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局宣布,已經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香港法例第615章)完成對瑞士盈豐香港的調查及紀律處分程序,就違反《打擊洗錢條例》處以1600萬元罰款。
是次紀律處分行動是根據金管局對瑞士盈豐香港就《打擊洗錢條例》所設立的制度及管控措施的合規情況進行的現場審查及進一步調查的結果而作出的。
金管局表示,經調查發現瑞士盈豐香港在2016年2月21日至2018年1月16日期間,對從另一間金融機構轉到該行的客戶實施的客戶盡職審查,以及在2012年4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間對一些其他客戶在建立業務關係前實施的盡職審查和持續的盡職審查,存在管控缺失。
此外,在2012年4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間,瑞士盈豐香港未能設立及維持有效的程序以履行《打擊洗錢條例》下對客戶進行盡職審查及持續監察與客戶的業務關係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