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判決與止暴制亂相違

2019-11-20
来源:香港商報

  文/何子文

  高等法院日前就特區政府引用《緊急法》通過《禁蒙面法》的司法覆核,判政府敗訴,引起社會廣泛爭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發言人臧鐵偉回應時直指: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原訟庭有關判決的內容嚴重削弱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和政府依法應有的管治權,不符合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的規定。我們正在研究一些全國人大代表提出的有關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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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漠視香港動亂

  確實,高院的判決之所以引發社會非議:一是有關判決不符合,以至是漠視基本法和人大常委會的相關規定,有越權之嫌。二是判決罔顧了香港的實際環境,罔顧香港社會遭逢五個月的黑色暴亂,而蒙面正是暴徒行兇的保護傘,法庭否定《禁蒙面法》變相是協助暴徒脫身,令他們更加有恃無恐。三是國家主席習近平已明確表示「止暴制亂、恢復秩序仍然是香港當前最重要的任務」。並且表明「堅定支持香港司法機構依法懲治暴力犯罪分子」。現在高院的判決明顯與止暴制亂需求相違,特區政府必須盡快上訴,人大常委會亦可隨時就有關法例進行釋法,正本清源,「止暴制亂」。

  根據香港基本法第8條,包括《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在內的香港原有法律,除同香港基本法相牴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1997年2月23日,人大常委作出的決定已經將「緊急狀況規例條例」採納為香港法律。這說明《緊急法》雖然是港英時期制定的法例,但已經得到人大常委的採納,成為香港法例的一部分,即是說有關法例是完全符合基本法,否則人大常委怎可能會採納一個違反基本法的法例?

  禁蒙面法符合基本法

  但現在高院竟然判有關法例違反基本法,首先香港法院並沒有「違憲審查權」,並沒有權力裁定法例是否違反基本法,這是人大常委的權力。而且,高院的判決等如是推翻人大有關規定,人大常委認為《緊急法》合憲,香港法院卻不認同,這在法律上是下級法院推翻上級法院決定,是絕不可能的,也是越權的行為。

  從道理上講,不論是《緊急法》或是《禁蒙面法》都非香港獨有,大多數西方國家都有訂立,用以遏止暴亂及恐怖襲擊,香港引用《緊急法》推出的《禁蒙面法》,從範圍、懲罰上都較外國為輕,何以高等法院反指有關做法違憲?根據各國經驗,只要禁止佩戴面罩,暴徒就會有所顧忌,不敢再貿然做出犯法之事,香港才有可能全面止暴制亂。可見,特區政府頒布禁止蒙面的緊急法令,對全面止暴制亂、粉碎港版「顏色革命」,具有關鍵意義。現在暴亂仍然未見止息,蒙面暴徒還在香港四處破壞,法庭不但沒有配合止暴制亂,反而將《禁蒙面法》判違憲,等如是拖了政府平亂工作的後腿,為暴徒壯膽,認為犯法零成本,這個判決顯然與香港社會利益相違。

  國家主席習近平在出席金磚國家領導人第十一次會晤時,就當前香港局勢表明中國政府嚴正立場。其中,在表明中央繼續堅定支持行政長官,支持警隊執法之外,還加上「堅定支持香港司法機構依法懲治暴力犯罪分子。」特意加上司法機構,說明中央始終寄希望於香港法治,希望司法能夠肩負止暴制亂的重任,依法懲治違法者。否則,單靠特區政府和警隊的執法,但法庭卻沒有配合,將難以發揮法律的阻嚇力,暴亂更不知伊於胡底。以法制暴、以法懲暴,始終是中央平亂的總思路。

  可惜的是,現在高院的判決卻與止暴制亂工作背道而馳,反過來削弱了警隊的執法力量,損害了特區政府的管治力量。對於有關判決,不能坐視不理,必須盡快上訴以正視聽,必要時應提請人大釋法,在止暴制亂上不能有絲毫妥協。

[责任编辑:朱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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