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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地方政府債務余額不得超過國務院限額

2016-12-01
来源:人民日報

  近期,財政部印發了《地方政府一般債務預算管理辦法》,就《辦法》涉及的相關內容和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財政部有關負責人進行了解讀。

  實現對地方政府債務“借、用、還”的全過程監控

  “將地方政府債務分類納入預算管理,改變了以往一些地方政府通過融資平臺公司舉債后,債務資金游離于監管之外的局面。這有利于規范地方政府舉債行為,實現對地方政府債務‘借、用、還’的全過程監控。”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

  新預算法規定,地方政府只能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方式舉債。2016年,國務院和地方各級政府分別在2016年全國預算草案、地方預算草案和預算調整方案中完整反映地方政府債務情況,主動接受人大監督。近期,財政部在系統總結地方政府債務預算管理制度辦法經驗的基礎上,結合2015年以來地方政府債務管理新情況,制定印發了《地方政府一般債務預算管理辦法》。

  《辦法》從債務限額確定、預算編制和批復、預算執行和決算、非債券形式債務納入預算、監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規范地方政府債務預算管理的工作要求。

  一是確定地方政府債務限額。要求地方做好限額管理與預算管理的銜接,保障地方政府債務余額不超過法定的“天花板”上限要求。二是規范預算編制和批復的流程,推動政府舉借債務和使用債券資金的規范化、制度化。三是嚴格預算執行,細化了債券發行、轉貸、使用,還本付息和發行費用支付的處理方法,保障償債資金來源,維護政府信用。四是非政府債券形式存量債務納入預算管理。

  地方政府債務限額的確定,須有明確程序和依據

  很多人關心,地方政府債務的“天花板”,是怎么確定的?此次《辦法》對相關程序和依據進行了明確。

  國務院確定各省級政府債務限額。《辦法》明確,財政部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批準的債務限額內,根據債務風險、財力狀況等因素并統籌考慮國家調控政策、各地區公益性項目建設需求等,提出分地區債務限額及當年新增債務限額方案,報國務院批準后下達省級財政部門。

  省級政府確定省本級及各市縣政府債務限額。《辦法》明確,省級財政部門在財政部下達的本地區債務限額內,根據債務風險、財力狀況等因素并統籌考慮本地區公益性項目建設需求等,提出省本級及所轄各市縣當年債務限額方案,報省級政府批準后下達市縣級財政部門。

  《辦法》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在批準的限額內舉借政府債務,本地區地方政府債務余額不得超過國務院批準的地方政府債務限額。

  地方政府債務只能用于公益性資本支出

  依據法律法規和現行財政管理有關規定,《辦法》對地方各級政府執行本級人大批準的預算,舉借、撥付、使用、償還債務的全過程做出了明確規定。

  《辦法》要求,省級財政部門制定全省地方政府債券發行計劃,有序做好債券發行工作,及時籌措債務資金。省級財政部門發行地方政府債券募集的資金,應當繳入省級國庫,根據預算安排和還本計劃及時撥付。省級政府代市縣級政府發債募集的資金,由省級財政部門按照轉貸協議及時撥付市縣。

  《辦法》強調,地方政府債務只能用于公益性資本支出、不得舉債付息。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償還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債券到期本金、利息等,市縣級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向省級財政部門繳納本地區或本級應當承擔的還本付息資金。

  新修訂的預算法實施以前,地方政府通過融資平臺公司等,不規范地舉借了大量存量政府債務,經清理甄別后已經納入地方政府債務限額管理。這部分債務的還本、付息、余額變動依法應當納入預算管理。

  《辦法》還明確,將一般債務收支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主要以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償還;專項債務收支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主要通過政府性基金收入、項目收益形成的專項收入償還。專項債務以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專項收入實現平衡。(記者 李麗輝)

[责任编辑: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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