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報网訊】記者施美報道:《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昨天提交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三次會議審議,明確個稅起徵點從月入3500元上調至5000元。這是該法自1980年出台以來第七次修正。除了起徵點的調整外,本次法案也對個稅的稅率結構、附加扣除項等進行了調整,並首次增加反避稅條款。分析稱,今後繳納個稅,絕不是只盯?每年6萬元起徵點那麼簡單,還要減去「三險一金」專項扣除、購買商業險等,加上稅率調整,一攬子政策帶來的減稅力度超過以往。
中等以下收入群體減稅明顯
此次個稅法修改,最受關注的就是擬將綜合所得基本減除費用標準提高到5000元/月(6萬元/年)。納入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是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6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餘額。
財政部部長劉昆昨天就草案作說明時表示,個稅起徵點的提高,綜合考慮了人民群眾消費支出水平增長等各方面因素,並體現了一定前瞻性。「按此標準並結合稅率結構調整測算,取得工資、薪金等綜合所得的納稅人,總體上稅負都有不同程度下降,特別是中等以下收入群體稅負下降明顯,有利於增加居民收入、增強消費能力。」劉昆說。
稅率階梯結構的優化調整是也是本次修法的一大亮點。內地現行工資、薪金所得稅率實行3%到45%的7級超額累進稅率。改革後,雖然仍是7級稅率,但部分稅率的級距得以優化調整,在一系列舉措降低應納稅額基礎上,釋放出為納稅人進一步減稅信號。
劉昆說,草案擬擴大3%、10%、20%三檔低稅率的級距,3%稅率級距擴大一倍,現行稅率為10%的部分所得的稅率降為3%;大幅擴大10%稅率的級距,現行稅率為20%的所得,以及現行稅率為25%的部分所得的稅率降為10%;現行稅率為25%的部分所得的稅率降為20%;相應縮小25%稅率的級距,30%、35%、45%三檔較高稅率的級距不變。總的來說,收入越低的納稅人減稅幅度越大,收入越高的納稅人減稅幅度越小。
此外,草案將按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調整為按年計算,這一變化也值得關注。社科院稅收研究室主任張斌認為,改革後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補退稅的納稅人應向稅務機關自行申報,尤其是年度內收入不均的納稅人可通過年度匯算清繳,按全年實際收入確定稅率檔次並申請補退稅,年終獎稅負較高等問題也會隨之解決。同時,對沒有固定工作、收入不穩定的人來說,更是一大利好。
擴大綜合徵稅範圍
社科院財經戰略研究院研究員楊志勇對本報記者表示,本次修正案中,徵收模式也發生轉變,從過去的分類所得稅制到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所得稅制度。他指出,之前的徵收模式是將個人的收入分成11類,每一類有不同的徵收方法。而現在的徵收模式將至少4類合在一起,按照統一的方式計算。
按照草案,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等4項勞動性所得將納入綜合徵稅範圍,適用統一的超額累進稅率。對經營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仍採用分類徵稅方式。楊志勇分析稱,稅收模式的改變是個非常大的進步。同等收入水平但因收入結構不同而造成的巨大個稅差異現象將得到解決。這一借鑒國際經驗的做法,標誌?中國個人所得稅制向綜合稅制邁出重要第一步。
培育中等收入群體 利擴內需
據了解,個人所得稅是目前內地僅次於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的第三大稅種。2017年全國個稅收入11966億元,佔稅收總收入約8.3%。
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院長劉尚希分析認為,個稅制度的改革,將有利於降低中低收入者負擔,同時還有利於培育中等收入群體。增加居民收入及其消費能力,對擴大內需甚至穩定經濟增長都將產生積極作用。改革後,中國將有更多自然人向稅務機關繳稅。支持改革的專家還提醒,個稅改革將對稅收徵管帶來挑戰。
劉尚希認為,個稅改革後,稅收徵管更加複雜,特別是對收入、財產情況監管的要求提高,核實信息的工作量將變得非常龐大,需要藉助「大數據」「雲服務」等信息化手段,提高稅務機關掌握個人各類所得信息的能力,加強收入分析,確保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稅制模式的徵管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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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專項扣除 解後顧之憂
此次個稅發草案明確,今後計算個稅時,可以享受子女教育支出、繼續教育支出、大病醫療支出、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專項附加扣除。專家指出,很多國家都採取類似做法,此次改革內地也加快了國際接軌。
據了解,所謂專項附加扣除,是指在計算綜合所得應納稅額時,除了基本減除費用標準和「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外,還允許額外扣除的項目。此次5項專項附加扣除可以說和民眾生活密切相關。
社科院稅收研究室主任張斌分析稱,增加專項扣除,考慮到了不同家庭的負擔差異,不再一刀切,更有利於社會公平。有孩子需要撫養的和沒孩子的,有人生病的和沒人生病,相同的收入但家庭負擔肯定不同。增加這些專項扣除,可以有針對性地降低個人家庭稅負,讓稅負變得更為均衡、合理、公平,更能照顧生活壓力較大的特定群體。
增反避稅條款 堵漏洞
此次個稅修正案另一大亮點就是增加反避稅規定,針對個人不按獨立交易原則轉讓財產、在境外避稅地避稅、實施不合理商業安排獲取不當稅收利益等避稅行為,賦予稅務機關按合理方法進行納稅調整的權力。「規定稅務機關做出納稅調整,需要補徵稅款的,應當補徵稅款,並依法加收利息。」劉昆在說明中指出。
社科院研究員楊志勇指出,首次增加反避稅條款,也是利於稅收公平的重要舉措。現在社會上存在有納稅能力的人反而交稅更少的現象,這是極其不公平的。據悉,更多加強稅收徵管措施也寫入草案。「此次修法增加反避稅內容,旨在讓納稅人更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對社會更公平。」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科學研究所所長李萬甫建議,下一步在操作層面應加強社會各方面的聯動配合,不單是稅務部門,要通過各界提供信息支持,各方攜手堵住稅收漏洞,讓納稅更公開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