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住戶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及忽略提供申報表詳情 被判監禁4星期

2021-03-22 19:12
來源:香港商報網

 房屋署發言人指,1個以「定期暫准租住證」居於將軍澳厚德邨公屋的3人家庭在2020年5月遞交1份入息及資產申報表,以家庭總資產淨值連續3個月下降至低於資產淨值限額為由申請批出租約;持證人夫婦在該申報表上申報分別擁有約10萬元銀行存款及沒有持有股票,但其後調查顯示持證人夫婦各自擁有約40萬元銀行存款及市值約100萬元股票;該家庭之總資產淨值高達500萬元,已超逾2019/2020及2020/2021年度3人家庭公屋入息限額100倍,即231萬元及254萬元,故該3人家庭並不符合租住公屋單位的資格。

 房屋署因持證人夫婦違反《房屋條例》第26(1)(a)條及27(a)條而作出檢控,該對持證人夫婦較早前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惟裁判官考慮到案情嚴重,並不適合以罰款方式處理;法庭在參閱感化官報告後,今日(22日)判處2名被告各自監禁4星期(緩刑12個月)。

 房屋署發言人提醒住戶必須準確填寫入息和資產申報表,並應仔閱入息和資產申報表的內容及填表須知,並按指定方法計算其收入及資產填寫相關資料;否則住戶便可能因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而觸犯《房屋條例》第26(1)(a)條;假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房屋署亦會向住戶追回因資料不正確而少付的租金,甚至收回他們現居之公屋單位。

[責任編輯: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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