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哲
今日香港,泛政治化問題嚴重,政治議題無孔不入,「連儂牆」便為箇中一例,就連主責地區事務的區議會,也遭反對派議員加入臨時動議,要求討論修訂《逃犯條例》及宣讀五大訴求聲明等。
只許自己搗亂 不准市民抗議
弔詭的是,民主黨的林卓廷等人,卻抱持雙重標準,「只許州官放火,不准百姓點燈」。事緣在場旁聽的市民,對反對派的政治申述感到不滿,反對區議會內討論政治,這本來無可厚非,否則肯定擠壓了討論其他地區事務的寶貴時間。過程中,有市民叫嚷及發出噓聲,試圖阻止林卓廷的政治宣言,惟同一時間亦干擾了會議秩序,故此主席蘇西智不得不向席間發出警告,要求他們肅靜。然而,林卓廷事後卻批評,主席此舉是縱容包庇,應該把相關市民趕離場云云。
眾所周知,反對派在立法會會議上,基本都視議事規則及議會秩序如無物,不單大聲叫囂,甚至動口又動手,諸如搶咪、包圍主席台等等,市民早就習以為常、見慣不怪。同一道理,既然林卓廷認為阻礙會議秩序者都應該離場,那麼,當他們自己作為擾亂秩序者時,又會不會身體力行自行離場呢?事實證明,反對派總不配合立法會人員的離場邀請,堅決賴死不走。試問,這不是「只許自己搗亂,不准市民抗議」嗎?
只許自己追究 不准對方執法
的確,反對派從來輸打贏要,雙重標準乃建基於凡是有利自己的就支持,凡是不利自己的就反對。此所以,遇到有人不滿自己,反對派會想辦法使對方滅聲,就如所謂彰顯言論自由的「連儂牆」,其實容不下任何不滿反對派的意見,更莫論這個宣揚反對派信息的「洗腦板」,本身也違反了《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
反對派最大的雙重標準,乃是「只許黑衣襲警,不准白衣『保家』」。必須強調,這裏不是說白衣沒有違法;任何暴力行為,於法於理都是不能容許的。問題是,林卓廷同日卻在記者招待會上一味強調,要追究白衣施暴的刑事責任,以及會循民事追討賠償;不過,對於黑衣過往所作所為呢?連場暴力抗爭裏,難道襲警沒有刑事責任嗎?肆意在立法會內破壞,以至拿走電腦等等,又不需要賠償?不要說,那些遺下的十數張鈔票是「義舉」,足以彌補立法會損失;據初步估算,整個修復工程至少要6000萬元!林卓廷會為香港納稅人及公帑,向黑衣作出合法合理的民事追討嗎?莫非這又是另一個「只許自己追究,不准對方執法」?莫非「黑衣人比其他人更加平等」,法律僅僅保護了黑衣人的人命財產安全,並且無論幹出什麼事情都毋須負上任何責任?適切的答案,為何不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要犯法便一定由執法者移交司法機關裁處?
由區議會內,到立法會內,以至「遍地開花」的抗爭活動,以林卓廷為代表的反對派都把持輸打贏要雙重標準,這有道理可言嗎?這有法律可言嗎?一切都是歪理,均損害了法治精神。不禁要問,讓這班人手握權力,香港會變成什麼樣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