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28歲男子早前透過快速抗原測試取得陽性結果,同月他收到衞生防護中心的短訊證實進行核酸檢測,結果為陽性。有消息指,當他取檢測結果後,隨即於社交平台上貼文,自稱會到「藍店」播毒,包括新蒲崗、黃大仙等食肆。該男子今天(14日)早上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11項「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罪,裁判官需索取背景報告,將案件押後至7月5日判刑,期間被告需要還押。
案情指,28歲報稱影印機技術員的姓林被告,分別於今年2月23日及25日接受核酸檢測及提交深喉唾液樣本,並於27日及3月1日收到陽性結果通知。
警方調查後發現,被告曾到訪位於黃大仙新光中心的「富臨皇宮」及鑽石山荷里活廣場的「元氣壽司」等店,特地遺下紙巾等物品,並在社交平台留言。
根據《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任何人不得使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最高可判罰款5000元及監禁六個月。另外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條(2),任何人煽動其他人干犯某一種刑事罪行,則可判處該刑事罪行最高刑罰,而意圖導致他人身體傷害,最高可被判終身監禁。(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