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蘇錦梁
早前有網絡媒體平台舉辦舞台表演,以戲仿、諷刺為主軸,坊間談得熱烘烘,立法會上個星期就《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進行的二讀辯論中,也有議員提到。
為二創帶來保障
以戲仿、諷刺為主的二次創作近年在網上相當普遍,特別是主攻惡搞政治人物,針砭時弊的二次創作,更被一些網民視為表達意見的工具。近日坊間對這次版權修訂最大的誤會,莫過於是以為條例草案在通過后,將令這種二次創作無法生存。殊不知,條例草案其實能夠為這些二次創作,帶來更大的法定保障。
這類二次創作,不少都是藉改動他人原創的歌曲、電視或電影等,以達到惡搞、諷刺的目的。在現行的版權法例下,若果符合公平處理的原則,「報道時事」和「批評和評論作品」這兩項豁免,可能適用,無須版權擁有人的同意。
條例草案其中一項最重要的建議,就是提供六大豁免,以保障表達和創作自由。符合公平處理原則的戲仿、諷刺、營造滑稽、模仿目的、評論時事和引用的所有二次創作,都可以得到明文的法律保障,免除法律責任。換言之,現時大家在互聯網上日常看到的許多以戲仿和諷刺為目的的惡搞作品,在條例草案通過后,都會在豁免範圍之內。以引用這一項豁免為例,適用的情况具相當彈性,重點是引用程度和目的相稱。現時無傷大雅、以助網上談興的CAP圖,也可受惠。
如果是商業操作,當然是要先取得特許授權,不應動輒置版權擁有人於不顧。但如果只為逗諸君一笑,根本不涉牟利,以上公平處理的豁免就非常重要,避免侵權指控。是否公平,法庭可以全盤考慮是否涉及商業行為,有否授權機制可利用,原作品市場等因素。
條例草案通過后,商業授權絕不會受到影響,文首提及這類表演活動不會因而「被消失」。相反,一些屬於公平處理的惡搞會獲得新的豁免,能鼓勵更多創作。
英亦引入戲仿豁免
過去幾個星期,我聽到坊間有一些陰謀論,認為政府引入六大豁免,背后自有不可告人的動機。香港的情况姑且按下不表,我請大家理性看看英國在2014年引入戲仿豁免的背景。
歐盟的《資訊社會指令》早於2001年訂明,成員國可就版權作品被「用作滑稽、戲仿或模仿的目的」訂定豁免。英國政府在2006年開始研究是否應就戲仿訂明豁免。經過兩輪公眾諮詢,英國政府2009年的結論,是沒有足夠理據訂立豁免。
直至2011年,由英國政府委託的夏格維斯教授建議為戲仿訂立豁免,認為喜劇是門大生意,戲仿豁免可以促進多媒體的表達,對經濟發展日趨重要。英國政府再就此諮詢公眾,并在2012年12月提交報告,建議為滑稽、戲仿或模仿訂立豁免,可以為創作人減少不必要的掣肘,減低申請授權的行政費用,支持創意產業和培養具創意的人才之餘,可以促進言論自由,對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都有好處。這項建議已經立法實施,據了解其中一個重要的底因,是戲仿行為的本質,未必為原創作者所樂見,授權機制優先之餘,失效時就要透過法定豁免平衡不同權益。應用豁免的重要原則,當然包括不可影響原版權作品的正常利用,例如透過有效的特許計劃,授權他人使用版權作品,尤其是原封挪用整個版權作品。
英國引入戲仿豁免的理念同樣可以適用於香港,我們也有鼓勵創意產業,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為了更明確保障言論和創作自由,我們更建議引入在英國沒有明文保障的諷刺和評論時事豁免。有了法律更佳的保障,網民日常活動固然得益,二創人才也有更大的發展空間,日后可以是創意產業的一路奇兵。
莫博粒糖輸間廠
網上不少的擔憂,是指條例草案條文本身雖好,難保他朝被版權擁有人或政府濫用。但想深一層,如果要擔心濫用法律的話,現時豁免保障大幅落后的法例條文被濫用的空間更大,更需要擔心。如果要法庭最后把關,更要有一套保障較好的法例條文作依據。
當然,從使用者出發,法例保障越多越好。但為了一些不同持份者間爭議極大、社會上明明討論不足的豁免,不顧一切也要立即得到,而輕率放弃已有清晰法律條文作依據、難以得到各方共識支持的具體保障,又是否理性抉擇呢?
條例草案所載的立法建議,明顯是本地版權法律的一大進步,追上國際社會通行多年的法律規範,支持通過絕不會是行差踏錯。昧於鍾情遠方孤樹,寧可放弃眼前大片良木,只是見樹不見林,故步自封。
最后如果草案被推倒,損失的會否正正就是社會上熱衷進行二次創作、享受二次創作成果的一群?這場政治博弈中,押下的更是大量重要的民生和經濟事務,動輒賠上全港市民的福祉。博粒糖,輸間廠,莫此為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