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文|意橋
國安立法,旨在建立健全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當中符合「一國兩制」方針政策和基本法規定,還最大程度兼顧了香港一直沿用的普通法特點。由行政長官從現任或符合資格的法官中指定若干法官,以及從暫委法官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便是箇中一大體現。
最大程度兼顧「兩制」特殊性
「一國兩制」的一大特色,乃容許一個國家之內存在兩種制度,即中國內地奉行大陸法,香港特區奉行普通法。國安法的制訂,正正兼顧了兩種法律制度和司法體系的差異,做到了二者間的銜接、相容與互補。當中,國安法涉及無罪假定、一罪不能兩審、被告人和嫌疑人要有律師代表、舉證責任由控方負責,以及罪行在一般情況下沒有追溯力等等,皆是普通法的重點精神,體現了國家充分考慮「一國」之下的「兩制」特殊性。
對於特首指定若干法官處理危害國安犯罪案件,反對派批評做法違反了「一國兩制」,指摘這是行政干預司法、損害司法獨立云云。相關指控明顯存在誤點,兼且有違事實、有失公允。
法官皆合格 指定必合格
首先,有關方面已澄清,所謂行政長官指定若干法官處理案件,並不等於特首能夠針對個別案件指派個別法官。特首林鄭月娥解釋,指定若干法官乃是指定法官名單,具體而言,究竟名單內哪位法官負責處理哪一國安案件,仍然沿用由司法機構負責的方式,不是改由行政長官直接指派。
其次,行政長官只能夠從現任法官、合資格的前任法官以及暫委或特委法官之中指定負責國安案件的法官,也確保了所有審訊者皆已獲得司法系統的認可。的確,香港司法系統內的法官,並不存在不稱職、不合格之流。換言之,反對派內的法律人士質疑特首指定法官可能影響裁決,其前提假設其實是質疑法官之中居然有人不能依法審案。顯然,這非對行政干預的質疑,而是對整個司法界的質疑。
但話說回來,我們真箇能夠確保法官必會客觀妥當地審理案件?所謂合格的法官又如何及由誰人確定合格?基本法第88條訂明,香港特區法院的法官,根據當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組成的獨立委員會推薦,亦即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推薦,再由行政長官任命。可以看到,這套機制已從根本確保,司法系統是獨立於行政機關運作,特首一向只是禮節式任命司法界所認可的法官,而特首的最終委任權並不能夠抹殺;近日,張舉能被行政長官委任為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就沿用了上述機制,即完全按照司法界的推薦作出委任。也就是說,不論現任抑或前任的香港法官,均悉數經過司法界本身的洗禮,裏面不應存在不合格者;即使存在不合格者,也理該是司法界的推薦有誤,而非特首的委任或指定有誤。
進一步言,由特首指定法官處理特定案件,亦是一個慣常做法;當中,特首在指定之時,必先諮詢首席法官,林鄭月娥並強調此乃理所當然之舉。一直以來,土地審裁處和勞資審裁處的法官,便皆由特首委任,這套做法行之有效,從未受到質疑。雖曰民事案件跟國安法所涉的刑事案件不同,而刑事案件的主控往往代表政府,當中因而多少存在角色衝突;不過,其實過往的所有刑事案件,以至政府作為辯方的司法覆核案件,難道主審法官又不是經基本法第88條委任?難道在相關刑事和司法覆核案件,所有由特首委任的法官均作出有利政府的裁決?顯然不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不見得必然罪成(包括近日涉暴案),政府更不時在司法覆核案件裏落敗。凡此種種,反映香港法官到底是專業的、獨立的,不見得會徇私枉法。
尚須避免雙重效忠問題
惟話說回來,為何國安案件要由特首指定若干法官處理?如前所述,香港案件既有民事、刑事之分,香港法官因此亦有專門處理民事或刑事之別;由於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茲事體大,故此特區政府有責任、有必要為此嚴格把關,揀選最適當的、排除不適切的法官來處理,並在諮詢首席法官意見的基礎上指定若干合格法官。而且,在具體處理案件時,仍由首席法官從上述名單中確定審案人選。此外,縱然國安法並未就審理相關案件的法官作出國籍限制,但世界各國均有不允外國人審判國安案件的實踐;基於歷史原因,香港不少法官都有雙重國籍,甚至是不折不扣的外國人,為了避免雙重國籍下存在雙重效忠問題,確保法官能毫無顧忌地處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特首還是要履行基本法第43條規定向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雙負責,在國安上扮演更重要和積極的角色。畢竟,特首情況跟法官不同,基本法第101條雖允許外籍人士擔任政府部門的各級公務人員(除了各司司長、副司長,各局局長,廉政專員,審計署署長,警務處處長,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但連同基本法第104條的宣誓條文,法官僅僅須對香港特區政府負責、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要求明顯有別於第43條規定。
說到底,香港的原有法治體系及司法獨立原則,並沒因國安法受到損害;反過來,國安法有助堵塞香港的法律漏洞,立法後,香港的穩定繁榮必然更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