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杜靜
“去杠杆”要實現純潔市場和完成市場不同主體內在品質提升的目的。尤其金融機構要實現“成果導向”向“實力導向”的轉變。全部業務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應體現在“分類、精准、經濟”服務實體企業上,無論客戶還是業務的選擇與實踐,不應以利潤單向預期來“成果”式滿足客戶債務杠杆需求,致使市場出現“泛杠杆”危機,而應以產品和能力增強來“實力”性優化客戶債務杠杆質量,以真正實現金融活則實體經濟活、實體經濟強則金融強的新格局。
隨着供給測結構性改革的深入,“去杠杆”已成觸動當下市場“痛點”的最敏感神經。“去杠杆”過程中表現出來的“問題交織,矛盾交替,力量交互”的窘態,增多了其未來質效的不確定性。筆者認為,“去杠杆”不能機械性、簡單化和性線式地“就杠杆論杠杆”,而應從更深層面、更廣領域和更多維度來辯證思考與主動實踐。眼下的關鍵是,市場債務杠杆雖然是以金融機構資產端的形式存在並表現出來的,但“去杠杆”必須與其資金(負債)端的狀況及格局相適應和相匹配。因此,金融機構資金端結構的再平衡是“去杠杆”的前提和基礎,不然,就可能陷入債務杠杆“越去越高”、“越去越亂”和“越去越被動”的困境。
我國市場債務杠杆不僅整體水平高且結構不合理。這是社會綜合轉型、經濟快速增長、直接融資主導背景下,金融生態的特定“副產品”,具有歷史必然性。問題是,這種“生產”過程中還導致了金融機構資金端結構的持續扭曲,以及由持續扭曲所形成金融機構之間流動性風險的加劇。在市場債務杠杆快速增長過程中,經濟不發達地區(農村)金融機構的資金向經濟發達地區(城市)金融機構常常表現為淨流入,區域性中小金融機構資金向全國性大中金融機構常常表現為淨流入。這構成了市場特征鮮明的兩類金融機構,一類是資產(貸款)類業務運用手段單一、能力單薄、交易層次相對簡單的金融機構,主要以向金融同業拆放資金達成資產負債表的平衡。如各類城市地方性銀行、農村信用社等。另一類是資產業務運用手段多樣、能力綜合、交易層次相對復雜(諸如嵌套性、通道式、交叉式業務多)的金融機構,更多通過資金騰挪達成資產負債表的平衡。如國有全國性銀行、政策性銀行等。
單從外在形式上分析,這兩類金融機構資產負債表“平衡”的內容是沒有問題的。而從內在質量上分析,這兩者資產負債表“平衡”的基礎就存在本質區別。金融機構之間的資金拆借,屬于同業資金業務,具有剛性兌付屬性。而金融機構與一般企業、個人之間的債務,屬于市場一般債務業務,不具有剛性約束效力,到期後存在眾多的狀態彈性,能否結清債務受借款對象的具體狀況限制。因此,在“去杠杆”加上“嚴監管”過程中,兩類市場主體尤其後一類金融機構,就會更多遭遇因流動性結構階段性失衡而形成對資產與負債不匹配的現時性與突發性沖出,並程度不同地表現出行為選擇的異化。從影響市場的主導性、重要性來分析,後一類金融機構是推動市場杠杆水平的主力,“去杠杆”的重點,而流動性現實缺口的“功利性”壓力,又使其成為“去杠杆”的難點。他們在資金端剛性兌付和資產端軟性糾纏的雙重夾擊下,為了解決流動性的燃眉之急,只能對有現金流能力的客戶“去杠杆”,而真正需要“去杠杆”的房地產企業、產能過剩企業和“僵屍”企業貸款,卻難以收回,進而產生“去杠杆”的負向效應,加劇金融資源配置結構的錯位。結果是該“去”的沒有去掉,不該“去”的又去得很果斷和很干脆。更糟的是,以往以各類創新名義拓展的各類“加杠杆”通道,成了“去杠杆”的隱性障礙。因為“交易的人為復雜性、客戶過于集中性和手段極端冒進性”等積累的各種問題與矛盾,實實在在演化成了“去杠杆”的扭曲力量。當金融機構資金端結構無法相對平衡時,資產端的“去杠杆”則可能或“南轅北轍”,或“左右其手”,或“偷梁換柱”。
所以,“去杠杆”必須先行或說同步解決好金融機構資金端結構的再平衡。在此過程中需要注意的是,一方面,既不能無視“去杠杆”带給金融機構流動性格局的影響,又不能把“去杠杆”與“收緊流動性”簡單畫等號。無論金融機構和一般企業、個人,“去杠杆”過程,其實是市場流動性優化的過程。這要通過市場主體的共同努力,使資金端結構“再平衡”變得更為經濟、更有質量和更加靈敏,促使市場流動性配置更加合理、更為活躍和更有效率。另一方面,對“去杠杆”實踐過程,金融機構應充分體現自我挑戰性,以“壯士斷臂”和“刮骨療傷”的勇氣與毅力,通過艱難工作,真正去掉不再有現實意義的各類市場債務杠杆與對象,以“再平衡”擠壓出的空間充分釋放“去杠杆”的壓力。
還有,“去杠杆”和“再平衡”的過程,一定是市場流動性“補充與收回”相結合的過程。對資產端需有一段“緩釋期”才能收回資金的金融機構,要結合資金端結構同步做好流動性補充。同時,通過限止各類套利性交易行為控制資產盲目擴張。對資產端配置以同業業務為主的金融機構,要擇機做好流動性的回收與優化。同時,引導開發資產端客戶,補好資產端業務發展不力的短板。
解決了前提和基礎問題,“去杠杆”的方向和路徑才會清晰,即在穩定杠杆中去杠杆,在區分對象中去杠杆,在適應變化中去杠杆。對金融機構而言,凡前一類對象,應在提升風險控制能力基礎上適度“加杠杆”,凡後一類對象則要下氣力“去杠杆”。對客戶對象而言,凡價格扭曲、行業退化、市場萎縮的領域,要加速“去杠杆”。而在新市場、新業態、新能源、新技術領域,則應選擇性“加杠杆”。
金融機構“去杠杆”和資金端“再平衡”,還與其商業模式、經營機制緊密相關。任何杠杆的形成都要以特定利潤來源作支撐。不合理債務杠杆是缺少實體經濟內在支撐的,或者說是假象在支撐,靠的是所謂“超然利潤”。“去杠杆”一定要調整“超然利潤”,必須調整和改變金融機構在“超然利潤”潤澤下的慣性商業模式、經營機制和行為方式。這是必須與資金端結構再平衡同時考慮的問題,也是一項極其痛苦的選擇。
“去杠杆”要實現純潔市場和完成市場不同主體內在品質提升的目的。尤其金融機構要實現“成果導向”向“實力導向”的轉變。全部業務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應體現在“分類、精准、經濟”服務實體企業上,無論客戶還是業務的選擇與實踐,不應以利潤單向預期來“成果”式滿足客戶債務杠杆需求,致使市場出現“泛杠杆”危機,而應以產品和能力增強來“實力”性優化客戶債務杠杆質量,以真正實現金融活則實體經濟活、實體經濟強則金融強的新格局。
( 作者系銀監會“三個辦法一個指引”起草專家之一、資深財經評論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