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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马男砍人反被杀:检察机关提前介入 死者曾获见义勇为证书

2018-08-29
来源:观察者网

  8月27日晚,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发生“宝马男砍人反被杀”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争论焦点在于,嫌疑人所为究竟应被界定为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人致死。目前,嫌疑人被警方控制,当地检察机关也已提前介入。同时,针对网上所传“死者生前曾获见义勇为证书”的说法,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给与了证实。

  检察日报8月29日上午从昆山市检察院了解到,获悉该案后,昆山市检察院连夜提前介入。经初步调查:当晚21时许,犯罪嫌疑人于某在昆山市震川路顺帆路交叉口附近和被害人刘某因交通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升级为持刀伤害,致使被害人死亡。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

  警方通报

  8月28日,昆山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称,2018年8月27日日21时许,昆山市开发区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发生一起刑事案件。接到报警后,昆山市公安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处置,并会同120急救人员将两名伤者送医救治。

  经初步调查,两名伤者分别是刘某某(男,36岁)和于某某(男,41岁)。当晚,双方在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因行车问题引发口角导致冲突。冲突中双方受伤,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某某没有生命危险。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警方在此提醒广大网民不要发布和轻信未经警方证实的信息,也不要传播涉及相关当事人的照片和视频。


  当地警方通报案件进展

  确曾获见义勇为证书:因举报有人贩毒

  据扬子晚报报道,8月29日,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发布了情况说明:刘海龙曾举报有人贩毒的线索,警方据此抓获毒贩。目前我省见义勇为奖励规定“并未明确犯罪前科人员不能申报见义勇为”,对其奖励是按规定执行。

 

  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关于刘海龙的见义勇为荣誉证书情况说明

  2018年3月5日,昆山市陆家派出所接群众刘海龙、张某某举报有人在昆山贩卖毒品。掌握这一情况后,陆家派出所民警会同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展开侦查,为成功抓获贩毒嫌疑人,刘海龙积极配合警方行动,一举将贩毒嫌疑人甄某抓获,后甄某被依法刑拘。3月27日,陆家派出所见义勇为工作站根据见义勇为相关表彰条例,结合刘海龙、张某某在破案过程中发挥的重要作用,为其申报了见义勇为,填报了昆山市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奖励审批表,由工作站站长审核签字,再递交给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办公室审批。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办公室根据申报内容、经研究同意给予刘海龙、张某某颁发荣誉证书、各奖励500元现金。最后依照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发放奖励流程,由陆家工作站到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办公室签领了奖金和证书,再由工作站发放给见义勇为人员。

  由于8月27日昆山順帆路持刀砍人事件被人在媒体上发酵转载,被害人刘海龙见义勇为证书也被人故意曝光,部分网友对基金会颁发荣誉证书给刘海龙心存质疑。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非常重视,对刘海龙见义勇为行为进行复审。网上晒出刘海龙有犯罪前科,但目前省、市基金会奖励条款里也都未有明确犯罪前科人员不能申报见义勇为,3月份刘海龙为警方提供重要破案线索,协助抓获贩毒嫌疑人是事实,据此,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根据奖励程序给予刘海龙奖励。对于8月27日刘海龙事件,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深表遗憾。

  通过此事,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将根据上级规章制度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工作人员工作培训,完善见义勇为申报条件和审核流程,加强社会监督,切实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2018年8月29日

  法律焦点

  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浩: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刑法赋予公民的无限防卫权,意味着面对危机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我们有权采取防卫行为,即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也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宝马司机持刀砍人,社会危害严重,对于自行车车主来说,是正在进行的行凶,面临生命危险,因此自行车车主捡刀反抗应当是正当防卫。

  一般而言,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我国司法实务非常苛刻,特别是无限防卫的认定。本案中,自行车车主捡刀防卫无可置疑,但是砍倒宝马司机后,自行车车主还有追砍的动作,或可能被认定为已经制止不法侵害后,持续的报复伤害,超过必要限度,从而被认定为防卫过当,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判处刑罚。

  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王常清:正当防卫

  自行车车主开始捡刀反击直至宝马车主倒地,明显属于正当防卫。因宝马车主持刀行凶,自行车车主有无限防卫权,因此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

  有争议的是,宝马车主倒地后白衣人继续追砍是否属于正当防卫,这就要考察当时所处环境及自行车车主此时的主观意图。

  自行车车主被连续刀砍,宝马车主虽倒地但并未倒地不动,而是向宝马车处挣扎,依当时当地自行车车主的主观上可能的判断,很难确定宝马车主已经失去了伤害自己的能力,其为了保护自己安全继续攻击黑衣人,应当按正当防卫无罪处理。

  如司法机关认定防卫过当,也应大幅减轻处罚,比如判处缓刑。

  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双瑜:防卫过当

  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因为在宝马车司机已经跑走时,自行车车主仍然追砍。具体情况还要根据案件的证据,目前只能从监控视频分析,本案需要查清的事实:当时宝马车司机用刀砍电拼车骑车人时的伤害程度,是否意图伤害还是只是吓唬?骑车人在砍宝马司机第一刀时,是否已经让宝马车司机丧失了抵抗力?

  本案可以参考于欢案件,但是本案中的凶器系被害人自己拿出,并且有伤害骑车人的意图。所以,应该要比于欢案判得更轻。看法院最终能否适用缓刑。

[责任编辑: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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