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名分間單位(俗稱「劏房」)業主因沒有在規管租賃的租期開始後的60日內向差餉物業估價署(估價署)署長提交租賃通知書,違反《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相關規定,於今日(19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有關控罪並被判處罰款共32,000元。其中兩名業主分別觸犯五宗罪行而各被判處罰款4,000元。自《條例》生效以來,估價署已成功檢控239宗個案,共涉及204名「劏房」業主,罰款介乎400元至18,600元,合計總罰款共433,700元。
估價署於早前發現這些業主涉嫌違反《條例》的相關規定。經深入調查及搜集證據後,估價署向這些業主提出檢控。
估價署發言人呼籲「劏房」業主,必須嚴格遵守《條例》下的相關規定;同時提醒「劏房」租客在《條例》下所享有的權益。(資料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