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佈第七批粵港澳大灣區跨境糾紛典型案例,這批案例涉及跨境投資理財、跨境擔保、跨境繼承、破產清算等多個類型,包含港澳居民協議約定內地管轄法院、申請內地法院認可澳門法院判決、香港法院提供司法協助、香港公司股東責任認定等熱點與前沿問題,體現了廣東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堅持平等保護,依法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營造粵港澳大灣區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的生動實踐。
共審結一審涉港澳民商事案件1.18萬件
據了解,今年以來,廣東法院共審結一審涉港澳民商事案件1.18萬件,約佔全國的三分之二。
在此次公佈的案例一中,澳門居民袁某向香港居民蔡某亨出藉資金人民幣35萬元,蔡某亨出具《借條》,確認收到袁某出借的35萬元,借期15天,並約定因該合同引起的任何爭議提交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管轄。後因蔡某亨未依約還款,袁某訴至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
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袁某與蔡某亨約定因合同引起的爭議提交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管轄,故該院對本案有管轄權。因雙方未協議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應參照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以履行義務最能體現民間借貸合同特徵的一方當事人即出借人袁某的經常居所地確定適用的法律,故本案應適用澳門法律。
在公佈的「鄭某楠申請認可澳門法院判決案」案例中,鄭某楠系澳門居民鄭某嚴的非婚生子。鄭某嚴於2018年在澳門去世後,澳門初級法院民事法庭作出法官批示,認定鄭某楠系被繼承人鄭某嚴待分割澳門財產的管理人及僅有的一名利害關係人,並將卷宗財產清單的財產判予鄭某楠。為處理鄭某嚴在內地中山市的財產,鄭某楠向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認可案涉澳門法官批示。
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鄭某楠申請認可的案涉法官批示所涉財產均在澳門,鄭某嚴在中山市的財產不在案涉法官批示的待分配財產範圍內,故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鄭某楠的申請無管轄權,裁定駁回鄭某楠的申請。
人民法院準確理解與適用內地與澳門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妥善解決當事人申請認可與執行澳門法院判決的需求,對區際司法協助作出有益探索。
完善內地與本港法院跨境破產認可和協助制度
債權人海南邯鋼公司以內地註冊的海外建設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為由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對海外建設公司進行破產清算。2020年4月24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依法作出民事裁定,受理海外建設公司破產清算一案,並指定廣州金股清算公司擔任破產管理人。根據管理人清查情況,海外建設公司持有在香港註冊的海外建發公司(香港)的股份,持股比例為30%,且海外建發公司(香港)名下存有價值較高的不動產。管理人為便於處分前述股份,申請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向香港高等法院發出司法確認及協助的請求書。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該院不屬於《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協助破產程序的會談紀要》(下稱《會談紀要》)和香港律政司發佈的《內地管理人向香港法院申請認可和協助的程序實用指南》試點地區法院,但破產企業在香港確有資產需要處置。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管理人申請發出《關於司法確認及協助的請求書》,請求香港高等法院認可海外建設公司破產清算程序及管理人身份,並為管理人提供履職協助。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認為,海外建設公司破產程序是由內地法院監督的集體破產程序,內地破產程序既是在海外建設公司的註冊地,也是在公司主要利益中心所在地進行,鑑於海外建設公司在香港擁有的資產,管理人有責任控制該資產,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提出申請,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請求書中尋求的協助對管理人履職是必要的,認可和協助符合實體法和法院的公共政策。香港高等法院作出命令,認可海外建設公司破產清算程序以及管理人身份,並賦予管理人在香港履職職權。
此案的典型意義在於本港法院認可內地非試點地區法院就跨境破產事項提出的司法確認及協助請求,對推動完善內地與香港法院跨境破產認可和協助制度具有積極意義。(記者 盧偉)
頂圖: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