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顧敏康
香港區域法院郭偉健法官4月24日在處理將軍澳「連儂牆」行人隧道的判刑時,痛斥示威者影響民生,指他們的行為與文革式極端主義及恐怖主義無異,認為若非社會有這種不尋常情況,被告不會犯案。此番言論引起部分人士不滿和批評。郭偉健原定於27日下午處理另一宗涉及反修例的案件,但司法機構突然把他換走,把案件交由首席區院法官高勁修處理。
司法機構回應稱,因首席區域法院法官留意到最近社會上對郭偉健法官審理某宗案件的判刑理由有爭議,所以現階段作出有關安排。判決有爭議就可以不讓郭法官繼續審理其他涉及反修例的案件,這是什麼道理呢?再說,有爭議的案件是完全可以通過上訴機制解決的,沒必要用更換法官的方法處理。
郭法官的判刑理由全文已經上載於司法機構的網頁,大家可以進行評判。筆者認為判詞中的亮點,就是指出反修例暴亂對社會、對其他人帶來的危害是真實存在的。
黑衣暴徒危害社會
在判詞的第87段,郭法官描述如下:被告將遊客不來港歸咎於從2019年6月起開始的社會運動是合理的。香港雖然是彈丸之地,但往往吸引來自不同國家的遊客,原因是香港是美食天堂、購物之都和世界上最安全城市之一。但是,這些一切從去年6月產生了根本的變化。從那個時刻開始,在香港的街道經常出現長時間的堵路,公路上由一些沒有執法權的示威者決定哪些汽車可以通過,他們對很多基礎建設例如港鐵肆意破壞,毆打持有不同意見或不服從他們指示的人。這些人通常連群結黨,穿上黑色衣物,戴黑色口罩、眼罩、頭盔,甚至乎防毒呼吸器(俗稱「豬嘴」),令人不能辨認他們的容貌,猶如一支軍隊,更手持雨傘,不是為了遮擋陽光或雨水,而是集體打開雨傘來遮擋任何可以拍攝他們犯法行為的鏡頭,或避免其他人辨認他們,然後集體肆無忌憚地進行刑事毀壞和傷人。有人想用手提電話拍攝便被逼交出手機,不依從就被打;有人說了示威者不滿意的話便在雨傘遮蓋下被人用手和硬物等圍毆至不省人事,而旁邊的人沒有人伸出援手或喝止。在有示威者走入商場被警方拘捕後,其他示威者便走到商場圍堵商場的看更,斥責甚至毆打這些看更,所持的理由是他們沒有阻止警方進入商場,但這些看更根本沒有阻攔警員的權力。他們更在商場內遊行及做出種種滋擾商舖和顧客的行為,破壞店舖和食肆的正常運作,趕走顧客。他們使用種種文革式的極端主義行為,目的是強行迫使商場對他們提供保護,阻止警方對他們的拘捕。這些醜惡罪行卻出自於聲稱民主自由和公義的追求者,而且更是一大群人,這是很大的諷刺。簡而言之,香港從去年6月起已變成不安全的地方。在沒有安全的商場、食肆和街道,香港又怎可能吸引遊客到港?沒有遊客到港,很多商舖和經濟活動都不能正常地運作,生意變差,引致失業和就業不足的情況急速出現。再者,即使本地人也感到不安全,很多人外出時不敢說話,唯恐說錯話或手中拿電話便被人「私了」,很多人在這種情況下失去說話的自由,亦不願意外出遇上示威活動。在這些惡劣但又環環相扣的環境下,香港百業蕭條,社會人心不安。
郭法官的判詞,一定會招來反對派的不滿和批評,說他在判決中進行政治討論、有違中立原則、同情罪犯、被告有高尚情操等。筆者認為,郭法官描述客觀事實並不屬於政治討論,也沒有違反中立原則。郭法官認為罪犯有可減刑的情節,如果不同意他的觀點也可以進行商榷。但是,如果因為社會上有人不滿和批評,就不讓郭法官繼續處理其他反修例案件,這可能會對司法獨立產生不良影響。
司法獨立應堅守
如果對郭法官可以這麼做,那麼,那些說罪犯是出於「好的動機」的法官是否以後也不能審理類似的案件了?黃之鋒、羅冠聰和周永康於2014年帶領他人衝擊政府總部東翼前地,事後因非法集結等罪,分別被裁判法庭判社會服務令和緩刑。上訴庭後來改判三人入獄6至8個月,三人提出「終極上訴」,終審法院裁定三人上訴得直,維持原裁判法院的判刑。筆者也注意到,裁判法官在判刑時對黃之鋒等三人的動機和表達悔意有較多的考慮。裁判官認為,三名被告的犯罪行為是出於「好」的動機,他們是因為自己的信念或對社會現狀的關心而表達意見及要求,動機並非為利益或傷害他人。事實上,三個被告的動機並非如裁判法官所說的那樣「崇高」或不為自己的利益,他們的信念也是社會多數人所無法接受的。他們所謂的「公民抗命」並沒有法律依據。三人也毫無悔改之意。那麼,按照同樣的邏輯,裁判法官是否也存在對三名罪犯的同情呢?是否因為案件有爭議,該裁判法官以後也不能處理同類案件呢?
希望大家不要雙重標準看待各個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