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香港商報評論員 周武輝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聶德權昨指出,「新公務員工會」表明要參與反對國家安全立法的所謂「公投」,已經是一個表態,即反對國家安全立法,「立場很有問題」。這個立場問題,其實就是忠誠問題。公務員是特區建制架構的重要組成部分,按照基本法和《公務員守則》規定,公務員必須效忠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而維護國家安全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必須履行的憲制責任,香港公務員效忠特區,首先必須支持國安立法,這是天經地義;有人以「公務員」名義否定或反對港區國安立法,無疑是不擁護《基本法》及拒絕效忠香港特區的表現,這樣的人是絕對不能留在管治和建制團隊的。
基本法第1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第12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香港公務員作為特區政府僱員,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守則是忠誠履職,既要效忠特區政府,也要效忠國家,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香港公務員政治中立原則,建基於效忠政府的責任,絕不能以個人政治立場為由,公然與特區政府、中央政府唱反調,甚至參與反政府、反國家的活動。「新公務員工會」不但在立場上反對國安法,更表明會以具體的行動阻止國安立法,顯然違反公務員必須遵守的法理、倫理和職責,難言忠誠特區。對此,如果有公務員通過工會發起行動,或者發表違反公務員操守的言論,港府必須嚴正處理,確保公務員團隊的忠誠。
《公務員守則》亦規定,「公務隊伍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骨幹,向行政長官負責」,強調公務員必須奉公守法、盡忠職守、不偏不倚、政治中立。所謂政治中立是指不論本身的政治信念為何,公務員必須對在任的行政長官及政府完全忠誠,並須竭盡所能地履行職務,不受本身的政治信念所支配或影響。公務員當然可以組織工會,有集會、結社的自由,但這些自由不是沒有界線,《公務員事務規例》第523條訂明,「公務員不得召開或參與公眾集會以討論政府的任何措施,或派發政治性刊物,或簽署或邀人簽署與政府措施或方案有關的民眾請願書。」可見,公務員可以有個人的政治立場,但卻不能有政治性行動,更加不能違背政府的立場和指令。
香港自回歸祖國之日起,就已重新納入國家治理體系,香港的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全國人大通過制定香港國安法的決定,共有7條,最後一條就是「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具備無可挑戰的法律效力。作為香港公務員,擁護香港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是基本責任;效忠特區政府,首先必須支持國安立法,這是理所當然的。正如聶德權早前指出,公務員在「一國兩制」下同時是香港特區和國家的公務人員,在執行職務要考慮到這兩重身份,而在維護國家安全一事上,只有「一國」之責,沒有「兩制」之分。如果有公務員公然反對國安立法,違反《公務員守則》,不合乎公務員身份,亦與公務員操守衝突,政府對此沒有不嚴懲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