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銀監會就《衍生工具交易對手違約風險資產計量規則(征求意見稿)》(下稱《規則》)公開征求意見,《規則》要求商業銀行使用權重法或內部評級法計算衍生工具的交易對手違約風險資產,并將衍生工具交易對手信用風險管理納入全面風險管理框架。
銀監會表示,近年來,隨著金融市場的發展,我國商業銀行衍生工具交易業務快速增長。《規則》的制定是為了增強交易對手信用風險資本監管的有效性,推動商業銀行提升衍生工具風險管理能力。
“《規則》借鑒國際經驗并結合我國銀行業實際,提高衍生工具資本計量的風險敏感性。”銀監會稱。
工行風險部人士告訴第一財經,國內商業銀行衍生交易的產品類型以匯率類、利率類產品為主,交易類型以互換、遠期等簡單產品為主。“總體而言,目前國內商業銀行衍生交易的業務規模較小、結構相對簡單,但近幾年業務增長的速度較快。”
優化計量方法接軌國際
某大行資深人士對第一財經表示,根據目前的市場狀況、金融衍生品發展階段等,《規則》樹立了規范,同時也與國際經驗更加貼近了,計量方法更加精細化,并且提高了敏感度。同時,也推動了監管的審慎性,能更全面地了解銀行相關風險。
對于出臺的背景,銀監會表示,根據2014年3月巴塞爾委員會發布的《交易對手信用風險計量的標準方法》,銀監會起草了《規則》。
上述工行風險部人士對第一財經表示,2007年以來全球金融危機期間,場外衍生品市場遭受重創,許多大型金融機構損失慘重。為此,2010年底巴塞爾委員會發布的《巴塞爾III:增強銀行體系穩健性的全球監管框架》提高了交易對手信用風險(CCR)資本要求。
為進一步解決CCR資本監管框架的缺陷,2014年3月巴塞爾委員會發布了《交易對手信用風險暴露計量的標準法》(SA-CCR),要求各監管當局使用SA-CCR替代原有方法計量CCR風險加權資產。
“在此背景下,中國銀監會適時出臺《規則》,相關條款與國際監管標準基本保持一致。”上述工行人士稱。
據介紹,《規則》主要是對衍生工具交易對手違約風險暴露的計量方法進行了優化,包括重新梳理了衍生工具資本計量的基礎定義和計算步驟,明確了凈額結算組合、資產類別和抵消組合的確定方法,規定了不同保證金安排情況下風險暴露的計量公式等。
對于衍生工具的交易對手違約風險資產的計量,銀監會要求銀行使用權重法或內部評級法。具體來看,采用權重法的,交易對手違約風險資產為衍生工具的交易對手違約暴露乘以交易對手的風險權重。采用內部評級法的,則根據《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附件3計算交易對手違約風險資產。
對于凈額結算組合的確定,銀監會明確了三大標準。一是,銀行與交易對手簽訂合法的凈額結算協議。在交易對手違約或者被清算時,對包含收取權利和支付義務相關交易的盯市價值,商業銀行可采取凈額結算方式進行清算。
二是,商業銀行應確保凈額結算協議合法有效,并就凈額結算協議涉及的法律提供書面的審查意見,以確保凈額結算能夠有效實施。
三是,在凈額結算協議適用的法律發生變化時,商業銀行應確保相關協議仍合法有效。
同時,《規則》要求銀行將衍生工具劃分至相應的資產類別和抵消組合內,并建立書面的衍生工具分類流程和標準。
其中提及的衍生工具的資產類別包括:利率類工具、外匯類工具、信用類工具、股權類工具和商品類工具。
銀監會表示,資產分類的依據是衍生工具的主要風險因子,由其參考標的工具決定。當一個衍生工具同時包含不同類型的風險因子(如多元資產或混合衍生品)時,銀行應根據不同風險因子的敏感性和波動率來確定主要風險因子。
《規則》要求銀行在資產類別劃分的基礎上,建立抵消組合劃分標準,并將各類資產類別的衍生工具劃分至抵消組合內。同時也區分保證金衍生品交易和無保證金衍生品交易。
“新方法中考慮了危機時期的市場波動性,計量結果更為審慎。”工行上述人士對第一財經表示。
納入全面風險管理
在規則的第十條中,銀監會也要求銀行將衍生工具交易對手信用風險管理納入全面風險管理框架,建立健全衍生產品風險治理的政策流程等。
“目前,中國衍生品市場處于發展的階段,不斷推出一些新的衍生品,市場建立還需要一段時間,不過發展速度是很快的。”上述大行資深人士對第一財經稱。
今年10月31日,中國版CDS(信用違約互換)在銀行間市場交易試水,首批名義本金規模為3億元,這意味著銀行參與的衍生品市場在擴充,其市場風險外延也在擴展。
據前述工行風險部人士介紹,商業銀行衍生工具的交易對手包括金融機構和企業客戶。衍生產品交易面臨的風險包括市場風險和交易對手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是指市場價格不利變動帶來的可能損失,交易對手信用風險是指交易對手出現違約或破產導致銀行面臨的潛在損失。
面對如上風險,銀行可以通過風險限額、風險緩釋、風險監控、風險報告等手段對上述風險進行管控,并計提相關資本。
若《規則》出臺之后,銀行將需要做哪些調整?
“SA-CCR方法較原方法產品維度更細、考量因素更多、計算過程更為復雜,銀行需要升級管理系統、更新計量方法、實現監管資本的準確計量。”前述工行人士稱。
《規則》除了要求銀行將衍生工具交易對手信用風險管理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還要求強化信息系統和基礎設施,提高數據收集和存儲能力,確保衍生工具估值和資本計量的審慎性。
上述大行資深人士也表示,《規則》的相應要求,根據監管更審慎的目的,銀行會對系統進行改造。銀行此前也有相應的準備,并不會對銀行帶來很大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