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就应对地域歧视坚决说“不”

2019-11-27
来源:北京青年报

     文/张智全

  备受关注的“河南女孩应聘遭拒案”11月26日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开庭,法院当庭宣判被告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向原告小闫赔偿精神损失费9000元,公证维权费1000元,口头赔礼道歉,并在《法制日报》书面向小闫赔礼道歉。

  只因是“河南人”,23岁的小闫在职场应聘中便被用人单位直接“踢出大门”。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这种以地域标签录用工作人员的做法,堪称赤裸裸的地域歧视,被法院依法判决赔偿求职者精神损失费并赔礼道歉,可谓咎由自取。法院的判决表明,地域歧视不仅有违人伦道德,也僭越了法律的底线。这对于那些热衷于以地域标签招录工作人员的企业来说,无疑是一个沉重的警示。

  顾名思义,地域歧视是指基于地域差异而对某个特定地域人群形成的一种“区别对待”的偏见心理。由于各个地域的文化千差万别,加上各个地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部分普通公众对本地外的人群持有一定“刻板印象”,这原本不是大问题,但基本前提是不应刻意对该特定地域的人群贴上“妖魔化”标签,并将这种标签用到特定地域人群的求职就业或人身攻击等方面。

  地域歧视的直接危害,是可能让原本纯属心理方面的认知偏见,异化为践踏法律红线的导火索。地域歧视行为的实施者,理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涉事的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在招录用工人员时搞地域歧视,被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即是一堂生动的法治课。

  近年来,有关企业招录工作人员采取地域歧视的新闻不时见诸媒体,受到社会舆论一致抨击。社会舆论之所以一边倒地对涉事企业的地域歧视行为予以讨伐,主要在于这种以固执心理偏见录用工作人员的做法,与法治精神格格不入。我国宪法明确赋予公民享有平等的人格权,任何人和任何组织都不得对他人进行歧视;《就业促进法》也明确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部分企业在用人中的地域歧视行为,已完全背离基本法治轨道,对此必须坚决说“不”。

  一些企业敢于在工作人员的招录中挥舞地域歧视“大棒”,虽然直接缘于法治意识的缺失,但在更深层次上,还与法律没对地域歧视及时果断“亮剑”有关。综观近年来发生的诸多劳动者就业地域歧视案例,除了遭到社会舆论的一致讨伐外,大多都不了了之,涉事企业鲜有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先例。尽管这种尴尬局面的出现与求职者的忍气吞声有很大关系,但相关职能部门没及时对违法企业祭出法律惩戒利剑,也难辞其咎。尤其是一些职能部门以求职者“不告不理”为由的不作为,更是在无形中助长了不少企业实施地域歧视的嚣张心态,从而在客观上导致了就业领域地域歧视行为的进一步蔓延。

  遏制劳动者就业中的地域歧视,既要鼓励求职者通过司法救济渠道主动维权,又要相关职能部门及时亮出监管的法律利剑,对任性实施地域歧视行为的企业当头棒喝。如此双管齐下,才能以法律的威慑让地域歧视无所遁形。如果没有法律惩戒兜底,即使社会舆论监督再怎么猛烈,恐怕也无济于事。

[责任编辑:郭玉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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