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到「四個最大程度」
這「四個最大程度」體現的是中央對於「兩制」、對於香港法律的尊重,整部「港區國安法」都是在香港原有的法律框架內制訂,既強調中央根本責任,也突出了香港主體責任,在兼顧兩制的同時,亦有力地確保「港區國安法」能夠有力執行。《草案》確立中央對於「特定案件」的管轄權,確立了中央國安機構落戶香港,保持了中央在國家安全上的關鍵權力。中央掌握這個關鍵權力,對於落實「港區國安法」,對於維護香港的國家安全是完全有必要的。
正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沈春耀指出,本次立法,中央充分考慮了香港維護國安的現實需要和特區的實際情況,明確在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特區擔負主要責任。「這方面絕大部分工作,包括執法檢控和司法工作都由特區去完成,絕大多數案件都交給特區辦理。充分體現了『一國兩制』原則,體現了對香港法律的尊重。」
事實上,國安立法屬於「一國兩制」下的中央事權,無論是單一制國家,還是聯邦制國家,都是中央政府的權限。但同時,中央在制訂「港區國安法」上亦充分考慮到香港的特殊性,在具體內容上作出了很多的照顧和支持,包括從執法、檢控到審判上,都是由特區成立專門部門、配備專門力量、指定專門人員負責處理。駐港國安公署只會在「特定情形下」行使管轄權。
從具體法案上,《草案》強調「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遵循尊重保障人權等重要法治原則」。現時香港市民享有的包括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等自由,都得到法律的保障。而且,國際通行的法治原則,包括罪刑法定、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無罪推定、一事不再審、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和公平審訊等,都體現在《草案》之上。這些都是充分保障兩制,保障港人自由權利,最大程度兼顧普通法的安排。可以說,「港區國安法」已經是盡量自我約束權力,最大程度保障香港的人權,消除港人及外界對法案會否侵犯人權的擔憂,外界一些無理、無謂的質疑可以休矣。
絕對不是「無牙老虎」
立法明確香港在維護國家安全上的憲制責任和主要責任,明確維護國家安全的主體是香港特區,包括設立特區國家安全委員會和警務處設立維護國家安全的部門等,絕大多數案件交由特區審理。同時,中央保留在「特定情形下」實行管轄的權力。「港區國安法」出台,就是為了維護香港的國家安全。所以,法例絕對不能是「無牙老虎」。因此,不論「兩制」如何特殊,執法、審訊權力都不可能全數交到香港,這些權力中央必須掌握,尤其是對於「特定情形下」的「特別大案」,更必須由中央機構負責執法。
「港區國安法」的出台,出發點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遏止「黑暴」禍港,讓香港恢復法治穩定,讓香港能夠重新出發。在這樣的情況下,「港區國安法」必須裝上鋼牙利爪,既要顧及香港的特殊性,更要令法案具有震撼群邪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