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一些傳媒關注法官及司法人員的招聘程序,司法機構今日(24日)表示,基本法第九十二條訂明法官應根據其本人的司法和專業才能選用。司法機構在挑選司法人員時亦是考慮有關人選這兩方面的才能。
司法機構表示,自1997年7月以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所有法官及司法人員的任命,均按照《基本法》、相關法例的規定及司法機構的既定程序,由行政長官根據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以下簡稱推薦委員會)的推薦而作出。這是行之有效及嚴格依法處理的機制。至於各級法院法官及司法人員的專業資格,在相關法例亦有所訂明。
司法機構指,會定期進行公開招聘以填補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和常任裁判官的空缺。所有的申請將交予一個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委任的遴選委員會考慮。遴選委員會按照基本法和相關法例的有關要求,詳細考慮每名應徵者的專業資格和經驗。推薦委員會的委員將以觀察員的身份出席遴選委員會的遴選面試和會議。遴選委員會就所有應徵者是否合適獲任命為法官或司法人員的評估和建議,呈交推薦委員會考慮。
另外,上訴法院法官(即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各法院領導及其他有行政及管理工作的司法職位,只會考慮由具備相關司法經驗的現職法官及司法人員出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在諮詢相關法院領導後,會從司法機構內部建議合適的人選以填補該等司法職位的空缺。這些獲提名的人選其後亦會呈交推薦委員會考慮。
推薦委員會在考慮遴選委員會的評估和建議(或上述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作出的提名)後,按照《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條例》(《推薦委員會條例》)(第92章)的相關規定進行推薦司法任命的程序。
商議擬議司法任命時,推薦委員會會考慮有關人選的詳細資料,包括其專業資格和經驗、司法經驗、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和法院領導就有關人選的工作表現和是否適合指定任命的評估,以及遴選委員會的評估及建議(如適用)。《基本法》第九十二條訂明法官應根據其本人的司法和專業才能選用。推薦委員會亦是考慮有關人選這兩方面的才能。
此外,推薦委員會按照《推薦委員會條例》(第92章)的相關規定和一般香港法律,有既定機制防止和處理利益衝突的情況。簡而言之,任何委員如表示願意接受一項有關擬議的委任,或披露與被推薦或提名的人選有任何緊密關係,便不得參與委員會所作的任何商議。
司法機構已於11月底開展新一輪各級法院級別法官及司法人員的公開招聘工作。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職位空缺的截止申請日期為12月28日。區域法院法官及常任裁判官的職位空缺將於2021年年中接受申請。(圖:中新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