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擅自離開伊利沙伯醫院的63歲新冠肺炎確診者李運強,失踨53小時後被找回,但拒絕透露失蹤期間的行蹤。他被控一項任何人不得使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罪,今日在九龍城法院首次提堂。
被告今日無代表律師,在庭上声稱自己是第一次從醫院逃走,不知事件會如此嚴重,逃走是因為害怕接受診治及打針。
控方反對被告保釋,指其有潛逃風險,加上被告因欠租未能回到原本居所,業主亦稱不會再租房子給他。
惟裁判官嚴舜儀稱,被告已確認检测為陰性,隔離令亦遭解除,最終批准其以500港元擔保,並指若被告居於原本的住址,須在48小時內提交新地址給法庭,擔保期間不得離港,須隔星期到警署報到。案件將押後至明年2月5日再訊,以待警方調查及獲取法律意見。
被告李運強,被控於2020年12月18日與2020年12月20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自知屬受指明傳染病感染的人,即2019冠狀病毒,不得身處公眾地方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