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 2015年5月,一名19歲少年因網購24支仿真槍被判無期徒刑。日前,上訴被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維持無期徒刑原判。玩槍、打槍幾乎是每個青少年時期男孩的最愛,而這名19歲少年卻可能因此在牢獄中度過一生,這樣的判決合法、合理、合情嗎?
買仿真槍獲無期,賣仿真槍卻無罪
關於此案,福建省高院則認為,劉走私槍支多達20支,屬走私武器“情節特別嚴重”,且無任何減輕、免除處罰情節,“原審已充分考慮相關酌定從寬情節,從輕判處劉某無期徒刑,量刑適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駁回上述,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無期徒刑還是“從輕判處”,真的從輕了嗎?因喜愛收藏槍支誤觸犯法律的人不少,但判刑如此重的卻不多。
轟動一時的廣州王國其案“昭雪”,就是一個鮮明的反例。玩具小販王國其因賣20支仿真槍被訴,一審、二審10年有期徒刑、再審4年有期徒刑的判決之後,廣州越秀區法院對該案作出第四次宣判,越以案件證據發生變化為由撤銷了起訴。
即使不是轟動的大案,即便沒有媒體圍觀判決,定罪也不至於無期。同年五月的新聞,廣州白領馮昕在香港購買仿真槍入境被抓,由於34支仿真槍被鑒定為真槍,馮昕被認定犯走私武器罪,按照法律規定應判決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但法院認為按照法條判決過重,罪刑不相適應,遂在法定刑以下判決有期徒刑8年。
在美國,中央情報局(CIA)的黑名單上排名僅次於本·拉登的“世上頭號非法軍火販子” ,總共也就判了25年牢獄之災外加罰沒1500萬美元財產。
幾乎同一時期、同一類別的案件,買了20支的少年被福州高級人民法選認定“情節特別嚴重”,判處無期徒刑;買了34支的廣州人,被深圳中院認為“按照法條判決過重”判處8年有期徒刑,這是什么道理?
“隨意”判決 是法律不合理
同類案件,不同的法院決定相去甚遠,判決看似都有依據,實則在某種范圍內上堪稱“隨意”。這種“隨意”並非刻意而為,往往當法律與規定本身不明確、或不合理時,就會出現這種現象。
定義“槍支”的書面依據有兩份,一份是公安部出台的《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定》,另一份則是《槍支管理法》。公安部出台的規定裏有一條這樣寫道:“對不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按照《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鑒定判據》(GA/T 718-2007)的規定,當所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於等於1.8焦耳/平方厘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支。”
形象一點說,使用塑料彈的仿真槍,只要能在近距離雙面擊穿鋁制可樂罐,它的彈丸動能就已經在2焦耳以上,很有可能被認定為“槍支”。
如此界定,繁重的刑罰也就不足為奇。有法律專家就曾質疑,公安部下發的《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定》並不是人大通過的司法解釋,作為槍支認定的法律依據不妥當。
《槍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本法所稱槍支,是指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等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支。"但何為"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一部嚴苛的規定加上一份不明確的法律,同案不同判也不難理解了。
規定雖嚴苛 買“槍支”卻極容易
根據現行規定,能打穿可樂罐就有可能算真槍;形狀相似,大小超過標准線就可以算是仿真槍,及其嚴格。然而,如此嚴苛的規范下,想買到一支槍卻十分容易。
先不談小學門口一大堆不明真相的文具店老板,就算是想買到一支具有殺傷力的“仿真槍”也不難。通過百度搜索“仿真槍”三個字,隨便翻幾頁就可以看到不少的販賣網站。與售賣者溝通發現,各種型號的槍幾乎都有,違禁品也有售。專人送貨,第二天就能送到,並且絲毫不擔心有人查處。可見如此嚴格的規定起到的作用並不大。下圖為聊天截圖。
一名軍事教授曾表示:“哪個男孩小時候沒有玩過假刀假槍?喜歡玩槍是男人的天性,很難‘堵’的。有需求才有銷售,看看市面上這么多賣假槍的就知道了。其實,‘堵’還不如‘疏’。”可以考慮對仿真槍立法進行分級管理,對達到一定殺傷力程度的仿真槍實行嚴格的生產、銷售制度,進行編號、統一管理,統一發放“仿真槍證”,把目前這種“地下收藏”升級為能見天日的業餘愛好。
買仿真槍的19歲少年終審被判無期,賣仿真槍究竟在哪種程度才算犯罪行為卻無具體說明,不阻斷售賣渠道卻重罰買方是什么道理?一名19歲愛玩槍卻意外觸碰到法律的少年,被判刑罰比世界軍火販子還重,不合情也不合理。如果真合了法,若非事件另有隱情,就是這法恐怕問題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