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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隱條例形同虛設?

2019-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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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藝人許志安及黃心穎在的士車廂內的偷食片段,令人關注有否違反私隱法例。

  就此,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黃繼兒呼籲當事人向公署投訴,否則,公署難以妄自動用僅有的資源,巡查8000多輛裝置攝錄器材的的士,作出公平執法。這令人覺得,某程度上,現有機制似乎在縱容侵犯私隱的行為。

  現有條例當然也不能說完全沒有作用,比如,2016年,一名的士司機偷拍女乘客哺乳,並將照片傳到網上,就曾遭到起訴。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投訴偷拍者,可以義正辭嚴,亦引起公眾的同情,故此易於引用條例進行控訴。

  可是,好像許志安及黃心穎這件事,縱使專員呼籲當事人投訴,但當事人是否有勇氣投訴呢?他們的私隱明顯被侵犯,可是,他們所做的卻是有違道德的事,不獲公眾的原諒。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他們向公署投訴,由於事件廣受關注,勢必牽起新一輪對他們不利的輿情,進一步令他們名譽受損。為了息事寧人,許志安和黃心穎都不會有所行動,只能任由事情不了了之。這樣,也就是說,有關法律條文在這件事上毫無作用,形同虛設,勢必助長類似的違法侵犯私隱之風。

  許志安和黃心穎難以啟動投訴程序,除了他們的所作所為有違道德,最重要的是他們是公眾人物。設若是普羅小市民,縱使做了不道德的事,若在的士內遭偷拍被侵犯私隱,交予他人獲利,當事人尚能放膽投訴,因為不會飽受輿論壓力。

  這樣說來,現行私隱條例對於符合道德規範、引起公眾同情的當事人最有保障,不論是否公眾人物皆然;而普羅小市民也較能有效運用有關法例;可是,對於道德有虧的公眾人物,則明顯保障不足。

  當然,有人或許會說,公眾人物本身就應讓渡部分私隱,供輿論監督,因他們對社會大眾較有影響力,一言一行都應符合規範,如果做出越軌的行為,理應受到制裁,故不受私隱條例保障,也理所當然。不過,從另一角度來說,公眾人物也是人,平時在鎂光燈下已備受關注,壓力不小,如果私隱可以任人無止境地侵犯,也太過嚴苛,變得難以承受。那麼,我們又如何透過法例增加對公眾人物私隱的保障呢?當中的天秤又在哪裏?這是本次「安心」事件值得思考的地方。

  周彤

[责任编辑: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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