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嘉慶六年(1801)七月廿三日,京城九門提督收到了一份來自廣東廣州府新安縣的稟狀。狀紙的內容是新安縣童生梁德恭代表新安472名客籍童生,要求准許他們以「客籍」身份就讀新安縣學,即爭取客籍學額。
九門提督在了解事情緣由後,將該官司發回廣東,讓兩廣總督以及廣東省、廣州府、新安縣等各級衙門進行處理,而官司的緣由,則要追溯到康熙初年。
客籍人士入新安
清朝初年,東南沿海遭遇了一場巨大劫難——禁海遷界。為了防止沿海居民接濟台灣鄭氏勢力,清政府兩次下令遷海,當時的新安縣大部分處在遷海範圍內,新安縣的管轄區域幾乎變成無人區,大部分地區被遷空,千家萬戶限期強行驅趕。由於人口銳減,新安縣一度省入東莞縣。
康熙七年(1668),在有識之士的進諫下,朝廷終於開始在廣東進行復界,新安縣遷民終於回到了久別的故鄉。康熙八年(1669)七月,新安縣建制恢復。不過,由於在遷界過程中,原新安縣民在遷徙過程中死亡殆盡,回遷人口寥寥。人口銳減,則意味着本縣的稅費無法應徵盡徵。
《廣東新語》關於遷海慘狀的記載
為此,清政府出台了鼓勵墾荒政策,實行種種優惠措施,抑或是行政命令,吸引各地農民尤其是梅州、潮州、惠州的農民紛紛進入新安縣。不過,清政府的移民政策與其教育政策不相配合,尤其是科舉方面,後期還要求這些移民返回原籍考試,帶來巨大的不便。這些人員也被稱為「客籍」,而新安縣的那些原本已在新安縣居住各村各家族的回遷人員,則劃為「本籍」(有一些地方稱「土籍」,嘉慶《新安縣誌》記載為「本籍」)。
衛所裁撤,軍民通考
清初遷海,除了民籍人員,當時為南海衛、東莞所及大鵬所耕種軍田的屯戶(屬軍籍)也需內遷。因此清政府招墾的人員中,有不少人成為二所的屯戶,入了軍籍(當然,也有不少原來的屯丁也回來繼續耕種軍田)。
衛所制度建立於明初,衛和所均有一定數量的屯田,由衛城和所城的兵丁負責進行耕種。到了明中後期,「衛所」開始「民化」,許多屯丁已經毫無征戰能力,與普通農民無異,只是其戶籍為「軍籍」。
嘉慶《新安縣誌》記載的新安縣內的屯田
由於軍籍和民籍有區別,且理論上屯丁可以看作衛所的「佃戶」,為了保證他們的「考試權」,清政府也給予了一定數量的學額給他們。康熙五十五年,政府奉例,給新安縣軍籍設文武學額共四名。在此之前,新安縣民籍的學額則為文武各八個。
不過,衛所制度當時步入「晚期」。早在順治年間,清政府就開始對衛所進行改制和裁併。雍正即位後,便着手對衛所進行裁撤。雍正十三年(1735),東莞、大鵬二所最終裁撤,軍籍人員轉為民籍(有歸入本籍的,也有歸入客籍的),需與本籍童生一同考試。
科舉學額
所謂學額,通俗一點講就是通過童子試錄取的府州縣生員(就是俗稱的「秀才」)的名額。清朝對明朝的科舉制度做了一定的改革,對各級每一科的錄取名額都進行了限制。
科舉考試中,沒通過童試(分縣試、府試、院試三個階段)的,無論年紀大小,都稱之為「童生」。院試錄取者即可進入所在地之府、州、縣學為生員,俗稱「秀才」。只有考過院試的,才有資格進入各級「公辦」學校讀書。
明朝時,一開始凡生員均食廩米(官府發給的糧食),其後增廣名額,增廣者不食廩米,因此生員始有廩生、增生之分,後在增生之外再增名額,稱為附生。清沿明制,初入府州縣學的生員均稱附生,以後必須經歲、科兩試高等,方能遞補增生和廩生。在清朝,學額特指每次錄取的附學生員定額。
嘉慶《新安縣誌》學宮圖
在清朝,秀才是基層士紳的基本盤,能否進入府州縣學,獲得生員身份意味着擺脫平民身份,開始擁有政府賦予的一系列特權,也是走入仕途的第一道門檻。由於清代「科舉必由學校」,而學額是有限的,因此學額可以說是當時平民改變命運最為重要的一個社會資源之一,是各方爭奪的目標。
裁撤衛所後,新安縣軍籍的學額也隨之取消,原軍籍的童生也與本籍的童生一起考試,而本籍的學額並沒有增加,依然是八個學額。加之當時政府考慮「客童無稟保考」,便也同意客籍學生與本籍學生一起考試。
根據梁德恭的訴狀,從康熙五十五年到雍正十三年,新安縣由軍籍入庠(即官辦學校)者,有梁元材、李雲等二十七人。衛所裁撤後,由民籍入庠者,有洪君度等三人。
學額爭奪戰
隨着元氣逐漸恢復,新安縣的人口也急劇增加。根據《新安縣誌》記載,康熙二十四年,新安縣有人口四千五百二十五丁;乾隆三十七年,有人口三萬零三百七十三;嘉慶二十三年,人口暴漲至二十二萬五千九百七十九。
人口激增使得僅有八個學額(文)的新安縣的「入學考試」難度不斷攀升。學額關係到平民的上升渠道,因此本籍人士對客籍人士能在新安縣入學愈發地不滿。當時,江西、福建、廣東已有多縣出現學額爭奪的官司,尤以新寧(今台山)最為突出。於是,新安的本籍讀書人也開始行動了。
乾隆十六到十七年(1751-1752),梅林人鄭觀成、白石下人文蔚等(皆為廩生),向當時的新安縣衙門遞交訴狀,認為客籍人士不該佔用本籍人士的學額,屬於冒籍應考,應該讓他們回原籍考試。在當時,先後幾任知縣(根據梁德恭的訴狀,主要是趙長民、沈永寧和楊士機三位知縣)都認為客籍人士入籍新安已久,在新安考試是有理有據的。
乾隆三十三到三十四年(1768-1769),又有本籍廩生吳廷玉,率領本籍讀書人不斷遞交訴狀,阻撓客童參加新安縣的考試,並舉新寧客童曾光太之事,要求客童回原籍地考試。當時的知縣鄭尚桂認可此建議,讓客童回原籍考試。後經廣東布政使裁決,認為新安的不少客籍童生雖已落籍超二十年且有房有地有墳在此,但依然是有原籍可歸,故應回原籍考試,而之前已在新安入學的客籍生員及捐監者,歸入本籍造冊。
處理「新寧客童案」的奏疏——《奏為遵旨秉公查辦廣東新寧縣客童廖洪以謹陳士屈乞准開籍等情具奏》(藏於台北故宮博物院)
裁決出來,雙方均不滿意,又多次上告,多年拉鋸,終無結果。乾隆五十二年(1787),新寧客籍童生廖洪經過努力,終於為當地客籍人爭取到了文二武一的學額。於是梁國勛(梁德恭之父)及葉喬桂、張有容等,先後向兩廣總督及廣東巡撫請求,新安應依新寧之例,另開客籍學額。
於是上級下令讓新安縣就此情況進行調查。新安縣的調查結果,當時縣裏的客籍平民已有4000餘戶,有童生400餘人,而這些人入籍新安多年,已無原籍可歸,且他們在新安也已經有田有房有墓,所以新安也希望能像新寧一樣有客籍學額。不過,當時的知府核查後並不同意,希望新安縣能夠進行更加詳細的調查,之後依據上一任廣東布政使的命令,要求調取原籍資料並進行造冊。
乾隆五十九年(1794)二月,新安知縣胡傳書調取了原籍博羅、陸豐等縣童生的資料進行造冊,並寫好另開學額的理由,上報廣州知府。不過由於原籍豐順、永安、平安、晉江等縣的童生資料沒有調過來,廣州府讓新安縣造冊完畢再進行商議。之後,廣東布政使又以冊內並沒有記載客童的原籍詳細住址為由,下令讓新安縣繼續進行調查。於是廣東催廣州,廣州催新安,催來催去還是沒有結果。
新安客童「京控」
時間來到嘉慶六年(1801)的七月廿三日,新安縣的一些客童見在省裡面打官司沒結果,於是採取了「京控」的途徑,也就是上京城告御狀。清代官民有冤屈,經地方最高級官署審判仍不能解決時,可赴京向都察院及步軍統領衙門控訴,謂之京控。《清史稿·刑法誌》中對「京控」有着詳細的記載:「凡審級,直省以州縣正印官為初審。不服,控府、控道、控司、控院,越訴者荅。其有冤抑赴都察院、通政司或步軍統領衙門呈訴者,名曰京控。」
新安縣的客童們選擇京控的部門是步軍統領衙門,其最高長官為步軍統領,也就是我們熟知的九門提督。他們遞交狀紙,請求朝廷准許他們能以客籍身份就讀新安縣學,也就是說能在新安縣考試。帶頭的梁德恭是草埔村人,原籍長樂,其先祖梁自宏於康熙十五年(1676)攜家眷來到新安耕種軍田,被歸入軍籍。衛所裁撤後,他們變成了客籍。
在寫給九門提督的訴狀中,梁德恭講述了新安客童爭取學額的來龍去脈,並哭訴新安縣客童的苦楚。訴狀中寫道,梁氏來到新安已有百來年,原籍長樂那邊親族、田產早就沒了,也就是說無原籍可回。實際上,當時長樂縣的學額,也是遠多於新安縣的。根據《長樂縣誌》的記載,長樂縣的學額是新安縣的兩倍。
梁德恭還提到,其時同樣屬於廣州府的龍門、增城、清遠、花縣的客童都可以參加當地考試,而且連在粵東的旗商,都有開設學額,唯有新安縣四百餘名客童還在苦苦等待學額的到來。他希望九門提督能為新安的客童做主,早日能「群沾文治之光」。
處理意見
九門提督收到訴狀,初步了解情況後,便發回廣東,讓兩廣總督衙門詳查相關事宜。兩廣總督則令廣東布政使詳查。廣東布政使又批覆,讓廣州府和南雄府共同審理此事。
廣州府隨即進行詳查,並提訓梁德恭,了解前因。梁德恭講述了事件的來龍去脈,並表示,他上京告狀是因其父在廣東告狀無果,不得已而為之的。請求開設客籍也不是為了他梁德恭一人,而是為了全縣的客籍讀書人。隨後,廣州府又提訓了向兩廣總督告狀的客童陳文鳳、江滋生等人,眾人均表示他們入籍新安多年,已無原籍可歸。
嘉慶《新安縣誌》記載村莊是有分籍的
嘉慶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廣州府向兩廣總督匯報,細說前因及查明客童原籍(具體到何都圖甲戶)之難處,建議新安縣採取東莞以及福建屏南縣處理客童的方式,分籍考試,撥府入學,將已廢除的軍籍文武各兩個學額恢復,授予客籍童生。廣東布政使常齡也在向兩廣總督的報告中對此案做出與廣州府差不多的處理意見,並進一步提出,只有家族在新安已居住二十年以上並且有田產的客童,才可以在新安考試,否則還是必須回原籍考試。這個處理方法實際上也是參照了江西棚民的處理方法。做出此處理意見之前,常齡已經下令讓新安縣對客籍進行造冊,查驗入籍時間及田產、房屋、墓葬情況。經過半年多的調查,結果是當時新安的客民有4392戶,有契約的共457戶,其餘的沒有契約。其中,已滿二十年年限的契約有一百七十七張,未滿的有十六張。
而這次對客籍的「普查」,也為後來舒懋官重修《新安縣誌》提供了不少資料,尤其是《輿地略·都里》中的本籍村落與客籍村落的名單。
聖旨下達
嘉慶七年(1802),兩廣總督覺羅吉慶就此事向京師的官員做出諮復文書,將廣東和廣州兩級衙門的處理意見匯報上去。之後禮部做出裁決:新安增設文武各兩個學額給予客籍,撥入廣州府學,而本籍童生的八個名額依舊,參與考試的客童必須要入籍已滿二十年且有田契地契(也必須滿二十年)等,此後新安縣的客童符合以上條件,核實後亦可參加考試。
九月初一,嘉慶皇帝下旨,「廣東新安縣客籍童生,准其歲科兩考,文武各取進二名。其原額八名,並加恩免其裁減」。十一月十四日,廣東學政姚文田正式公布朝廷的裁決。
嘉慶《新安縣誌》記載的「客籍學額」
嘉慶八年(1803)正月廿一,梁德恭等客童上書廣東學政,請求開考。廣東學政批覆,雖然現在朝廷已經同意客童可在新安考試,但其時廣州府的歲試已經結束,不能違例補考,諸位等下一科吧。
至此,這場長達半個多世紀的官司就此結束。
尾聲
為了避免客籍生員與本籍生員發生衝突,當時政府特意在廣州府學為新安縣客籍生員設立名額。也就是說,新安縣的客籍生員是在廣州府學讀書,而本籍生員則是在新安縣學讀書。考慮到府城距離新安有三百多里地,為了方便子弟在外讀書考試的居住,道光九年(1829),新安縣的客籍百姓集資在廣州城內設立同德試館。
明朝中後期,便有地方爆發學額之爭。到了清朝時,清初的戰亂使得不少地方的人口銳減,需要引進移民來補充本地人口。加之自乾隆朝開始,各地人口都出現暴增的情況,因此科舉學額的爭奪在所難免。
乾隆朝時,全國不少地方都爆發了學額之爭。除了新安,東莞、新寧、江西萬載縣、福建屏南縣都有相似的情況發生。而新寧、東莞的處理結果,在一定程度上也成為梁德恭等人打官司的重要依據。(作者 鄭浩勝)
收錄這場官司的《新安客籍例案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