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報時評】正確理解政制 港非「三權分立」

2020-09-08 01:09
来源:香港商報

   近日,香港政治體制是否為「三權分立」的表述問題再次在港引起爭議。反對派及部分法律界人士指,《基本法》第四章香港政治體制中單獨列明行政、立法及司法各自的權限與功能,則可演繹為實行「三權分立」。但這顯然是對《基本法》的歪曲與誤解。正如特首林鄭月娥回應,香港自始至終沒有三權分立,香港的行政、立法及司法機關是各司其職、互相配合及制衡,過往關於此話題有許多不同說法和誤解,現時便應該正本清源。昨天港澳辦、中聯辦發言人更毫不含糊地指出,香港特區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由其憲制地位所決定,關於香港特區「三權分立」的說法是錯誤的,必須糾正。

  要正本清源、正確釐清香港的政治體制,就應回歸《基本法》的制定與法律條文。事實上,香港不論在回歸前還是回歸後從來都不實行三權分立。港英時期,香港一直實行行政主導制;回歸前夕,鄧小平在會見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時亦表明:香港不能完全照搬西方的一套,搞「三權分立」,一切要切合實際,根據自己的特點來制定自己的制度和管理方式。因此《基本法》就是在不搞「三權分立」原則下起草的。《基本法》第四章列明行政、立法及司法機關各自職責和職能。同時亦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依照基本法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行政長官的職權是領導特區政府、簽署法案、決定政府決策等。這都說明香港政治體制是在中央政府直轄下、實行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且行政、立法及司法各司其職、互相制約和制衡。因此,若簡單以基本法列明行政、立法和司法各自職能和職權就判定香港實行三權分立,卻忽略行政主導原則,顯然是片面和偏頗。

  反對派稱若不是三權分立,則會對獨立司法和終審權造成衝擊,這並不符事實。基本法體現香港實行行政主導,但同時列明立法和司法可與行政相互制衡和制約,這既是避免政府行政權力過大濫用,亦充分保障香港特區法院可以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擾。因此,香港以行政主導,且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相互制衡和制約的政治體制並不會削弱立法和司法機關的權力。相反,某些一味歪曲香港實行三權分立的人反而不尊重事實,刻意誤導,意圖削弱行政長官的憲制地位和權力,挑戰香港特區的憲制秩序,抗拒和架空中央全面管治權,把香港變成一個脫離中央管治的獨立政治實體。

  香港不是一個國家,不同於英美,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享有高度自治權,香港的憲制地位決定其不能完全照搬歐美政治體制。因此片面引用「三權分立」原則來形容香港政治體制是不現實和別有用心的。與其爭論糾結不符實情的說法,不如仔細重讀基本法,從實質和實情去理解和落實香港行政主導、三權制衡又配合的獨特制度,把「一國兩制」踐行好、守護好,確保不走樣、不變形,才能走出最適合香港的發展道路,保持長期繁榮穩定。  

  香港商報評論員 趙燕玲

[责任编辑:程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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