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今日(8日)在憲報刊登《2023年護士註冊(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修訂《護士註冊條例》(第164章)(《條例》)及其附屬法例。
《條例草案》旨在開闢新途徑以引入合資格的非本地培訓護士,紓緩公營醫療體系和社會福利界護士人手不足的情況。另外,《條例草案》會將持續護理教育訂為所有註冊護士和登記護士從事護士專業的強制要求,以提升護士的專業水平,並會對《條例》進行技術性修訂以確保護士行業的規管機制與時並進。
建議增設引入非本地培訓護士在香港執業的新途徑包括:
(一)有限度註冊/登記:引入有能力在公營醫療界別(即衛生署和醫院管理局)和社會福利界別(包括安老院及殘疾人士院舍,以及其他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指明的社會服務單位/機構等)內特定環境工作的非本地培訓護士,以應付服務需求。有限度註冊/登記護士不能過渡至正式註冊/登記;
(二)特別註冊/登記:引入有能力在衛生署和醫院管理局轄下診所和醫院不同臨床環境工作,並有潛力正式加入本地護士專業的非本地培訓護士。特別註冊/登記護士如全職受僱一定年期,並獲僱主機構確認其在服務期間的表現令人滿意及稱職,便有資格過渡至正式註冊/登記,無須參加執業考試;以及
(三)暫時註冊/登記:容許來自其他司法管轄區的護士在香港進行為期不超過14日的短期學術交流和臨床示範。暫時註冊/登記護士不能過渡至正式註冊/登記。
醫務衛生局發言人表示:「由於培訓本地護士需時,我們需要盡力開闢非本地人手來源,從而解決迫切的人手問題。」
「引入非本地培訓醫療專業人員的大前提是無損專業水平。透過有限度註冊/登記或特別註冊/登記來港執業的非本地培訓護士必須持有與認可的本地護士訓練課程大致可比擬的學歷,亦須在當地持有執業護士資格,並具備相關護理或臨床工作經驗。香港護士管理局會嚴格按照有關條件審批申請,確保申請人符合一定的專業水平。」
政府已於今年3月至6月進行諮詢,期間接觸超過80個醫療衛生界和社會福利界的組織和團體,並於3月10日諮詢立法會衛生事務委員會。建議獲業界和立法會議員支持。
《條例草案》12月13日將提交立法會審議。(圖源:政府新聞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