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最高檢網站消息,2月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外發布首批保障律師執業權利典型案例,直面當前辯護律師執業的難點痛點,旨在進一步強化檢察監督,切實保障律師執業權利。
此次發布的典型案例共5件,分別是律師魯某某申請知情權監督案、律師王某某申請會見權監督案、律師陳某某申請會見權監督案、律師朱某某申請律師助理協助會見監督案、律師侯某某申請發表意見權監督案。
最高檢第十檢察廳廳長徐向春介紹,本批5件典型案例涉及面廣、類型豐富,涉及公安、檢察、法院等辦案主體,涵蓋會見權、知情權等律師執業權利,囊括偵查、起訴、審判等訴訟程序。5件案例的發布,對於各級政法機關規範行使權利,依法保障律師執業,及時開展阻權救濟等工作具有較高的指導價值和規範意義。
據統計,2020年1月至12月,全國檢察機關共計審查辦理侵犯律師執業權利控告申訴案件2000餘件。其中,已辦結1600餘件。從受理案件情況看,反映「限制律師會見通信」的,共計600餘件;反映「未送達文書或告知移送情況」的,共計300餘件;反映「不允許律師查閱摘抄複製案卷材料」的,共計200餘件。各地在辦案中,依法履行監督職能,查實侵犯律師執業權利案件1200餘件。在查實的案件中,通知糾正700餘件,發出檢察建議500件。
徐向春介紹,2019年以來,全國檢察機關持續開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專項監督工作,各地認真履職,依法監督糾正了一批律師控告申訴案件,取得了良好的辦案效果。從中選取的這5件典型案例,是檢察機關發布的關於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第一批典型案例,集中體現了保障律師執業權利專項監督工作成效。
據悉,正在開展的全國檢察機關文明接待室評比工作,已將保障律師執業權利工作作為一項重要考核內容。對未設置律師「綠色通道」,未成立專門辦案組或有專門檢察官的,實行一票否決,不得參加評比申報;對認真辦理侵犯律師執業權利的控告申訴案件並取得良好效果的,優先作為評比表彰對象。
全國檢察機關保障律師執業權利典型案例
案例一:律師魯某某申請知情權監督案
【關鍵詞】
重大程序性決定 律師知情權 類案監督
【要旨】
根據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於重大程序性決定,辦案機關應當依法及時告知辯護律師。辦案機關未依法履行告知義務,侵犯律師執業權利的,檢察機關應依法進行監督。對於訴訟環節重大程序性決定,辦案機關可通過信息化手段,通過發送短訊、網上自助查詢等形式切實保障律師的知情權。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20日,戴某某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某偵查機關刑事拘留。同日,某律師事務所律師魯某某接受犯罪嫌疑人戴某某家屬委託,擔任戴某某等人尋釁滋事案中戴某某的辯護人。2019年11月25日,律師魯某某將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委託書等相關材料送交偵查機關。2019年11月29日,戴某某被某市檢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16日,偵查機關將該案移送某市檢察院審查起訴,但未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戴某某的辯護人律師魯某某。2019年12月20日,某市檢察院決定對戴某某取保候審。
【檢察機關監督情況】
線索受理 2019年12月25日,律師魯某某向某市檢察院申訴稱,某偵查機關未依法告知其案件移送審查起訴的信息,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某市檢察院於當日依法受理。
調查核實 某市檢察院對該案啟動調查程序,聽取律師魯某某意見和同案犯罪嫌疑人辯護人的意見,詢問偵查人員,查閱案件相關材料。此外,某市檢察院對2019年12月以來移送該院有辯護律師的案件進行專項排查,有三位律師亦反映其知情權受阻礙。經調查核實,以上律師反映的情況均屬實。
監督意見 某市檢察院認為,偵查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對移送審查起訴這一重大程序性信息未依法告知辯護律師,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2020年修正)第二百八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第三十七條關於「訴訟中的重大程序信息,辦案機關應當通知辯護律師」的有關規定,侵犯了律師的知情權。2020年1月19日,某市檢察院向偵查機關發出類案問題《糾正違法通知書》,要求偵查機關對多次阻礙律師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違法行為進行糾正和整改。
監督效果 2020年2月1日,偵查機關書面回復,表示要加強對辦案民警的教育培訓,同時要求各辦案單位及時將案件重大程序性決定書面告知辯護律師,進一步規範辦案,杜絕此類問題再次發生。某市檢察院對偵查機關的整改情況繼續跟進監督,發現仍存在個別案件移送信息未告知的情況。調查發現除了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主要是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維護當事人合法權利意識不強。為此,某市檢察院牽頭,會同市公安局、市司法局於2020年4月30日聯合制定了《保障律師知情權暫行辦法》,就辦案部門與律師銜接的關鍵環節、渠道、方式、信息化平台應用等作了詳細規定。同日,市法院、市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聯合制定《保障律師執業權利聯動處置辦法(試行)》,提高辦理阻權案件效率。會商期間,偵查機關積極探索在「偵查機關執法辦案綜合應用系統」中開發新功能。辯護律師信息規範錄入該系統後,系統會自動以短訊方式將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強制措施情況、羈押地點、案件移送等信息發送給辯護律師,有效保障了律師知情權。
【指導意義】
1.檢察機關應當對刑事訴訟中辦案機關未依法告知辯護人重大程序性決定等問題,開展法律監督並依法糾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等規定,在刑事訴訟中,律師認為辦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向律師履行告知義務,阻礙律師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訴、控告。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受理後十日以內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人民檢察院在辦案過程中發現有阻礙律師依法行使訴訟權利行為的,應當依法、及時提出糾正意見。
2.檢察機關在辦案中要善於發現阻礙律師依法行使執業權利的案件線索,加強類案監督,深化辦案效果。通過座談、走訪、專項檢查等形式,主動排查阻礙律師依法行使執業權利的案件線索。建立內部線索移送反饋機制,對於在檢察履職過程中發現的案件線索,及時依法辦理。以個案辦理為突破口,梳理類案,就普遍性問題提出糾正意見,並依法持續跟進監督,督促、協助整改落實,增強監督實效。
3.保障律師執業權利,要爭取各方支持,創新監督方式,優化監督效果。侵犯律師知情權類案件,除了辦案機關自身執法不規範、辦案人員法治意識不強等原因,還存在律師與辦案人員溝通不暢、信息對接不及時等問題。檢察機關要注重加強與公安、法院、司法行政機關的溝通協調。對需要多方配合解決的問題,以牽頭會商研究、聯合制定系列規範性文件等方式,從制度上加強防範。善於運用智能化手段,加強信息化建設,致力破解信息溝通不暢等難題,高效及時保障律師知情權,努力實現良好的辦案效果。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五十七條
《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第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2020修正)第二百八十九條
案例二:律師王某某申請會見權監督案
【關鍵詞】
職務犯罪 強制措施執行 律師會見權
【要旨】
辦理職務犯罪案件涉及監察機關、檢察機關、偵查機關等部門的分工協作、互相配合,涉及刑事訴訟法、監察法等法律、司法解釋的銜接運用,對於因對相關法律理解適用不準確等問題導致律師會見障礙的,檢察機關應當依法主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積極溝通協調,充分保障律師依法執業。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28日,郎某某涉嫌受賄一案由某市某區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某區檢察院審查起訴。2019年1月4日,某區檢察院對郎某某決定逮捕,並交由某偵查機關執行。2019年1月7日,律師王某某要求會見郎某某。某偵查機關以逮捕證上標註「會見需經辦案部門許可」為由拒絕王某某的會見要求。
【檢察機關監督情況】
線索受理 2019年1月7日,律師王某某向某區檢察院申訴稱,某偵查機關以會見需經辦案部門許可為由,阻礙其依法會見犯罪嫌疑人,某區檢察院當日依法受理。
調查核實 某區檢察院受理案件後,聽取律師王某某的訴求及理由,並與承辦檢察官、辦案民警溝通,核實王某某會見受阻的原因。經走訪核查、調閱案卷查明:某偵查機關在執行逮捕時,辦案民警由於未掌握修改後刑事訴訟法的新規定,在未與承辦檢察官核實的情況下,即在逮捕證上標註該案為限制會見案件,導致律師王某某攜「三證」會見時受阻。
監督意見 某區檢察院調查核實後認為,某偵查機關在執行逮捕期間,擴大了限制會見案件範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三條等規定,侵犯了律師會見權。2019年1月7日,某區檢察院督促偵查機關及時保障律師王某某行使會見權。1月14日,為防止此類問題再次發生,某區檢察院向偵查機關發出《檢察意見書》,要求對隨意擴大限制會見案件範圍、違法限制律師會見等行為依法糾正和整改。
監督效果 本案中,律師王某某在權利受阻的當日向某區檢察院申訴,某區檢察院當日受理、當日調查、當日監督,並於當日解決律師會見問題。辦案後,為充分保障律師依法執業,切實履行法律監督職能,某區檢察院召開職務犯罪案件辦理專題座談會,梳理職務犯罪案件拘留、逮捕等環節中決定機關與執行機關容易忽視或侵犯律師執業權利的問題,研究管用措施,切實加大類案監督力度,做到移送執行與監督同步進行。
【指導意義】
1.針對法律、司法解釋修訂對律師履職產生新變化的,檢察機關應當依法及時保障律師相關執業權利。會見權是律師享有的一項基本訴訟權利,限制律師會見必須有法律明確規定。原刑事訴訟法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犯罪和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三類犯罪,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事先經過偵查機關的許可。2018年10月26日,刑事訴訟法修改後,「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不再列入限制會見案件範圍。針對辦案機關對新修改的法律理解不準確,導致擴大限制律師會見範圍的,檢察機關應當依法及時監督糾正。
2.職務犯罪案件辦理過程中,檢察機關應當高度重視溝通協作與監督制約工作,為全面保障律師執業權利創造條件。監察體制改革以及刑事訴訟法修改後,職務犯罪案件辦理程序有了重大調整,檢察機關受理監察機關移送的職務犯罪案件後,需要及時辦理強制措施手續,並協調偵查機關執行,案件辦理涉及多部門協作配合。檢察機關在依法履職的過程中,要積極推動辦案機關切實增強權利保障意識,共同維護律師依法執業環境,全面提升執法司法公信力。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四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
《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第七條
案例三:律師陳某某申請會見權監督案
【關鍵詞】
直接受理偵查 監視居住 律師會見
【要旨】
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偵查的案件,依法決定監視居住後,辯護律師申請會見的,應當及時安排會見,並不被監聽。辯護律師會見不受時長和次數限制。人民檢察院對自身執法辦案中影響律師執業權利的不當行為,應當加強內部監督。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20日,某區檢察院決定對錢某某涉嫌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濫用職權罪一案立案偵查,2019年7月23日決定對其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同年7月24日,錢某某家屬委託某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某某擔任錢某某的辯護律師。同年7月24日、7月29日,律師陳某某申請會見錢某某;區檢察院偵查部門分別於同年7月26日、7月31日安排會見,每次會見時長30分鐘左右。同年7月31日,律師陳某某再次申請會見,區檢察院偵查部門未安排會見。
【檢察機關監督情況】
線索受理 2019年8月5日,律師陳某某向區檢察院反映,該院偵查部門不安排其第三次會見錢某某,前兩次會見被限制時長,且會見時有工作人員進出。某區檢察院依法受理陳某某控告該院偵查部門侵犯會見權一案。
調查核實 某區檢察院經調查了解後查明:偵查部門已安排陳某某會見錢某某兩次,每次會見時間限定30分鐘左右。第二次會見期間,確有工作人員出入一次。2019年7月31日會見結束後,陳某某立即申請第三次會見。偵查部門因陳某某連續申請會見,故未安排其第三次會見。
監督意見 某區檢察院經審查認為,該院偵查部門在執法辦案過程中存在違法、不規範情形:一是現行法律並未對辯護律師會見時長和次數進行限制,偵查部門安排陳某某兩次會見時,限制30分鐘時長,且以影響偵查工作等為由未安排第三次會見,屬於變相侵犯辯護律師會見權。二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第七條之規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辦案機關不得派員在場。偵查部門在陳某某第二次會見期間,有工作人員出入會見場所,存在執法辦案不規範問題。
監督效果 經某區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部門向偵查部門提出明確監督意見後,該院偵查部門於2019年8月6日下午安排律師陳某某第三次會見,並對會見期間幹警隨意出入等不規範行為予以整改。律師陳某某對處理結果表示滿意。為進一步深化監督效果,某區檢察院對此類問題進行全面排查發現,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辦理監視居住案件過程中,仍不同程度存在侵犯或變相限制辯護律師會見權的情形。2020年3月20日,某區檢察院聯合相關政法機關共同會簽了《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在犯罪嫌疑人被監視居住期間會見權的規定》,明確要求偵查機關在收到辯護律師會見申請後,及時規範安排會見,並不得限制辯護律師會見的時長和次數。
【指導意義】
1.辯護律師申請會見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辦案機關存在限制會見時長和次數等有礙會見情形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及時監督糾正。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根據法律規定,監視居住對人身自由的強制程度低於拘留、逮捕等羈押性強制措施。辯護律師申請會見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辦案機關應當參照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及時安排會見。對限制會見時長和次數等侵犯或變相限制律師會見權,或者會見期間有辦案人員出入等不規範行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及時監督糾正,統一執法標準。
2.對於檢察人員存在影響律師依法執業等違法或不當行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嚴格加強內部監督。檢察機關是法律監督機關,應牢固樹立監督者必須接受監督的理念,用更嚴格的標準做好自身監督。對於檢察人員存在影響律師依法執業等不當行為的,控告申訴檢察部門應當不迴避、不遮掩問題,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提出糾正意見,督促辦案部門嚴格規範執法。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九條
《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第七條
案例四:律師朱某某申請律師助理協助會見監督案
【關鍵詞】
律師助理 協助會見 聯動保障
【要旨】
辦案機關以律師助理身份不符合規定為由變相限制、阻礙其協助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出糾正意見。人民檢察院應積極推動與人民法院、偵查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共同建立和完善維護律師及其助理執業權利聯動處理機制,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12日,周某因涉嫌詐騙罪被某偵查機關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律師朱某某接受在押犯罪嫌疑人周某父親委託,為周某提供法律服務。次日,律師朱某某與律師助理曹某某至某區看守所要求會見犯罪嫌疑人周某,看守所工作人員提出律師助理入所協助會見須經辦案機關核實身份。2019年7月19日,律師朱某某電話聯繫某偵查機關,要求核實律師助理曹某某身份。辦案人員以未辦理過相關手續、也不知核實律師助理身份的具體方式為由拒絕。同日,朱某某、曹某某向某市律師協會維權中心提出維權和協助申請。2019年9月2日,朱某某、曹某某至某偵查機關辦理了律師助理身份核實手續,並於同月23日共同會見了犯罪嫌疑人周某。
【檢察機關監督情況】
線索受理 201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收到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移交的律師維權案件線索,其中涉及某市某區律師朱某某、律師助理曹某某維權案。同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將該案件線索移交某市檢察院辦理。
調查核實 某區檢察院受理該案後,向律師朱某某了解維權情況,約談原案偵查人員,聽取其意見,並就律師會見情況,聽取了犯罪嫌疑人周某的意見。
監督意見 某區檢察院審查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第七條之規定,原辦案機關拒絕核實律師助理身份處理不當。鑑於本案在檢察機關監督前辦案機關已完成相關核實工作,且控告人表示維權申請已得到解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的規定,以口頭方式向某偵查機關提出糾正意見。2019年10月25日,某區檢察院書面答覆控告人,並將案件的監督處理決定通報了律師協會。
監督效果 某偵查機關收到檢察監督意見後,表示要舉一反三,避免再次發生類似變相限制、阻礙律師助理訴訟權利的行為。為了全面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2019年12月5日,某區檢察院以此案為契機會同該區政法機關及律師協會召開依法保障律師(助理)會見權研討會,就不同環節承擔律師助理身份審核責任的具體部門、審核方式和救濟渠道等達成共識。2020年1月3日,區檢察院、區法院、區公安分局和區司法局聯合會簽了《關於律師助理協助會見和訴訟權利保障的辦法》,對律師助理身份一次核實、多次有效作出明確規定。區檢察院通過「兩微一端」,公布了區域內各辦案機關的辦公地點、聯繫方式和律師助理訴訟權利行使及救濟規程。區檢察院還與區司法局建立工作聯席會議制度,搭建維護律師執業權利快速聯動處置平台,由專人負責維護律師及其助理執業權利的投訴、控告或申訴。
【指導意義】
1.辦案機關變相限制、阻礙律師助理協助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及時受理、調查處置。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的規定,律師助理是辯護、代理律師所在律師事務所的其他律師和申請律師執業的實習人員,律師助理協助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律師執業權利之一,檢察機關依法保障律師助理協助會見是法律監督工作的應有之義,應發揮檢察監督職能,依法及時處理對律師助理執業權利受到妨礙後的控告申訴。
2.人民檢察院辦理律師維權案件,既要保證監督的精準性,又要注重監督的常態化,建立健全保障律師執業權利工作機制。變相限制、阻礙律師助理會見,是保障律師依法會見的新問題。檢察機關通過調研、座談、研討,會簽規範性文件等形式,加強與辦案機關的溝通協作,對辦案中出現的阻礙律師助理執業權利情形,及時提出監督糾正意見,有利於從源頭上解決此類問題。同時,進一步暢通12309檢察服務中心與職能機關信息共享機制,依託信息技術應用平台,推動保障律師助理執業權利的落實。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第四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五百五十二條
《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第一條、第二條、第七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八條
案例五:律師侯某某申請發表意見權監督案
【關鍵詞】
二審上訴案件 不開庭審理 聽取律師意見 知情權
【要旨】
二審上訴案件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依法聽取辯護律師意見。針對辯護律師上訴時已提交書面意見,在二審決定不開庭審理後不再聽取辯護律師意見等限制或剝奪律師發表意見權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監督糾正。對辯護律師提出二審上訴不開庭審理環節存在侵犯律師發表意見權等執業權利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全面調查核實,依法監督,促進二審程序依法進行。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31日,謝某某因犯故意傷害罪被某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2019年11月6日,謝某某提出上訴。同年11月24日,謝某某委託某律師事務所律師侯某某擔任二審辯護人。同年12月3日,某市中級法院依法訊問了謝某某。同年12月19日,某市中級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並於次日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裁定。
【檢察機關監督情況】
線索受理 2020年3月11日,謝某某刑事上訴案件辯護律師侯某某致信某市檢察院,控告某市中級法院在二審過程中存在應當開庭而未開庭、在決定不開庭審理後應當聽取辯護人意見而未聽取、對上訴人提交的取保候審申請超期未作回復等違法行為。某市檢察院收到來信當日即依法受理。
調查核實 某市檢察院經查閱原案卷宗、詢問侯某某、並兩次與某市中級法院主審法官進行溝通後查明:一是提交新證據情況。2019年12月16日,辯護律師侯某某提交了書面辯護意見,並附有自行提取的三名證人的電話錄音材料。某市中級法院審查了侯某某提出的辯護理由和依據,決定對其中一名證人進行當面調查核實,並製作了筆錄,該證人當場指稱電話錄音中有些話是礙於情面說的。對另外兩名證人通過電話進行了調查核實,該兩名證人亦明確拒絕為上訴人出庭作證,表示以偵查階段所作證言為準。二是關於保障辯護律師訴訟權利情況。侯某某提出,向法庭申請二審開庭審理,但某市中級法院未聽取其意見。經了解,某市中級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後,確未聽取辯護律師意見。另查明,上訴期間辯護人書面申請取保候審,某市中級法院未作出處理決定,也未書面說明理由。
監督意見 某市檢察院審查認為,一是辯護律師控告某市中級法院存在應當開庭而未開庭問題不屬實。辯護律師提交的三份錄音材料經法庭調查核實後,相關證人否認錄音資料內容的真實性,某市中級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決定不開庭審理並無不當。二是某市中級法院存在違法情形。在辦理上訴案件過程中,某市中級法院作出不開庭決定後,未聽取律師意見,未對變更強制措施申請作出處理決定且未書面說明理由,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第二百三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第二條、第六條和第二十一條、二十二條的規定,侵犯了辯護律師知情權、發表意見權等訴訟權利。
監督效果 2020年3月20日,某市檢察院口頭向某市中級法院主審法官提出了糾正意見。同日,某市檢察院書面回復侯某某,並電話告知將針對二審上訴案件不開庭審理環節侵犯律師執業權利的問題繼續跟蹤監督。同年5月18日,某市檢察院就上述問題向某市中級法院發出檢察建議。為進一步推動律師執業權利保障工作,某市檢察院牽頭召集某市中級法院、市司法局、市律師協會召開專題座談會,聯合制定《維護律師執業權利聯動處理辦法》。同年8月20日,某市中級法院書面回復,將嚴格落實法律規定要求,針對二審不開庭審理中存在的未告知不開庭決定、未充分聽取律師意見、未書面說明理由等問題加強整改,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與某市檢察院共同推進法律職業共同體建設。
【指導意義】
1.二審上訴案件決定不開庭審理但未聽取辯護律師意見屬於程序違法,人民檢察院應當監督糾正。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對二審上訴案件不開庭審理的,應當依法聽取辯護律師意見,這是法定必經程序。人民法院不得以辯護律師在上訴時已提交書面意見為由,而在決定不開庭審理時不再聽取辯護律師意見。針對類似限制或剝奪律師發表意見權的行為,人民檢察院應當監督糾正,確保辯護律師執業權利得到保障,確保二審上訴案件不開庭審理程序合法。
2.二審上訴案件決定不開庭審理的,辯護律師知情權等執業權利應當予以充分保障。對於二審不開庭審理的,應當充分聽取律師意見。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此類控告申訴案件時,應當針對未予告知不開庭審理決定而逕行作出駁回上訴裁定,未就變更強制措施申請予以告知並書面說明理由等侵犯辯護律師執業權利的行為進行全面調查核實,提出有針對性的監督意見,充分保障律師在二審訴訟程序中的合法權利,共同維護司法公信力。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第二百三十四條
《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 第二條、第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