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周記】「三權分立」爭議的要害

2020-09-09 22:48
来源:香港商報

   華大證券首席宏觀經濟學家楊玉川

  近期香港的一個熱門話題是目前香港的政治體制究竟是「三權分立」還是「行政主導」,在很多人眼裡,這個話題有點無聊,體制只有一個,不管是叫它張三還是李四,名字不同,內容卻不會變,爭論它叫什麼,有意義嗎?

  由於這個表面上有點無聊的爭論,實質上可能隱藏著對香港的社會秩序和營商環境的深遠影響,有必要進行討論、加以澄清。

  主張香港是「行政主導」和主張香港是「三權分立」的人,他們究竟在爭什麼?雖然已經有很多人從法律上和學術上闡述了二者之間的不同,不過,對普通市民而言,還是有些霧裡看花、不夠直接、清晰。在我們看來,拋開所有的表面理由,雙方爭議的核心其實只有一點:就是香港的司法權力究竟要不要受限制。

  主張香港是「三權分立」的人,其實是在主張香港的司法權力不應受限制,法官就是香港所有是非的最後裁決者;而主張香港是「行政主導」的人,實際上在主張司法權力一定程度應該受制於行政權和更高級的權力,不能獨大。換言之,主張「三權分立」不過是有些人追求不受限制權力的包裝,與其本身是否准確描述了香港實際關系不大,有心人不過是撿了個似是而非的幌子,用這個西方社會的流行概念來吸引支持者,以達至其可以向特區和中央政府爭取無限權力的目的而已。

  雖然在爭論時很多人有意無意把爭議的目標引向了司法是否獨立的方向,但實際上,無限權力和司法獨立本身完全是兩回事。無限權力代表掌握它的人可以為所欲為,即使做了錯誤的事情,也不能有人質疑,掌握權力者已經把自己抬高到了不容置疑的上帝位置;而司法獨立僅僅是指司法在審判時獨立行使審判權力,其他人不得干預,以便審判可以得到公正的結果,並不是說司法的權力不能受到監督和約束。所以,很多人在把爭議引向司法獨立時,其目的並不是真的在意審判時是否應該不受干擾,他們其實是在用司法獨立的擋箭牌,來屏蔽對司法權力的任何監督和限制。

  拋開理論,僅僅從一個普通人常識的角度來看,司法權力應不應該受到限制呢?無疑是應該的。道理很簡單,法官是人不是神,法官也有自己的立場和偏好,也會出於各種考慮和理由,做出不符合社會利益的判決。如果法官的判決令公眾利益、社會利益受損,而政府或其他權力沒有能力對其加以限制,其結果必將會導致社會是非觀念、價值體系和社會秩序的混亂。

  從另一個角度看,香港社會絕大多數人都認同應當對公權力予以監督和制衡,以免公權力失控,對社會利益造成損害。如果行政和立法都要接受社會的監督,為什麼同為公權力一部分的司法又可以免於被監督呢?難道法官與其他公務人員相比要特別高尚一些?道德完美無暇?永遠不會發生錯誤?答案當然是否定的,法官也是普通人,也有七情六欲,也會犯錯誤,既然這樣,為什麼獨獨法官或者司法可以堂而皇之要求不被監督的權力呢?

  社會上有些聲音反對對司法、對法官發表不同意見,並把這些意見叫做干預司法,其實又是在偷換概念,在審判過程中社會應該盡量減少發表意見,以免影響法官審判的獨立性、公正性,這是對的。但這並不是說社會對法官審判的結果不能置疑,即使審判錯誤也只能照單全收、無奈啞忍,事實上,要求不得對司法發表意見的聲音很明顯與公權力應該受到監督的理念是不相吻合的。

  如果說存在不同意見有機會削弱司法的權威,那麼請問,錯誤的判決就不會影響司法權威嗎?恐怕其負面影響更大;另一方面,如果社會可以接受對行政立法官員的不同意見,不介意影響他們的權威,為什麼獨獨要介意影響司法的權威呢?邏輯上完全無法自洽。

  所以,從常識角度看,司法權力是應該受到監督和約束的,司法權力也沒有道理可以高人一等,有超越監督和制約的理由。用「三權分立」做幌子,試圖使司法權力不受限制是不對的,其結果只會對少部分人和一小撮利益相關方有利。

  另外從理論上看,說香港是「三權分立」確實有問題,不說在現行制度設計上,行政長官是特區首長而不僅僅是行政機關的首長,代表特區面對中央,其身份高於司法和立法。單說香港作為中央政府轄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就不可能存在真正的「三權分立」。因為作為特別行政區,香港擁有的全部權力都來自人大通過基本法的授權,香港的司法權、終審權同樣來自人大授予。一個最簡單的理解就是,既然是授權,那就不是固有權力,授權者可以授予,也可以撤銷授予,也就是說,香港的司法權、終審權一定會受制於人大權力,根本不可能獨立出來,這和西方的「三權分立」有本質的不同。

  西方的「三權分立」就其本質而言,是透過憲法規定的分權制,司法的權力來自於憲法,只要憲法在,司法的權力就在,並不會受制於其他權力,其他權力也無法剝奪司法的固有權力。但在香港,司法權力的獲得是通過人大制定的基本法授予,並不固有,隨時可以被改變,因此,不符合西方「三權分立」的定義。

  關於香港司法權力的獨大,過去在社會上已經造成了一些混亂,有些人借「三權分立」、司法獨立自我擴權,抗拒社會監督、抗拒中央權力,帶來了一些不良後果。香港終審法院前常任法官列顯倫9月3日刊登文章指,法院持續地讓公共利益屈從於個人權利的主張,給那些走上街頭暴力抗議的人一種「個人主權」感覺,形容法院在過去一年裡幫助創造了導致街頭混亂的社會環境。他還特別舉例批評高等法院法官在「禁蒙面法」案中,通過決定香港憲制秩序,「把自己抬高到了全國人大的位置」。

  所以,「三權分立」還是「行政主導」這個看似關於政治體制的觀點之爭,其背後其實是赤裸裸的權力之爭,只不過,主張香港是「三權分立」的觀點以及由此演變出的司法不受監督和制約,既不符合實際,也對香港社會有害。

[责任编辑:董岳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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