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4日上午開庭,對被告單位河南裕達置業有限公司、被告人河南裕達置業有限公司高管、職員張新成、郭麗傑、肖豔玲騙取貸款、票據承兌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法院認定被告單位及三名被告人騙取貸款、票據承兌罪名成立,判處裕達置業公司罰金人民幣一億五千萬元,分別判處三名被告人相應刑罰。宣判後,被告單位訴訟代表人、三名被告人均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2017年7月12日,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了一審公開開庭審理。在合議庭主持下,控辯雙方進行了舉證質證和法庭辯論,被告單位、被告人及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同時,被告人張新成、郭麗傑、肖豔玲及其辯護人均提出他們的行為系郭文貴授意或指使,三被告人系從犯,請求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的辯解和辯護意見。被告單位訴訟代表人和三名被告人在最後陳述中,均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並對辦案機關依法文明辦案、充分保障其訴訟權利表示感謝。
法院根據公開開庭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認為,被告單位河南裕達置業有限公司、被告人張新成、郭麗傑、肖豔玲受郭文貴指使,違反貸款、票據承兌管理規定,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貸款、票據承兌共計人民幣14.95億元,至案發有2.12億餘元貸款未歸還,其中張新成實施騙取貸款、票據承兌14.35億元,郭麗傑、肖豔玲實施騙取票據承兌6000萬元,其行為擾亂了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危及金融安全,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騙取貸款、票據承兌罪的“有其他嚴重情節”,被告單位河南裕達置業有限公司、被告人張新成均構成騙取貸款、票據承兌罪,被告人郭麗傑、肖豔玲均構成騙取票據承兌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新成、郭麗傑、肖豔玲受郭文貴指使實施騙取貸款、票據承兌犯罪行為,系從犯,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新成、郭麗傑到案後,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認罪悔罪,依法可從輕處罰,其中對被告人郭麗傑依法可適用緩刑;被告人肖豔玲主動到案接受調查,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且犯罪較輕,依法可免除處罰。
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以騙取貸款、票據承兌罪對被告單位河南裕達置業有限公司判處罰金人民幣一億五千萬元;以騙取貸款、票據承兌罪對被告人張新成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以騙取票據承兌罪對被告人郭麗傑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以騙取票據承兌罪對被告人肖豔玲免予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