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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快依法處理違反誓詞者

2016-11-09
来源:香港商报

  香港華人革新協會副會長文滿林

  11月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04條的解釋全票通過,共有三條。其中第二條內有四款內容:一是未進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絕宣誓,不得就任相應公職,不得行使相應職權和享受相應待遇。二是必須準確、完整、莊重地宣讀包括「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內容的法定誓言。三是宣誓人拒絕宣誓,即表示失去就任該條所列相應公職資格。四是對不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無效宣誓,并不得重新安排宣誓。另外,第三條規定,宣誓人必須真誠信奉并莊嚴遵守法定誓言,宣誓人作虛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后從事違反誓言行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三條釋法异常清晰。由此看來,梁、游兩名「小學鸡」的宣誓肯定無效,并不得重新安排宣誓。更甚者,對於梁、游兩名小學鸡早前領取各160多萬元的薪酬待遇,有關方面理應進行追討,因為他們已喪失議員資格,不得享受相應待遇。

  至於另一個已作宣誓的鄭松泰,作出宣誓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定誓言,卻在立法會內作出有違誓言行為,刻意把國旗及區旗倒插,明顯有違人大釋法第三條即宣誓人作虛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后從事違反誓言行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理應解除其議員資格。若不,要人大釋法有何意義?

  人大釋法釐清《基本法》第104條宣誓條文。這之前,有反對派及一些所謂法律學者、律師反對人大釋法,他們認為律政司已經向終審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應該在司法覆核有裁決之后,再考慮提請人大釋法云云。細看11月7日公布的人大釋法的相關條文,可謂詳詳細細,明明白白,一清二楚,絕不含糊不拖泥帶水,假若交由終審法院裁決,結果可能會一樣。但,其裁決條文及文字,肯定不及人大釋法寫得那麼清晰明了,說不定留有不少灰色地帶讓反對派及其大狀政棍鑽空子,爭拗不斷,沒完沒了,隨時被他們反咬一口。由此可見,由人大釋法釐清《基本法》104條宣誓條文,遠比由終審法院裁決明快而有效,得到社會各界和大多數市民的認同和歡迎,相信今次人大釋法與過去4次人大釋法一樣,解決有關爭議,為社會帶來平穩,又絲毫不損香港法治,市民期望當局盡快依釋法條文處理那些違反誓詞的違法者。還等什麼?還怕什麼?有法可依,有人大釋法條文作后盾。

  莫讓違法者橫行鬧市之中

  今次立法會議員宣誓事件鬧到要勞動人大常委會主動釋法,值得當局好好思量和總結。其中,除了一部分反對派挑戰「一國兩制」底線之外,香港內部在應對有關問題也表現得踟躕不決,閃閃縮縮,心大心細。

  除此之外,政府內部包括屬管治工具的法院法官及廉政公署的執法和判決,都有不少值得商榷和爭議之處。違法「占中」已過兩年,那些頭面人物依然逍遙法外。黎智英與多個「泛民」立法會議員的「黑金」事件又如何?廉署究竟做過什麼調查和立案行動?讓違法者橫行鬧市之中,怎不令人氣餒,反對派及其違法者怎不囂張?

[责任编辑:许淼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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