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旗庄严,岂容玷污!侮辱国旗者必须严惩!
2018年2月9日23时许,一段视频在微信朋友圈中转发传播,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视频中,一名男子在舞狮表演过程用国旗当红布摆放祭品,并多次践踏国旗。
近日,广宁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依法公开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7日10时40分许,被告人钟某于广宁县南街镇某武馆开业庆典期间,在进行狮子点睛仪式时践踏国旗。
2018年2月10日,被告人钟某主动到广宁县公安局南街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图片来源:广宁公安
被告人钟某:在春节前夕的2月7日上午,我在县城经营的武馆开张,在开业仪式上亲自进行了为新狮头点睛的开坛仪式,把一面用过的国旗反铺在地面上,把点睛仪式要用的物品摆放在国旗上,在仪式进行过程中多次踩踏国旗。
我当时知道是拿了一面国旗来铺地面,但没有意识到这样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
广宁县人民检察院:根据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被告人钟某在公共场合践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侮辱国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钟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钟某判处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于这起案件,法院会如何判决?
广宁县人民法院:被告人钟某在公共场合故意践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损害国家的尊严,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侮辱国旗罪,应依法惩处。
案发后,被告人钟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同时对被告人钟某所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
法院判决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钟某犯侮辱国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10日起至2018年8月9日止。)
对于此案,我们来听听法官有何说法?
法官说法
国旗代表着国家的尊严,是民族精神、爱国主义精神的集中体现。尊重和爱护国旗,正确使用国旗,是我们每一位公民的法律义务,对任何违反国旗法等相关规定的行为都必须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不能因为自己的无知而让国旗、国家蒙羞。
法条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九条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毁、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