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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激勵個稅新政出爐 最高降20%

2016-09-23
来源:证券日报

    

  9月22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通知,對符合條件的非上市公司(包括新三板公司)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實行遞延納稅政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納稅期限,由現行政策規定的6個月延長至12個月;對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實施選擇性稅收優惠政策。
 
  《通知》表示,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員工的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符合規定條件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即員工在取得股權激勵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股權轉讓時,按照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稅費后的差額,適用“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股權轉讓時,股票(權)期權取得成本按行權價確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實際出資額確定,股權獎勵取得成本為零。
 
  《證券日報》記者注意到,按照調整前的稅收政策,非上市企業給予員工的股票(權)期權、限制性股票、股權獎勵等,員工應在行權等環節,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適用3%-45%的7級累進稅率征稅;對員工之后轉讓該股權獲得的增值收益,則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20%的稅率征稅。
 
  財政部稅政司、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有關負責人表示,為減輕股權激勵獲得者的稅收負擔,解決其當期納稅現金流不足問題,此次政策調整,一是對非上市公司符合條件的股票(權)期權、限制性股票、股權獎勵,由分別按“工資薪金所得”和“財產轉讓所得”兩個環節征稅,合并為只在一個環節征稅,即納稅人在股票(權)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以及獲得股權獎勵時暫不征稅,待今后該股權轉讓時一次性征稅,以解決在行權等環節納稅現金流不足問題;二是在轉讓環節的一次性征稅統一適用20%的稅率,比原來稅負降低10個-20個百分點,有效降低納稅人稅收負擔。
 
  “上述政策進一步加大了對創新創業的支持力度,對于激勵科技人員創新創業、增強經濟發展活力、促進我國經濟結構轉型升級將發揮重要作用。”負責人說。
 
  《通知》表示,上市公司授予個人的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個人可自股票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權獎勵之日起,在不超過12個月的期限內繳納個人所得稅。
 
  “按照現行稅收政策規定,對個人從二級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其股票轉讓所得以及持股1年以上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均已實行免征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優惠力度是非常大的。”負責人表示,考慮到上市公司股票流動性強,變現快,因此對上市公司股權激勵不再遞延至轉讓股票時繳稅,仍按現行政策執行,即對其股票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以及獲得股權獎勵時確認的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應納稅款。
 
  負責人強調,考慮《公司法》等相關法律對上市公司高管人員在轉讓本公司股票方面有一定的期限約束,為解決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對象繳稅在時間方面的困難,此次政策調整進一步延長了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納稅期限,由現行政策規定的6個月延長至12個月。
 
  “此外,對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俗稱“新三板”)掛牌公司,考慮其屬于非上市公司,且股票變現能力較弱,因此按照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遞延納稅政策執行。”負責人說。
[责任编辑:程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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