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專業人士協會會長 陳建強
民主、自由與法治,乃現代憲政主義三大主軸與支柱,彼此既相輔相成,更相互制約,但當中的界線卻不易說清楚,因而令言論自由被神聖化,卻易被「搬龍門」和被騎劫,成為社會亂源。最近,透過法庭裁決,為言論自由劃出一條法治界線,亦讓大家了解「言論自由」與「自由言論」的分別。
立法會中應守規矩
有些人誤解自由的真諦,將自由權利,錯誤解讀為:「只要我喜歡,什麼都可以」。其實,自律是自由的基礎,德國哲儒康德曾說:「自由不是想做什麼,就做什麼,而是教會你不想做什麼,就可以不做什麼。」而依現代法治主義之原則,自由權利固應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但權利之行使,非漫無限制,不能侵害他人的權利。言論自由絕非等同自由言論,言論自由不應被曲解或濫用,冲擊法治秩序。
事實上,當言論自由與其他價值或權利冲突時,法治是唯一的制衡機制,亦讓大家意識到言論自由不是「大晒」,而是有其局限。
西貢區議員方國珊涉嫌於2014年與兩名助理旁聽立法會工務小組會議時,在公眾席上展示標語及嘈吵抗議,令會議中斷,早前被裁判法院裁定兩項違反《規限獲准進入立法會大樓的人士及其行為的行政指令》罪,被判罰款2000元,方國珊上訴至終審法院。
上訴方指,行政指令第12(1)條的用字等同全面禁止在立法會公眾席上展示任何標誌、信息或橫額,對言論自由施加了不合比例的限制。上訴方亦指,行政指令第11條的規定:「進入會議廳範圍或在內逗留的人均須遵守秩序,并須遵從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任何指示」,未能清晰指明何種行為會被視作不遵守秩序,欠缺法律確定性,應屬無效。
言論自由有一定制約
終院5位法官一致認為立法會根據產權法有權拒絕讓公眾人士入內,但不可藉此抹殺言論自由的權利,但上訴人的言論自由并沒被侵犯,因為她可在立法會示威區反對擴闊堆填區,亦可透過社交媒體爭取支持和向議員表達意見,指立法會的限制是合乎比例,并能在立法會執行其憲法功能及保障公眾言論自由之間取得合理平衡,因而裁定上訴方敗訴。
離開法律層面,我們從社會倫理看,言論自由也有一定制約。因為人是群居的社會動物,個人對自由的渴求可以是無限大,但不能阻撓或影響對他人的自由,更不能影響他人的尊嚴或權利、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公眾健康和道德。若過分簡化或神化言論自由,非但無助於解決當前社會矛盾,更可能將社會推向更深的仇恨漩渦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