識,做一個遵紀守法的群眾。被告人瞿某表示,服從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