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促進深港合作工作方案
前海是國務院批準設立的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是我國深化內地與香港緊密合作的先導區。為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前海開發開放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落實前海總體發展規劃,按照“依托香港、服務內地、面向世界”的指導方針,進一步促進深港合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緊緊圍繞國家全面深化改革的總體部署,牢牢把握前海建設粵港現代服務業創新合作示范區的功能定位,進一步解放思想、先行先試,統籌謀劃、協同推進,支持香港擴大發展空間,促進香港結構優化,增強與香港的關聯度,學習借鑒香港服務業發展的先進經驗,形成深港合作體制機制新優勢,促進香港繁榮穩定,提升深港整體競爭力。
(二)基本原則
深港聯動,合力推進。深化深港兩地政府、社會、市場的各項合作機制,增強深港經濟關聯度,聯手拓展發展空間,共建亞太地區重要的生產性服務業中心。
共同開發,互利雙贏。創新開發建設模式,吸引香港企業深度參與前海基礎設施建設和土地開發利用,分享前海開發建設紅利。
疊加優勢,協同發展。充分發揮深港兩地比較優勢,深化現代服務業各領域的務實合作,提升合作水平,實現深港經濟協同發展。
營造環境,接軌國際。利用香港法治化、國際化優勢,營造對接香港、接軌國際的制度環境,進一步增創深港國際競爭新優勢。
(三)主要目標
通過深港現代服務業緊密合作,到2020年,在前海實現“萬千百十”的發展目標:即由港資、港企開發的建筑面積超過900萬平方米,港資服務業規模突破一千億元,成功孵化培育港資創新創業領軍企業超過一百家,建設香港優勢產業十大集聚基地。
二、進一步擴大對香港開放,為香港服務業拓展市場空間和經濟腹地創造條件
1.爭取國家有關部門支持,在CEPA框架下,在前海試點探索對符合一定條件的港資企業參照內資企業管理。
2.向香港企業出讓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土地,建設銀行、證券、保險、基金、跨境要素交易平臺、供應鏈管理、信息服務、科技服務、專業服務及文化創意等香港服務業產業基地,試行“港人、港資、港服務”,為香港產業轉型升級和創新發展服務。
3.爭取國家有關部門支持,擴大服務貿易領域的開放,推進服務業體制機制創新,使前海成為粵港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先行地和新型服務貿易規則的試點區。
4.爭取國家有關部門支持,設立前海深港全球商品展示交易中心,支持香港企業拓展內地市場。
5.爭取國家有關部門支持,在前海試點探索文化領域的有序開放,研究放寬前海文化產業外資準入條件,放寬港資金融機構設立專門為文化企業服務的分支機構準入條件。
三、積極推動設立廣東自由貿易園區,促進深港市場要素跨境流動
6.學習借鑒中國(上海)自貿區運作經驗,按照廣東申報自貿園區的總體構想,把前海建設成為符合國際高標準要求、投資貿易便利、服務貿易自由、金融創新功能突出、監管安全高效的粵港澳深度合作示范區。
7.鼓勵相關企業整合深港兩地供應鏈管理資源優勢,開展貿易、供應鏈擔保、估值、融資等供應鏈增值服務,打造物流、貿易、金融一體化運作平臺,構建亞太供應鏈管理中心。
8.推動深港兩地海空港緊密合作,拓展港口、船舶和船員服務功能,為香港經營者拓展航運服務空間提供便利,支持香港國際航運中心建設。
9.借鑒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模式,依托深圳地方電子口岸建設公共信息服務平臺,率先在前海開展跨境電子商務試點。
10.落實國家質檢總局關于支持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先行先試的意見,試點深港檢測結果互認,支持香港檢測認證機構依托前海開展內地業務,提升深港兩地貿易便利化程度。
11.探索建立深港跨境融資租賃資產交易中心,打造具有國際影響力的融資租賃產業發展基地。
四、積極爭取國家部門支持,推進深港金融深度合作,建設我國金融業對外開放試驗示范窗口
12.進一步降低準入門檻,鼓勵香港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前海設立法人機構或分支機構,并審慎經營人民幣業務。
13.在前海試點探索將跨境人民幣貸款的放款主體逐步擴大至香港非銀行金融機構。
14.推進支持深圳證券交易所在前海發起設立證券產品、衍生金融產品等跨境交易平臺。
15.在CEPA框架下,鼓勵符合條件的香港中小型證券機構進入內地市場,為其在內地開展業務提供政策支持和便利條件。
16.在CEPA框架下,研究適當降低香港產險公司在前海設立機構和開展業務的準入條件,支持符合條件的香港保險經紀公司在前海設立保險代理公司。
17.在前海推進深港保險業創新發展,支持深港兩地保險市場在產品、服務、資金、人才等領域互聯互通,推動深港兩地保險機構開展跨境人民幣再保險業務。
18.支持符合條件的香港金融機構在前海設立村鎮銀行控股公司、消費金融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貨幣經紀公司和期貨公司等金融機構。
19.推動港交所主導的金磚國家交易所聯盟設立運作機構并落戶前海。
20.支持香港金融機構在前海發展金融外包、支付清算、金融物流、票據處理等業務,打造深港互補的金融產業鏈。
21.設立有利于促進深港跨境交易、完善市場功能的要素交易平臺,支持前海已設立的要素平臺依照相關規定引入香港投資者參與投資交易。
22.積極探索在前海開展中小企業私募債、小額貸款資產證券化產品、應收帳款資產證券化產品和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REITs)產品等金融產品的跨境交易,豐富香港人民幣產品體系,拓寬香港投資者投資渠道。
23.積極探索深港兩地金融監管機構在現行監管合作框架下,開展前海跨境金融企業監管信息分享等方面的合作。
24.加強深港兩地資本市場交流合作,在滬港通積累一定試點經驗的基礎上,支持深圳證券交易所和香港交易所本著互利共贏原則,在前海探索新的合作方式。
25.推進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協調合作,研究論證為中港基金互認提供相關服務的方案。
五、深化深港兩地在科技、文化、專業服務領域的合作
26.與香港科技園共建國家現代服務業產業化伙伴基地,共同推進“深港創新圈”的建設,探索設立雙向雙幣科技風險投資基金,用于投資前海和香港的科技項目。
27.推進前海深港科技合作,共同引進具有國際影響力的重大科技項目,搭建各類公共科技服務平臺,健全市場化、社會化的科技服務體系,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助推科技、金融、實業相結合。
28.依托深圳設計之都的優勢,吸引包括香港在內的國內外知名文化創意企業和文化中介服務機構入駐前海,打造深港共建的國際文化創意中心。
29.深化粵港律師事務所合伙型聯營試點,開展深港法律人才培訓合作,加強粵港澳商事調解組織合作,探索建立前海國際法律服務中心。
六、創新開發建設模式,形成深港共同開發建設新格局
30.對香港獨資或與內地合資開發的前海建設項目(國有資金不占控股或主導地位),試點實行香港的規劃及工程管理體制,引入工程擔保、質量保險等市場化手段,并由投資者自主選擇香港專業人士和企業參與項目開發建設管理。
31.借鑒香港政府對工程建設的監管模式,探索具有前海特色的工程監管機制;引入香港政府有關顧問公司或承包商的評價、監管制度。
32.在土地開發、城市規劃、工程設計、工程建設、物業管理及維修等方面,為香港機構參與前海開發建設提供便利,建立港方專家參與機制。
33.制定香港規劃、建筑、工程等顧問公司和工程承建商在前海單項注冊成立公司的準入條件和業務范圍,強化工程建設各方主體項目負責人的質量終身責任,確保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
34.加強深港兩地基礎設施建設合作,動態跟蹤跨境運輸需求變化,研究興建連接香港及前海的跨境快速軌道(或其他交通基礎設施)的可行性。
七、拓展香港專業人士就業創業空間,建立人才合作交流機制,創新深港人才合作發展模式
35.落實國務院批復的有關政策,允許取得香港執業資格的專業人士經前海管理局或相關政府部門備案后,直接為前海企業和居民提供專業服務,服務范圍限定在前海。
36.建設前海深港青年夢工場,打造青年創新創業和就業服務平臺,為香港青年提供成長階梯。
37.推動兩地對口專業協會及商會開展交流合作。
38.鼓勵香港高等院校學生到前海實習,推動前海成為香港大學生實習基地。
39.選聘港籍人士到前海管理局及局屬企業任職,與香港法定機構實行人才對口交流。
40.支持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前海建設獨資或合資的國際學校和醫院。
41.研究與香港專業資格互認的實施步驟,納入經國家批準的廣東省專業資格互認試點范圍。
八、借鑒香港成功經驗,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
42.建立香港法律查明機制,為前海涉港商事合同糾紛仲裁提供便利。
43.積極借鑒香港經驗,研究推進法定機構自身建設、市場監管和執法等方面的立法工作。
44.支持前海開展和完善深港征信體系合作,推進征信信息的資源共享。
45.爭取廣東省公安廳支持,單列前海合作區內地與港澳直通小汽車指標。
46.在前海e站通服務中心開設“港企直通車”,為港資企業入區提供一站式服務。
九、構建常態化合作的體制機制,進一步密切深港合作
47.將前海有關深港合作的重要事項納入深港高層會晤范疇。推動前海深港聯合工作組下設的金融政策、法治環境、專業服務暨CEPA先行先試、投資推廣、規劃建設5個專責小組的常態化運作,及時研究并協調解決前海深港合作和開發建設的重大問題。
48.設立前海駐香港窗口公司,加強與香港各界的溝通聯絡。
49.與香港有關機構共同開展前海與香港經濟協同發展研究,建立評估前海深港合作的動態指標體系。
50.加大前海與香港環保合作的力度,加強兩地環保產業合作與交流,促進香港綠色環保產業在前海發展。
十、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實施。各相關責任單位要高度重視前海深港合作,增強緊迫感、責任感,根據工作職責,抓緊推進落實。
(二)加強輿論宣傳。協調境內外媒體,廣泛報道前海深港合作進展情況,營造兩地攜手、互利共贏的良好輿論氛圍。
(三)加強檢查監督。市前海開發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加強溝通協調和督促檢查,確保各項工作按期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