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業主由於沒有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強制驗窗法定通知,本月於東區裁判法院被判處罰款逾一萬元。
有關處所位於海怡路一幢41層高及樓齡26年的商住樓宇。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30C(4)條向該處所的業主發出法定通知,要求他委任合資格人士就該處所的窗戶進行檢驗及所需修葺。
屋宇署因該名業主沒有遵從法定通知而作出檢控,該名業主並於11月12日被法庭定罪及罰款逾一萬元。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22日)指,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法定通知是嚴重罪行,署方可根據條例向業主提出檢控。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1BD)條的規定,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送達予他的法定通知,即屬犯法,可處第4級的2.5萬元罰款及監禁3個月,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被處罰款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