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8·12”爆炸事故進入第17天,截至昨日下午3時,共發現遇難者145人。事故追責大幕也正式拉開。
最高檢昨日發布消息稱,根據查明的情況和有關法律法規,有11名官員、退休官員、國企高管被立案偵查并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其中廳官7人。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下稱“天津交委”)主任武岱等10人涉嫌玩忽職守罪;交通運輸部水運局副巡視員王金文涉嫌濫用職權罪。
專案組發現,王金文違法行使職權,幫助不符合安全規定的瑞海公司通過安全評審,致使不具備資質的瑞海公司通過了危險化學品經營有關資質的審批。
被查11人中,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總裁鄭慶躍和天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下稱“天津安監局”)副局長高懷友還參加過新聞發布會。
一些法學和行政學專家在接受《第一財經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對于這些被立案偵查者,立案后,免職、撤職、開除公職等行政問責會先行啟動。除了刑事追責外,負有直接和間接領導責任的更高級別官員的行政問責也將展開。
事故發生后,習近平總書記和李克強總理曾作出重要指示和批示,要求查明事故原因,嚴肅查處事故責任人,做好遇難人員親屬和傷者安撫工作,維護好社會治安,穩定社會情緒。
交委、安監、海關、天津港等多方被追責
在最高檢的通告中,對天津市交委、市安監局,濱海新區安監局、規劃和國土局,天津新港海關,天津港(集團)公司等單位的責任進行了厘清。
檢方經調查發現,以下單位在此次爆炸中應該承擔責任。
天津市交委作為天津港危險化學品經營管理行業主管部門,對危險化學品經營業務負有審批、監管等職責,有關責任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違規發放經營許可證,對瑞海公司違法違規經營活動監管不力。
天津市安監局和濱海新區安監局,作為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部門,對轄區內企業特別是危化品經營企業的安全生產負有監管職責,有關責任人員監管不力,對瑞海公司存在的安全隱患和違法違規經營問題未及時檢查發現和依法查處。
濱海新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作為轄區各類建設項目的規劃管理部門,對轄區內企業經營危險化學品倉儲業務規劃負有審批職責,有關責任人員明知瑞海公司經營危險化學品倉儲地點違反安全距離規定,未嚴格審查把關,違規批準該公司危險化學品倉儲業務規劃。
天津新港海關有關責任人員在危化品進出口監管活動中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對瑞海公司日常監管工作失察,對其違法從事危化品經營活動未及時發現并查處;給不具備資質的瑞海公司開辟綠色進出關通道,放縱瑞海公司從事違法經營活動。
天津港(集團)公司作為港區企業管理單位,對轄區內經營企業負有安全生產監管等職責,有關責任人員疏于管理,對瑞海公司存在的安全隱患和違法違規經營問題未有效督促糾正和處置。
誰為瑞海安評開“綠燈”?
在此次公布的11人名單中,只有王金文一人因涉嫌濫用職權罪被依法立案偵查并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專案組稱,王金文違法行使職權,幫助不符合安全規定的瑞海公司通過安全評審,致使不具備資質的瑞海公司通過了危險化學品經營有關資質的審批。
根據交通運輸部官網消息,在水運司的多項職責中,包括了負責港口、航道及設施、通航建筑物、引航管理工作;負責起草港口安全生產政策和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應急處置工作;負責船舶代理、理貨、港口設施保安、無船承運、船舶交易等管理工作等。
根據公開資料,王金文自1983年起到交通部內河運輸管理局運輸組織處工作,先后任調度員、副主任科員;1990年任運輸管理司水運總調度室調度處主任科員;1994年起先后任水運司水運調度處副處長和綜合運輸處長。
值得注意的是,王金文自2002年7月任港口管理處處長。我國在2003年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標志著港口政企分開的大幕正式拉開。
順應這一變化,也正是在2003年,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交通部等部門關于深化中央直屬和雙重領導港口管理體制改革意見的通知》,經天津市委批準,天津港務局實行政企分開,行政職能轉交天津市交通委員會,天津港務局轉制為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
2004年6月3日,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正式掛牌成立。
有知情人士對《第一財經日報》表示,王金文是水運局資深的老職工,平時為人也較為低調,在港口監管方面有著豐富的工作經驗。
根據這名人士透露,王金文在水運和港口領域浸淫已久。此前曾在運輸組織處和水運調度處工作,后擔任港口管理處處長。記者查閱交通部官網發現,截至昨日,王金文的職務依舊是水運局副巡視員。
一位從事相關工作的人士告訴記者,具體從港口管理方面的職能來看,有關部門會對港口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實施監督和管理;同時也要管理港口經營的市場準入,維護港口生產經營秩序。
“盡管不是單獨決定審批是否通過,但有關部門的安檢結果有著重大影響,畢竟這是一個比較專業化管理的領域。”這名人士表示。
另一位知情人士對《第一財經日報》表示,這事本來牽扯不到交通部,歸天津交委管,但涉事企業手續不完備,于是找到王金文疏通關系。
或有更高級別官員受行政處分
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殿學向《第一財經日報》表示,從量刑上講,玩忽職守和濫用職權罪的刑罰的確不重,根據現行《刑法》第397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一般而言,檢察機關會選擇證據鏈最全的罪名先立案;立案后,在調查過程中如果發現有更嚴重的行為符合其他罪名,比如受賄罪等,會按照更重的罪名、或者數罪并罰來向法院提起訴訟。
通常情況下,立案之后,對于官員的免職、撤職、開除公職等行政問責會先行啟動。
華中科技大學法學教授梁木生向本報記者表示,對官員的行政處分,要依據官員的瀆職行為,甚至可能存在的違法行為導致了事故的危害性以及事故造成的嚴重程度衡量。負有領導責任的官員和直接參與的履職者都應該被行政處分。
梁木生分析稱,按照此前類似的重大事故的做法,就天津爆炸案所造成的嚴重后果看,行政處分有可能涉及更高級別官員。
天津港的責任
值得關注的是,天津港(集團)公司到底該負什么責任,此前曾有爭論,該公司總裁鄭慶躍在新聞發布會上還曾澄清:天津港(集團)公司和發生事故的瑞海國際物流公司沒有隸屬關系,“我們是被冤枉”。
這次,該公司總裁鄭慶躍(正廳級)、總裁助理李洪峰(副廳級)、安監部副部長鄭樹國三人也被立案偵查。理由是天津港(集團)公司作為港區企業管理單位,對轄區內經營企業負有安全生產監管等職責,有關責任人員疏于管理,對瑞海公司存在的安全隱患和違法違規經營問題未有效督促糾正和處置。
一家國內大型港口集團的董事長告訴記者,按照港口安全管理的規定,港口公司對其港界范圍內的企業是有管理責任的,這里的“管理責任”主要是指生產安全方面,依據的原則主要是屬地化原則。
另一家大型港口集團的管理層對記者介紹,所謂港界就是每個地區都對港口公司所在區域有規劃的紅線圖,跟城市部分是有明確的分界的,比如港界之內就有港口公司自己的公安消防,在港界內的企業,即使與港口公司沒有資本關系,甚至所在的土地已經出讓,港口公司也有安全管理的責任,“也可以說是義務,即使對違規企業沒有處罰權,也可以發現問題上報有關部門。”
上述港口集團的董事長進一步告訴記者,每年該港口都會連同相關安全管理部門一起對港區范圍內的企業進行聯合調查,包括生產安全、應急預案等,這里說的安全管理部門主要指港口管理局或者交通運輸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