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土土絨,系媒體評論員
近日,上海市教委印發《加強義務教育學校作業管理措施》(以下簡稱《管理措施》),明確了“不得布置懲罰性作業”等多條底線。
在中小學減負的大背景下,《管理措施》秉承《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量的意見》《教育部等九部門關於印發中小學生減負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把指導性原則細化為具體要求,為教育實踐中的減負提供了富有操作性的依據。
《管理措施》中的大部分要求,都是針對教育界長期以來深受詬病的“痛點”,果斷出手,精准施策。例如落實進校App的“雙審查”責任制,不得使學生作業演變為家長作業,杜絕要求家長代為評改作業,不使用侮辱、嘲諷言詞或符號批改、反饋作業等規定,為教育行為劃出了清晰的底線,贏得了家長們的一致叫好。
但是,“禁止”中的一些規定似還有厘清的必要。例如,“不得布置懲罰性作業”,這是針對一些學校和老師動不動就布置大量的抄寫、默寫等機械性的作業,本來是一件好事,因為這類作業增加學生的負擔又沒有實際效果,布置起來卻不需要花什么腦筋。不過,如果一個孩子總是寫不對生詞,讓他抄10遍算不算懲罰?一名教育工作者,是否也應該擁有一些促進教學和實現教育目的的合理懲戒手段呢?
前一段時間,教育懲戒權一度成為熱門話題。教育部門不但明確教師可以擁有教育懲戒權,而且表示將制定具體實施的細則。適當的懲戒權當然不是指教師可以隨意懲罰學生,用任何方式懲罰學生。去年11月,江蘇省常州市局前街小學召開了一場關於懲戒制度的聽證會。在聽取了教師、學生、家長、心理學專家和法律界代表的意見後,學校歸納出“經常不能完成自己力所能及的學習任務”等7種可懲戒行為,並總結了8種懲戒方式。
8種方式中,有一種就是“加倍勞動”,即將自己力所能及應完成的學業任務和勞動任務完成,並加做一次,然後與學生約定再犯錯,如何翻倍。根據反複犯錯的情況,不斷提高之前約定的相應的倍數,最高不超過5倍。這種方式能夠讓學生意識到自己的錯誤,同時也能在懲戒的過程中學到知識,不失為一種好辦法。
那么,“不得布置懲罰性作業”的規定,為教師的懲戒權留下用“武”之地了嗎?
在教育學界,一個廣泛被認可的原則是,面對孩子的錯誤,家長或老師要持有溫和而堅定的態度。溫和,指的是成年人不能用發脾氣、辱罵等方式來“教育”孩子、發泄不滿;堅定,則是指對孩子的錯誤不能視而不見、妥協退讓。與學生約定好什么情況下會“罰抄”作業,並且在他“觸線”時實施懲罰,可以說是一種溫和而堅定的做法。
當然,動不動就罰抄作業、罰抄課文,是一種教育上的懶惰,應該堅決反對。因此,如何把握好懲戒的度就是關鍵了,運用之妙,不能“存乎一心”,而應該在學校、教師、家長和學生充分溝通的情況下,共同做出明確的約定,讓教育懲戒具有可預期性。在明晰的規則之下,給予觸碰規則者適當的懲罰,相信大家都能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