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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多地发布“麻将馆禁令”,引发社会关注。当江西一些地方在禁还是不禁之间权衡时,全国其他一些地方则在纠结麻将“打多大算违法”应受到治安处罚。鉴于这一现象,广东省人大代表、广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黄建水建议广东相关部门依法尽早进行地方立法或出台规范性文件,在省内明确打牌娱乐与赌博违法活动的界限。
媒体报道,近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回复黄建水代表建议时表示,省公安厅将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尽快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性文件,对“赌资较大”的具体标准予以细化、量化,明晰违法赌博行为的具体裁量标准,为全省各级执法机关提供明确的制度指引。
麻将打多大算违法,纠结的地方在于标准不统一和欠明晰。从现有法律条文看,同样是打麻将,什么是刑法上的赌博罪,什么是普通的赌博行为,由于两高发布的司法解释就此作了明确规定,其中的界限无疑是清晰的。
而对大多数人来说,由于麻将具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参与打麻将,哪怕带点小彩,也主要是一种娱乐和社交方式,肯定不会归入犯罪。但此种行为会不会踩到《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赌博行为”的红线,相信多数参与打麻将的人都会为之茫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就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将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立法的用意很清楚:赌博损害公序良俗,凡属赌博行为的,就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至于什么是赌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则是构成的要件。
上述条文看起来足够清晰,但实践起来却遇到了麻烦。就多数参与麻将活动的人而言,他们和“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这两条都沾不上边,至于什么算是“赌资较大”,具体的标准在哪儿呢?
正是由于对“赌资较大”的界定有着不同的理解,引出了不少法律纷争。2011年,一位成都市民与朋友一起玩5元一局的麻将而被公安机关拘留15天,她认为公安机关作出的赌博的定性错误,遂将后者告上法庭,经过一审和二审败诉后申诉至最高法,最高法最终支持了她的主张。其他地方也有一些相似案例,这说明,即使是在不同部门那里,对于“什么是赌博”也未必就有明确的共识。
这种状况带来了一系列后果。一方面极易引发法律纷争,另一方面,标准不明晰,意味着相关执法部门手里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也埋下了寻租的可能。诚如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回复中所说:“赌博是最常见多发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对其处罚的裁量是否合理、适当,直接影响当事人权益;关系执法水平和社会公信力。”
消除纷争,建立公信,首在明确“赌资较大”的标准,这样才能划定打牌娱乐与赌博违法活动的界限。实际上,在此之前一些地方也自行公布过一些标准。如上海市规定个人赌资在100元以上的,属赌资较大,河北省则明确,赌资较大“是指个人赌资在200元以上”,山东省则规定,“参与赌博赌资较大”是指人均参赌金额在100元以上或者当场赌资在400元以上……相比之下,广东会出台什么样的规定,为人们热议也在情理之中。
然而综观此前各地出台的相关规定,很容易会发现其中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其形式或为地方行政法规或为政府文件,法律的位阶不够,二是各地标准庞杂,势必导致同样的行为在甲地为合法而到了乙地则为非法,这样一种现象,对法律的严肃性会有什么样的影响?
参与麻将活动,何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赌资较大”,什么样的行为需要依《治安管理处罚法》来惩处,是否需要统一标准并用较高位阶的法律规定下来,是个值得思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