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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校錄取確認書背後有何貓膩?

2015-07-24
来源:搜狐

  導語: 據23日《重慶晚報》報道:重慶江津文科狀元陽陽因和複旦招生組老師簽署“確認書”卻未被錄取,從而錯過理想高校。“確認書”能確認陽陽最終會被複旦錄取嗎?如果能,陽陽為何與理想中的學校失之交臂;如果不能,簽了又有什么用?

  “確認書”是“預錄取協議”的翻版

  還記得幾年前興風作浪掀起口水戰的“預錄取協議”嗎?“確認書”其實就是它的進化版。

  “預錄取協議”是指在真正錄取前,各校承諾,考生只要簽了協議,並把協議學校填寫為第一志願,就可以順利進入那所大學。下圖就是北京大學曾被曝出的“預錄取協議”。

  曾經使用預錄取協議的學校不少,而且多是頂尖學校(也就是說你成績越高被坑的概率越大)。據媒體統計:2011年,使用預錄取協議的主要是內地9所頂尖大學:北京大學、清華大學、複旦大學、浙江大學、上海交通大學、西安交通大學、南京大學、中國科學技術大學、哈爾濱工業大學。

  通過上面報紙截圖可以看出,複旦早在09年就開始跟考生們簽“預錄取協議”了。對於協議是否有效?當年複旦大學重慶招生組負責人對重慶晚報的記者說,這份“預錄取”協議書上,加蓋了複旦大學的公章,如簽了協議不錄取,複旦願意承擔法律責任。這位人士同時表示,他們當然只與很優秀的學生簽協議。推出“預錄取”,完全是為考生著想,將考生的志願風險減為零。

  然而,2012年教育部下發的“十不准”禁令中提出:“嚴禁高等學校在錄取工作結束前以各種方式向考生違規承諾錄取或簽訂‘預錄取協議’”。於是這份協議經過華麗轉身,“進化”我們今天看到的“確認書”。

  既然協議是“完全為了考生著想”,教育部為什么要禁止呢?協議也好,確認書也罷,真像招生組老師說的那么善意美好嗎?

  “協議”和“確認書”一樣,什么都保證不了

  第一:任何“協議”或“確認書“都不能保證你一定會被錄取。

  類似這次陽陽因“確認書”與理想學校失之交臂的案例並不少。2011年7月,安徽無為縣的7名高分考生無一被錄取,就是“預錄取”惹的禍。據學生家長喻先生說,在填報高考志願之前,女兒和南京大學簽訂了一份預錄取協議,承諾第一批次A志願填報南京大學,學校就能保證錄取她。南京大學招生辦的梁老師當時說:“我們保證能收你。”

  但是,安徽省普通高校招生文理科一本批次的結果出來之後,喻先生的女兒並沒有被南京大學錄取。而和她有同樣遭遇的,在無為縣有7名學生。

  簽了“確認書”或“預錄取”協議卻不錄取,是因為學校根本沒有這個權力。

  陽陽簽署的“確認書”上寫著:經招生組專家審核,確定你為複旦大學2015年“優秀推薦生”,推薦專業:社會科學試驗班和中國語言文學類。優秀推薦生,凡第一志願報考我校並且高考成績達到我校在當地調檔線者,將擇優錄取到上述專業(類)之一。

  注意協議中寫到,擇優錄取的條件是“且高考成績達到我校在當地調檔線”。但簽協議的時候,調檔線是沒有公布的。通過確認書上的電話,陽陽聯系上複旦大學招生組,對方調查後告訴陽陽,錄取時由於系統裏沒能調到陽陽的檔案,導致未能錄取她。《重慶市2015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實施辦法》規定,平行志願的投檔原則為:在分數優先的前提下,按照志願順序進行投檔,本科批次總分(統考成績+附加分)相同情況下,依次比較綜合、語文、數學、外語單科成績,從高到低投檔。陽陽與另一名考生總分相同,但文綜分數偏低導致未能投檔。也就是說,錄誰不錄誰,還是分數說了算。

  第二:簽了“確認書”未被錄取,學校不擔責

  重慶晚報律師團成員陳銳偉認為,這樣的“確認書”不具備任何法律效力。教育專家熊丙奇也說“預錄取承諾是不能輕易做出的。”,所謂承諾的意思是“你一定會被我們錄取。”讓考生和家長吃個定心丸。但學校可以隨時撤銷承諾而不用擔負任何法律責任。陽陽的班主任劉老師也對記者表示,從“確認書”上的文字來看,規避了學校所有責任。

  第三:“確認書”其實就是變相搶生源

  一業內人士表示,這類“預錄取協議”不具備法律效力,是高校生源大戰中“無規則競爭”的產物,是名校圈定高分考生的重要手段,在很多高校中普遍存在。“為了得到滿意的生源,不少高校都在打擦邊球。”山東濟南一家高校招生人員表示,優質生源總是稀缺的,為了早點將這些學生攬入懷中,一些高校的做法確實存在不規范的地方。

  招生體制改革是解決問題的根本之道

  在美國,一名學生可以同時申請若幹所大學,拿到若幹所大學錄取通知書,再根據被錄取的專業、大學提供的教育服務,諸如獎學金等進行選擇確認。大學不會指責其他大學搶走“自己的新生”。不僅招生時允許學生自由選擇,就是在求學過程中,也可自由轉學。這是用教育質量和服務來吸引學生進行選擇,這才是搶生源的高境界。

  我國的錄取制度不同,高校在集中錄取階段,沒有招生自主權,只能根據學生填報志願情況,對地方教育考試部門投檔進來的學生進行錄取,這樣一來,高校無法在招生錄取階段作出承諾,學生能否被某大學、專業錄取,要根據投檔情況而定。而由於學生不是事先拿到錄取通知書再選擇一所學校,能否被錄取都存在變數。

  由此可見,目前高校的惡性競爭,是大學自主招生需求與錄取制度約束制造的沖突所致。要形成高校的良性競爭,必須落實高校自主招生,建立學生和學校雙向選擇的機制。在這種機制下,每所大學招生的標准各不相同,不會只盯著高分學生,而且,大學有更開放的心態,不是用違規手段限制或者幹擾學生的選擇,而是會集中精力辦好學校,吸引學生選擇。

  簡單地說,如果一名考生能同時收到兩所學校的通知書,這個問題就解決了。在問題解決之前,提醒容易“中槍”的高分考生,就算簽了這種協議,也要留個心眼,通過分數與曆年招生情況詳細比對。即使第一志願填了協議書簽約的學校,後面的平行志願也要認真填寫,切不可馬虎大意,錯失被錄取的機會。

[责任编辑:郑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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