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余明辉
继涉事4S店与车主达成和解后,西安市高新区市场监管部门在今天通报了处理结果:西安利之星汽车有限公司存在有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夸大、隐瞒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的两项违法行为,被依法处以合计100万元罚款。(5月27日 新华网)
此前闹得纷纷扬扬的“奔驰女车主维权事件”,终于有了初步答案,不管是对个体维权者,还是社会,都有了一个交待。但就现实看,却不能止步于此。
在西安女车主坐奔驰引擎盖上维权事件爆发不久,奔驰中国就明确表示其并没有规定收取金融服务收费这一项目等。也就是说,奔驰经销商以各种名义行收取金融服务费之实等,更多是经销商的私自行为。那么,在汽车品牌销售竞争已然白热化,奔驰经销商等为什么仍敢于实施或明或暗收钱金融服务费等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呢?
首先,违法代价不足使然。众所周知,根据我国《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经营者收取费用或定价,必须事先明码标价,且收费项目要合理和公平等。但当事奔驰经销商却并没有事先标明和说明有收金融服务费,但在与消费者实际交易过程中,却极尽忽悠之能事,让消费使用贷款买车,然后收取不菲的金融服务费,且不开票、不走正规途径入账,涉嫌逃税等,属于多重违法,但以往却很少有被严肃处理的。而此次西安的处理仅限于罚款,这就需要追问的是,其以往违法所得没收了吗?100万代价真的足够起到真正震慑人心作用了吗?就现实看,这都未必。
其次,规定不完善、不明确导致。众所周知,到目前为止,虽然诸如经销商收取汽车销售金融服务费等并不符合社会的公平正义和人们的期待,但不管是就现有法律规定,还是行业自律规定,并没有针对性相关的明确禁止性条款等。对企业等来说,法无规定皆可为,这也是时下诸多汽车经销商敢于收取浑水摸鱼不菲金融服务费的制度缺陷根源。
再次,垄断销售模式增加底气。我国以往很长时间的汽车销售,基本上实施的都是区域独家代理的垄断销售模式,这已不适应我国目前的发展形势。为此,2017年我国新《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实施的“三多模式”,即供应商、经销商、消费者可多渠道供货、销售和购买汽车、享受服务,就打破了原来汽车长期4S店品牌垄断局面。但目前看这一模式落实的并不很理想。
以此前涉事的奔驰4S店西安利之星来说,其背后的利星行公司是中国成立最早和目前最大的奔驰汽车经销商。从股权结构、董事会组成来看,利星行在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享有相当的话语权。一些车型只有这里能买到,新的销售公司想进入会被抵制。如此强势的经销商面前,随意实施一些欺诈、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销售条款,也就不难想象。
对症下药,治病纠根。这就警示有关方面,要想金融服务费等汽车销售乱象等能够得到根治,就不能止于100万罚款等个案处理,除了奔驰等品牌商自觉、国家强力要求之外,恐怕更需要基层执法者严格及时到位执法、法律和行业销售规定完善等。同时更关键的,则是有关方面要在进一步推进打破汽车垄断销售模式上下功夫。唯如此,汽车销售和服务市场才能真正充分竞争,诸如变相强制收取金融服务费等汽车销售乱象才会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