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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撤銷捐贈!季羨林之子告北大一審敗訴

2016-08-17
来源:综合

   名人難了身後事,對於季羨林先生也是如此。更何況,季羨林在生前就已被卷入了“藏畫門”事件。季羨林2009年7月去世後,其子季承與北京大學關於季老遺產歸屬問題一直紛爭不斷。2012年8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接受了季承起訴北大的立案材料。時隔4年,法院終於宣判。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季承全部訴訟請求。季承當庭表示上訴。

  季羨林先生與北大間的捐贈協議是否有效?季承是否有權提起訴訟?季羨林先生與北大間的公益捐贈緣何不能撤銷?帶著這些問題,我們來重溫一下這起曆經4年得以宣判的訴訟案。

  15年前,著名學者、北大終身教授季羨林與北大簽訂了一份捐贈協議,將保存的書籍、字畫等物捐贈給北大。季羨林去世後,其獨子季承公布父親臨終前的手書,稱父親生前取消捐贈,並委托自己全權處分其物品,並據此要求北大返還父親遺物。雙方協商未果,4年前,季承將北京大學訴至法院,要求返還季羨林文物、字畫等共計649件,涉案標的額高達一億元。

  16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中院認為季承作為受托人無權撤銷捐贈協議,該捐贈屬於公益性質的捐贈,即便季羨林先生本人都不能撤銷。法院據此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庭審交鋒\

  季老捐贈600餘件物品 其子認為不該歸北大

  早在2001年7月6日,季羨林與北京大學簽訂了一份捐贈協議書。協議書中約定將屬於季羨林個人所藏的書籍、著作、手稿、照片、古今字畫以及其他物品捐贈給北京大學,贈品清單於2002年3月1日以前交付,贈品將分批分期移交指定的北京大學圖書館,直到本協議所列各項全部贈品移交完畢。

  2009年季羨林先生去世後,其子季承於2012年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稱,2008年12月5日,季羨林手書公布,“有幾件事情在這裏聲明一下:一、我已經捐贈北大120萬元,今後不再捐贈;二、原來保存在北大圖書館的書籍文物只是保存而已,我從來沒說過全部捐贈……”

  在另一封委托書中,季羨林寫道:“全權委托我兒子季承全權處理有關我的一切事物、務。季羨林。戊子冬。2008年12月6日於301醫院。”

  季羨林去世後,季承認為父親捐贈並不合法,遂於2012年6月14日委托律師向一中院遞交起訴書,起訴北京大學,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原物返還。其主張北大返還以上物品共649件。2012年8月3日,此案正式立案。

  北京大學答辯稱:季羨林先生未有撤銷捐贈協議的行為,且合同法明確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可撤銷的規定。季承提出“返還原物”沒有依據。

  雙方爭議\

  捐獻協議無目錄未交接 是否有效雙方各執一詞

  2016年5月31日,該案在一中院開庭,81歲的季承親自出庭。律師表示,“捐贈協議無目錄,雙方未交接。所以,協議並未成立,也沒有生效。季承得到季羨林先生的特別委托授權,季承具備649件物品的處理權、處分權,有權決定涉案標的物是否繼續存放在北大,請求返還原物於法有據。”對此,北大不認可。“物品已經歸屬北大,原告無權要求北大返還。”北京大學方代理律師認為,不論從物權還是委托代理的角度,季承請求返還原物都沒有權利依據。“北大認為季羨林對北大的捐贈行為,並非私人之間的饋贈,而是一項經過深思熟慮的公益捐贈。”

  一審判決\

  屬於公益性質的捐贈 季羨林本人也不能撤銷

  16日上午9點半,一中院作出一審宣判,駁回季承的全部訴訟請求。法院認為,季承作為季羨林先生全權委托的受托人雖然有權利提起本案訴訟,但是因季羨林先生與北京大學簽訂的《捐贈協議》已然成立並合法有效,且屬於公益性質的捐贈,即便季羨林先生本人都不能撤銷。

  季承作為季羨林先生的全權受托人只能按照委托人的真實意思實施委托事務。季羨林先生本人經過深思熟慮簽訂《捐贈協議》,其直至逝世都未明確表示要撤銷該《捐贈協議》。在這種情況下,季承作為受托人更無權違背季羨林先生的意願或超越季羨林先生本人的權利而主張該《捐贈協議》或捐贈意向被撤銷,因而也就無權主張返還原物。據此,北京一中院判決駁回原告季承的全部訴訟請求,並判決季承交納54萬餘元的訴訟費。

  3大焦點问题是涉案捐贈協議 是否已經被撤銷?

  季羨林生前說書歸北大,畫再考慮考慮

  據了解,該案曾於今年5月31日開庭,當天北京大學申請了5位證人,季承一方也申請了1位證人出庭作證。雙方就季承是否有權提起訴訟,贈與協議是否有效以及贈與協議是否被撤銷3個焦點問題展開了激烈辯論。一審判決後記者采訪了該案的審判長丁宇翔,丁宇翔對3個焦點進行了一一解答。

  焦點/1

  季承是否有權提起訴訟?

  審判長: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條之規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季羨林先生與季承的約定內容正是由季承處理季羨林先生的事務,季羨林先生是委托人,季承是受托人。並且,這種委托屬於我國《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概括委托,即委托受托人處理一切事務。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一條之規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的,委托合同終止。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根據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除外。

  季羨林先生作為文化巨人,逝世後必然有很多生前以其名義開展的具體事務需要做後續處理,本案所涉捐贈事宜的後續處理就屬於這種情況。因此,2008年12月6日的書囑在尊重季羨林先生生前意願處理其後續事務的范圍內不宜終止。在此前提之下,就履行委托合同的後續事宜發生爭議的,季承應有權提起訴訟。

  焦點/2

  捐贈協議是否成立並有效?

  審判長:本案所涉的《捐贈協議》為贈與合同,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規定,贈與合同為諾成性合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是否成立存在爭議,人民法院能夠確定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標的和數量的,一般應當認定合同成立。

  本案《捐贈協議》的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標的和數量都是可以確定的,應當認定合同是成立的。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本案捐贈協議不涉及應該審批登記事項。故本案《捐贈協議》自成立時應為有效。

  焦點/3

  涉案捐贈協議是否已經被撤銷?

  審判長: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之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本案捐贈協議,從捐贈目的、受贈人特點、捐贈物品屬性來看,具有公益捐贈的屬性,即便是季羨林先生本人也不得撤銷。

  本案訴訟過程中,季承曾基於季羨林先生2008年12月6日全權委托的書囑,主張撤銷本案《捐贈協議》。一方面,季承作為季羨林先生的受托人,應從維護委托人利益的角度積極履約。在季羨林先生並無明確授權撤銷《捐贈協議》的情況下,季承作為受托人應當積極履行《捐贈協議》確定的義務,而不是千方百計使其被撤銷。

  另一方面,任何人不能將大於其自身權利的權利委托他人。本案中,季羨林先生自己尚無權撤銷《捐贈協議》,因而就更不能授權他人撤銷該《捐贈協議》。因此,季承也不能撤銷本案《捐贈協議》。

  北京大學曾於2009年1月16日在301醫院就捐贈事宜對季羨林先生表示,“這些字畫最後怎么辦聽您的意見,尊重您的意見。”季羨林先生隨即答道:“這書,就歸學校……那些藏畫,慢慢再商量……再考慮考慮。”季承曾據此主張雙方簽訂的《捐贈協議》已經合意撤銷。

  本案《捐贈協議》並不存在法定撤銷事由,季承在此處主張的“合意撤銷”實為“合意解除”。根據查明的事實,2009年1月16日,北京大學部分領導看望季羨林先生時所提“您說捐,或者不捐,都聽您的意見”實際是一種咨詢行為,並非在法律意義上與季羨林先生商討是否解除《捐贈協議》。

  對於一個已經成立並合法有效的合同而言,要想合意解除,必須有合同雙方明確的、一致的意思表示。季羨林先生當時回答說“再考慮考慮”,這一回答只能表明季羨林先生對於是否解除《捐贈協議》存在一定的猶豫,但直到先生逝世,都一直沒有明確表示要解除《捐贈協議》。因此,本案《捐贈協議》並沒有被雙方當事人合意解除。

  公益捐贈緣何不能撤銷?

  對於很多人來說,公益捐贈是一個比較陌生的概念。“公益捐贈”為何物?為什么不能撤銷?記者就此采訪了專家學者和律師。

  “公益捐贈是相對於私益捐贈而言。後者是發生在兩個個人之間,而前者則一種公益慈善行為,具有為社會謀求公共福祉的積極意義。”北京中凱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凱說。

  判決書顯示,法院認定其屬於公益捐贈出於三方面原因:從性質而言,北大屬於非營利性的教學科研機構,承擔著培育社會英才、促進科學文化繁榮的使命;第二,季羨林捐贈的物品包括蘇東坡字畫及古代的硯台等,具有極高的史料價值和學術價值;第三,捐贈時,雙方在北大舉行了捐贈儀式。季羨林在發言中表示,希望將這些物品還給國家和人民。

  “公益捐贈不能撤銷。不僅意味著季羨林方不能撤銷,北大也不能撤銷。”中國人民大學副教授孫若軍表示,立法者經過反複論證做出這樣的安排,目的是為了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共利益。“比如說,受贈方已經對受贈物做出安排,一撤銷就打亂了原計劃;再有就是防止有人利用公益的名義進行炒作。”

  “當然,法律也規定例外情況。比如合同法提出,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陳凱表示,解除合同的前提需雙方協商一致,本案並不屬於這種情況。

  季承有話\

  捐贈物包括母親應得物 判決不公,要上訴到底

  宣判後,面對記者季承揮著手說:“完全不同意(這個判決),絕對上訴,而且一直上訴到底,打到最後勝利為止!”季承表示今天的這個判決非常不公平不合法,“這是我沒有意料到的”。

  季承說,父親的捐贈協議違法,“一是捐贈前沒有分割母親的遺產部分,把我母親應得的部分也捐贈了,明顯違法;二是捐贈協議有一個前提,就是雙方清點簽字後協議才能生效,實際上沒有簽字,因此協議無效。”

  季承的代理律師卞宜民則表示,“此案由於原告身份都弄錯了,季承是這批古籍文物的所有人,並非受托人,季承起訴的是原物返還,但法院卻以季承是授權委托人身份,對委托事宜不明為由駁回起訴,黑白顛倒。”

  季承的代理人則表示,季羨林先生生前曾被卷入“藏畫門”事件,季老部分私人收藏品在沒有給出任何授權的情況下,流向拍賣市場,拍賣的藏品中有贗品,真偽難辨。他的前秘書李玉潔幹女兒王如,因盜竊季羨林舊居物品被判5年有期徒刑。目前季承一方已向一分檢提出抗訴申請,認為王如盜竊案價值300多萬,按刑法應判無期。

  季承透露,目前他們已經掌握了新證據,並展示了部分被盜竊書畫的複印件,“王如原來偷了330萬的書籍已經判決,現在又發現她盜竊了296件字畫,這說明北大失職。這些被盜字畫仍在王如家裏,我們已經向最高檢和最高法進行反映,要求重新追究王如的刑責。”

  季羨林捐獻價值上億 究竟捐給北大哪些物品?

  根據起訴書顯示,季羨林先生和北大曾簽署過一份協議,協議書中約定將屬於季羨林個人所藏的書籍、著作、手稿、照片、古今字畫以及其他物品捐贈給北京大學,共有649件物品。那么,這些物品具體是些啥呢?

  季羨林弟子錢文忠曾說,季羨林收藏的字畫價值是天文數字。其中他收藏的白石老人作品多且精,比如白石老人的整開巨幅豹子,偶一掛出,精彩流淌,滿屋生輝,觀者無不目瞪口呆。

  錢文忠還曾分析過季老的藏品和財產,大致分成五部分:一、主要是1950年以前收藏的字畫,這些字畫以齊白石為下限,數量很大,名家聚集,觸目皆是,若論價格,在今天是天文數字。這部分是有目錄的,主要是季羨林已故的第一任秘書、追隨先生半個世紀的李錚教授編訂;二、其他珍藏版古籍、古墨、田黃、田白、白芙蓉、名人信劄等,數量很大;三、曆年來,季羨林朋友贈送的字畫、藝術品,數量也很大,名家包括啟功、范增、歐陽中石等;四、先生本人寫的字、手稿,當然也有很高的價值;五、季羨林著作出版量很大,稿費數目也不小,當以百萬元計,還有朋友饋贈,季羨林本人不經手。

  錢文忠回憶說,季羨林對家人摳門,但對外人慷慨。他的獨子讀大學期間,他一個月只給兒子15元生活費。他不讓人老洗衣服和被單,說老洗老洗,被單就是被你們洗壞的。拖地板不用自來水,竟然用湖水。錢文忠說,季羨林對外人、對社會捐款很大方,動輒就是數十萬上百萬元,保姆去讀書也是他給錢。彙款單上還寫上字:“這些錢助你讀書,都是爬格子所得,都是幹淨的。”

                                                                                   (稿件綜合新華社、《法制晚報》、央廣、《新華每日電訊》等)

[责任编辑:林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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