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環境衞生署發言人今日(23日)提醒餐飲業務負責人及市民嚴格遵守防疫規例。
發言人同時回應傳媒的查詢,昨日(22日)有傳媒查詢某些持牌餐飲處所範圍內,有大批顧客在跳舞時沒有佩戴口罩,發言人表示食環署正就個案進行調查,並正發信給所有餐飲處所持牌人或負責人,促請有關餐飲業務負責人須嚴格遵從《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第599F章)的規定及指示及要求他們提醒光顧餐飲處所的市民亦須遵守各項防疫規例及限制。
發言人強調,若有足夠證據,餐飲業務負責人可因涉嫌違反《規例》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
食環署與衞生署今日(23日)回應傳媒有關在餐飲處所吸水煙有否違規的查詢。根據《吸煙(公眾衞生)條例》(第371章)第3(2)條,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煙區內吸煙或攜帶燃着的香煙、雪茄或煙斗,因條文涵蓋水煙,違者可被定額罰款1500元;再者,在餐飲處所內,若顧客非飲食時(包括在吸水煙時)沒有佩戴口罩,違者可被定額罰款2000元;在餐飲處所外的公眾地方因吸水煙而沒有佩戴口罩的人士,因觸犯第599I章而可被定額罰款2000元。
發言人呼籲餐飲業務負責人持之以恆地遵守預防及控制疾病的相關規例及指示,以保障員工、顧客及市民大眾的安全,市民亦須遵守餐飲處所內有關群組聚集及佩戴口罩的規定及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