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報訊 (記者/陳捷生 通訊員/范貞)備受關注的格力和美的商標侵權官司,7月15日有了終審判決結果。省高院分別維持和撤銷了珠海市中級法院的6項相關判決,并駁回珠海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此結果意味著美的公司不得再生產銷售涉案的空調型號,但無需賠償和公開道歉。
據珠海中院一審查明,2010年2月8日,格力公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國家商標局”)申請“五谷豐登”商標注冊。2011年4月21日,該商標被核準注冊并予公告,注冊有效期為10年。據格力公司提交的證據顯示,該公司與相關公司簽訂合同,生產、銷售五谷豐登空調器產品。2014年4月25日,美的公司以連續3年不使用為由申請撤銷格力公司注冊的“五谷豐登”商標。2014年10月22日,國家商標局決定予以受理。
珠海中院一審判決,美的公司及泰鋒公司立即停止生產、銷售相關侵權產品,賠償格力公司經濟損失380萬元以及維權合理開支并刊登聲明消除影響。一審宣判后,美的公司不服提出上訴,要求撤銷一審判決。
省高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4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根據美的公司的上訴請求、事實及理由以及格力公司的答辯意見,本案二審當事人爭議的焦點為:美的公司使用被訴侵權標識是否屬于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美的公司使用被訴侵權標識是否侵害格力公司本案注冊商標專用權;原審法院判決美的公司賠償格力公司經濟損失380萬元是否有事實與法律依據;原審法院判決美的公司刊登聲明、消除影響是否有法律依據。
法院認為,原判決據此認定美的公司在被訴侵權產品以及宣傳折頁上使用“五谷豐登”標識,起到了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屬于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該認定并無不當,法院予以支持。美的公司上述主張不成立,高院不予支持。美的公司未經格力公司許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與格力公司本案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侵害了格力公司本案注冊商標專用權。
判決稱,本案中,格力公司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不能成立,其請求以美的公司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作為計算賠償損失的依據,不應得到支持。原判決對此認定錯誤,該院予以糾正。但是,格力公司為制止美的公司的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可以請求美的公司予以賠償,原判決對此認定正確,該院予以維持。格力公司請求法院判令美的公司在其網站以及全國性的報紙上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該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應得到支持,原判決對此認定錯誤,法院予以糾正。
省高院認為,原判決認定美的公司侵害了格力公司本案注冊商標專用權,并判令美的公司停止侵權、賠償格力公司合理的維權費用,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廣東高院予以維持,但原判決對格力公司本案注冊商標在美的公司實施被訴侵權行為之前是否已經實際使用,以及判決美的公司需要賠償格力公司經濟損失380萬元,屬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高院依法應予以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