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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永信正接受宗教局調查

2015-08-02
来源:香港商報綜合網

 

  原標題:少林寺:釋永信未去泰國 正接受宗教局調查

  新京報快訊 (記者賈世煜)今日,泰國媒體報道稱,少林寺方丈釋永信未能隨團如期抵達曼穀,原因不明。此前,少林寺官方曾向新京報記者表示,釋永信將按期赴泰展演功夫。

   少林無形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錢大梁向新京報記者獨家回應稱,釋永信正在少林寺內接受宗教局的調查。據他介紹,日前,登封市宗教局派駐的調查組已經來到少林寺,對釋永信被舉報事件的當事人進行調查。

泰媒:釋永信未能隨團如期抵達泰國

   據泰華網報道,8月2日早,記者在少林寺代表團下榻的湄南酒店確認少林寺方丈釋永信未能隨團如期抵達曼穀。1日晚少林寺首座釋永福大師率團抵泰。

 釋永信通奸筆錄曝光 警方未證實真偽

  原標題:“釋正義”曝“釋永信通奸筆錄”

  少林寺方丈釋永信被舉報風波仍未平息。昨天14點42分,舉報人“釋正義”向華商報記者發來第6封爆料郵件,曝光“與釋永信通奸女人的公安筆錄”,稱釋永信曾向鄭州警方報警稱被該女子敲詐,因此被警方詢問留下“筆錄”。記者多方求證,仍未能證明該“筆錄”真偽。

  此外,登封市宗教局昨日淩晨也就釋永信風波在其官網發出聲明,稱“將迅速核實情況,盡早查明真相,澄清事實,以正視聽”。

  “筆錄”女子稱發生關系“一二十次”

  “釋正義”昨日發給華商報記者的“釋永信通奸細節的最新詳實證據”包括兩份“公安筆錄”的照片,照片顯示,釋永信和一名叫劉立明的女子分別於2004年5月29日、6月2日接受過鄭州市公安局刑偵支隊詢問和訊問。

  根據釋永信的“詢問筆錄”,釋永信要向警方反映“劉立明敲詐我的事情”。釋永信稱,2000年或2001年,他經弟子介紹認識了劉立明,“劉立明給了少林寺3萬或5萬的捐款,要求在深圳開辦少林寺深圳辦事處,我就授給劉立明在深圳辦理與少林寺有關的推廣佛教文化的權利”。

  劉立明的“訊問筆錄”則稱,她於2000年和釋永信談過與佛像模具相關的事宜,隨後兩人在鄭州裕達國貿酒店發生了第一次性關系。之後,兩人又在香港、深圳、鄭州和登封等地發生過“一二十次”性關系,其中一次導致她懷孕,“兩個月時做掉了”。劉立明還稱,為防止釋永信不認賬,她保留過釋永信的一條褲子和精液。

  劉立明回答警方訊問時還表示,她曾給釋永信錄音,釋永信在錄音裏答應把空相寺建達摩陵捐款餘下的400萬要過來給她。此外,釋永信身邊的人曾打電話威脅要讓她“死得很舒服”。

  華商報記者注意到,“釋正義”發來的釋永信“筆錄”並不完整,只有第一頁,且無釋永信的簽名。而劉立明的筆錄共六頁,每一頁都有其簽名和手印。

  此前,“釋正義”發帖舉報時曾曝過釋永信和劉立明間的糾紛,稱2004年初,劉給少林寺供應一批佛像,價值600萬元,釋永信“百般刁難不予付款”,劉在釋永信北京開會期間去要錢,鬧不愉快而翻臉。2004年5月,劉讓親哥哥帶幾個人前往登封少林寺要錢,被釋永信向鄭州市公安局報案控告劉敲詐。“最後雙方達成協議,釋永信賠償劉某某300萬元,釋永信主動撤案,此事不了了之。”

  求證“筆錄”真偽仍難以判斷

  昨天下午,華商報記者致電鄭州市公安局犯罪偵查局(即原刑偵支隊,去年更名)詢問筆錄真偽,工作人員稱時間久遠,對此事並不清楚,也不了解筆錄中出現的幾名偵查員情況。鄭州市公安局宣傳科工作人員也稱,因對此事不清楚,無法回應。

  “釋正義”出示的“筆錄”中,負責詢問釋永信的偵查員為丁配傑、劉華玉。華商報記者查閱公開報道發現,丁配傑曾為鄭州市公安局刑偵支隊副隊長,現為鄭州市公安局東風路分局局長;劉華玉曾任刑偵支隊四大隊副大隊長。昨日,華商報記者多次致電丁配傑辦公室,電話無人接聽。該分局分管宣傳的王姓副大隊長表示,對局長此前在刑偵支隊的辦案經曆不了解。

  此外,“筆錄”中,劉立明曾提到,最後一次與釋永信過夜後把對方的精液留了下來,交給深圳市第二人民醫院的一位王姓醫生朋友保存。昨日,華商報記者致電該醫院,證實確有一位同名醫生,但記者多次致電其科室,電話無人接聽。該醫院一位工作人員稱,該同名的王姓醫生周末休息,周一會接診。

  華商報記者昨日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查詢系統並未找到有關少林寺深圳辦事處的相關信息,不過多個商務廣告網站有“中國嵩山少林寺表演團深圳辦事處”的介紹,華商報記者致電負責人劉先生,他表示廣告信息是自己早年隨意發布的,其實與少林寺並無關系,“生意最後也沒做起來”,他稱自己不認識劉立明。

  根據目前信息,該“筆錄”真偽仍難以判斷。

  華商報記者劉苗

  公開『通奸筆錄』違法嗎?

  昨日,舉報人“釋正義”公開“關於釋永信通奸事件的公安筆錄”。拋開舉報的內容不說,舉報者公布公安筆錄是否合適呢?

  北京師范大學刑事科學研究院副教授毛立新表示,如果筆錄是真的,公開則涉嫌違法。他說,刑偵部門做的筆錄,不能公開。“一是偵查階段獲得的證據材料,屬於國家秘密;二是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即使開庭也要不公開審理,開庭前更不能對外發布。”

  毛立新指出,刑偵部門做的筆錄流傳出來,公安內部人員涉嫌泄密,公安內部人員可能面臨違紀處罰。傳播者則涉及侵犯他人隱私。如果明知筆錄虛假而傳播,則涉嫌誹謗。

  “釋正義”公布公安詢問筆錄,能起到舉報的效力嗎?毛立新認為,拋開“釋正義”公布的筆錄是否程序合法的疑點,除非事實本身有疑問,不能成立,“如果筆錄能證明釋永信與他人通奸,是有可能起到舉報效果的。”

  但律師董俊敏不這么認為。他說,“按照證據規則,證據必須具備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此‘三性’為必備要件,缺一不可。只有在‘釋正義’先能證明他拿出的筆錄是合法取得的,才可以當作證據材料。” 澎湃 

[责任编辑:董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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