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本港僱主及一名巴基斯坦籍非法勞工,今日(21日)於沙田裁判法院分別被判入獄24個月14日及26個月14日。
入境事務處(入境處)調查人員於去年12月13日在屯門進行的反非法勞工行動中,拘捕一名從事雜工的巴基斯坦籍男子,年齡為50歲。在檢查身份證明文件期間,證實他為由入境處簽發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的持有人,及後的調查亦發現他為免遣返聲請人士。同時,他亦涉嫌使用及管有他人香港身份證,並向入境處職員作出虛假陳述。聘用該名非法勞工的香港居民僱主亦被拘捕。該僱主為一名香港居民男子,年齡為48歲。他亦涉嫌沒有合理辯解而向他人轉讓身份證。
被捕的非法勞工於今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控一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下,接受僱傭工作,一項行使及管有他人香港身份證及一項向入境處人員作虛假申述的控罪。經審訊後,合共被判監禁26個月及14日。
而該名香港居民僱主因並未採取一切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定有關僱員是可合法受僱,亦於今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控一項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及一項沒有合理辯解而向另一人轉讓身份證的控罪。經審訊後,合共被判監禁合共24個月及14日。
入境處發言人表示,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根據現行法例,任何人士使用或管有偽造身份證或他人身份證乃屬違法,違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10年。任何人士向他人轉讓身份證也屬違法,違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及入獄10年。
發言人又說,根據現行香港法例,任何人向入境處人員作出虛假申述,即屬違法。違例者會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5萬元及入獄14年。(資料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