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頌恆、游蕙禎終極上訴失敗。
作者:何子文
隨着「青年新政」梁頌恆、游蕙禎「終極上訴」失敗,再加上梁國雄、羅冠聰、劉小麗、姚松炎四人早前亦被取消議員資格,意味着隨時有6個議席需要進行補選。對於補選問題,特首林鄭月娥回應傳媒查詢時指,補選工作一定會按正常規矩和法例要求公平、公正進行,「政府不會有些什麼特別的政治上的小動作來達致某一種選舉結果。」確實,對於補選必須依法辦事,嚴格按照人大釋法及基本法處理。然而,2012年通過的《2012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只規定自願辭職的議員在辭職后6個月不能參與補選,但對於被DQ者沒有作出相應的規定。鑑於人大釋法以及法庭判決,被DQ者不能參與補選合法合理,當局應及早修訂法例,明確規定被法庭DQ者不能參與補選,以彰顯法治,并捍衛立法會宣誓的莊嚴。
不可違反人大釋法
這次DQ風波,緣於6名議員沒有依法進行宣誓,其中有人甚至公然宣揚「香港不是中國」,鼓吹「港獨」,惹來軒然大波。人大常委會因此就基本法第104條進行解釋,規定宣誓人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屬於拒絕宣誓,所作宣誓無效,宣誓人即喪失就任相應公職的資格。對不符合本解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無效宣誓,并不得重新安排宣誓。及后,法庭的判決亦遵從了人大釋法的精神,取消6名不合法宣誓人士的議員資格。
人大釋法效力等同基本法,因此釋法內容必須體現在有關的法律及選舉安排上。既然人大已經進行釋法,表明「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所作宣誓無效,并會失去議員資格。如果有關人士在幾個月后隨即通過補選重返議會,有關釋法內容及宣誓的規定豈非形同虛設?這等如是公然違反人大釋法、違反法庭的判決,將對香港憲制及法治造成巨大冲擊。
不可違背確認書要求
事實上,《立法會條例》第40條規定,參與立法會選舉的人士須按照法定的提名程序在提名表格內簽署聲明,表明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否則參選人不得獲有效提名為候選人。過去多年的立法會選舉一直有此要求。在上屆立法會選舉,選舉管理委員會更新增一份聲明確認書,當中特別列明參選人須擁護基本法第1條、第12條及第159(4)條。當時選舉主任以此先后取消了「香港民族黨」陳浩天、「本土民主前線」梁天琦等人的參選資格。現在被DQ者故意在宣誓時做出種種不合宣誓要求的言行,法庭明確指出有關宣誓不合法,而判他們失去議員資格。法庭的判決客觀上已表明有關人士并不擁護基本法,故選舉主任絕對可以此為理據,表明有關人士并不符合確認書的要求,從而不讓他們參選。
立法會宣誓并非行禮如儀,而是有嚴格的法律要求,必須莊嚴、真誠,他們為自己拒絕依法宣誓而失去議員資格,這是一種懲罰,懲罰理應具有阻嚇性,才可令一些人不敢再在宣誓上胡作妄為。如果讓被DQ者輕易通過補選重返議會,這將宣誓的莊嚴置於何地?不論從法理、從道理來講,都不應讓被DQ者參與補選。當局應明確宣示,并及早修改法例,建立完善的制度,讓搞事者不敢再在宣誓上造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