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阿里女員工被侵害」一案,濟南市公安局槐蔭區分局14日發布情況通報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7條規定,犯罪嫌疑人王某文、張某因涉嫌強制猥褻罪,已被濟南市公安局槐蔭區分局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沒有證據證明有強姦犯罪事實發生。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通報全文如下:
一、案件起因
2021年7月26日,阿里巴巴集團王某文、胡某敏來濟出差,入住市中區大觀園亞朵酒店。27日,阿里巴巴集團周某(女)來濟出差,入住槐蔭區濟南西站亞朵輕居酒店。同日,王某兵入住天橋區維也納酒店。下午,一行4人到濟南華聯超市洽談業務並成功簽約。當晚,4人在市中區中海環宇城漁家燈火飯店宴請濟南華聯超市張某等4人。飯後,周某返回槐蔭區濟南西站亞朵輕居酒店。7月28日上午,周某認為自己可能在醉酒狀態下被人侵害,與丈夫通話後於中午報警。
二、關於犯罪嫌疑人王某文涉嫌強制猥褻犯罪的情況
2021年7月28日12時34分,濟南市公安局槐蔭區分局張莊路派出所接110報警,報警人周某稱:「昨天晚上喝醉酒了,我同事送我回來,第一次送我回來是兩個同事一起,後面其中有個男同事自己單獨折返進入我房間,那個時候我已經喝醉了,然後可能發生一些事情,我現在想去查這個酒店的監控,酒店這邊說:『不能看,涉及用戶隱私。』我這邊沒辦法看,我想問下怎麼能看下錄像,是不是可以說,警察的人來過後能看錄像?目前我沒有受傷。」
接報警後,張莊路派出所第一時間處警,並於當日受理為刑事案件。值班民警到槐蔭區濟南西站亞朵輕居酒店後,調取查看監控錄像,對房間進行勘查。經查實,周某系退房後報警,其入住房間已打掃。隨後,民警立即帶領周某前往山東省立醫院進行人身檢查。15時15分,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周某舉報的男同事王某文到派出所接受調查。
因案情比較複雜,需多方取證調查,根據《公安機關執法細則》,7月29日,槐蔭區分局將此案立案審查期限延長30日。8月10日,立為強制猥褻刑事案件。
經查證,2021年7月27日晚至28日淩晨,王某文先後四次進入周某房間。
第一次:7月27日22時51分,王某文與濟南華聯超市陳某麗(女)打出租車送周某到達槐蔭區濟南西站亞朵輕居酒店。在酒店前台,因周某酒醉無法確認房間號碼,王某文持周某身份證、房卡交服務員確認房間號碼。22時53分,王某文和陳某麗一起把周某送進房間休息。22時58分,陳某麗離開後,王某文間隔15秒離開房間。
第二次:陳、王兩人下樓後,陳某麗打車回家。23時04分,王某文在酒店門口欲打車離開時,接到胡某敏電話告知,周某多次給其打電話說話含糊不清。胡某敏得知王某文仍在周某酒店樓下,讓王某文去查看周某的情況。23時08分,王某文取消打車軟件訂單。23時16分,王某文返回酒店前台,持周某及本人身份證,經前台電話聯繫徵得周某同意後,辦理了周某房間的房卡,於23時23分進入周某房間。在房間內,王某文對周某實施了強制猥褻行為,23時33分王某文網上購買避孕套。23時43分王某文離開周某房間,此時避孕套並未送達。7月28日0時,快遞員將避孕套送至酒店前台(上午10時許,王某文返回酒店前台將該避孕套取走並丟棄)。
第三次:7月28日0時,王某文在酒店門口打車準備離開,接到身在杭州同事胡某鵬(女)微信視頻電話告知,周某多次與其聯繫語焉不詳,讓王某文查看一下周某情況。王某文連接了視頻通話於0時13分進入周某房間,向胡某鵬證實周某已入睡。0時21分,王某文離開周某房間。
第四次:王某文下樓後,因發現自己入住酒店(市中區大觀園亞朵酒店)的公用雨傘遺忘在周某房間,於0時24分進入周某房間,0時26分取回雨傘後離開房間,打車返回酒店休息。
三、關於犯罪嫌疑人張某涉嫌強制猥褻犯罪的情況
8月4日,周某再次撥打110報警稱:「7月27日晚上,我在濟南市市中區中海環宇城漁家燈火飯店內與同事領導吃飯時,因醉酒被人猥褻。」市中區分局七賢派出所接警後當日受理,依法開展調查。8月10日,市中區分局依法將此案移交槐蔭區分局進行併案偵查。
經查證,7月27日宴請期間,21時29分,周某因飲酒過多欲嘔吐時,張某陪其一起走出包間。周某出包間後一路嘔吐至飯店大廳吧枱垃圾桶處。隨後,返回包間途中張某對周某實施了強制猥褻行為。22時許,宴請結束。
7月28日7時14分,周某與張某聯繫,告知房間號碼,張某從家中攜帶一盒未開封的避孕套,於7時59分到達槐蔭區濟南西站亞朵輕居酒店,敲門進入周某房間後,對周某實施了強制猥褻行為。9時35分,張某離開周某房間時,帶走周某內褲一條,避孕套(未開封)遺留在房間內。
四、涉案相關情況調查
1.關於周某是否被迫出差
經查實,2021年4月,阿里巴巴集團某部與濟南華聯超市達成合作意向後,單位確定周某負責後續對接。7月15日雙方網簽,約定7月27日現場蓋章簽約。通過大量證人證言及調取阿里公司出差報備系統信息、相關電子數據等證據,未發現周某被迫出差情況。
2.關於周某是否被「灌酒」
經查實,7月27日下午雙方簽約結束後,王某文提議共同慶祝簽約成功,周某預定了飯店並通知濟南華聯超市參加人員就餐的時間、地點。當晚,共8人就餐(6男2女), 1位女士未飲酒,1人飲用2瓶啤酒,王某文、張某、周某等6人飲用近5瓶白酒。經就餐人員、飯店服務人員證實,就餐期間無人強迫飲酒,周某飲用白酒約350毫升。
案發後,濟南市公安局槐蔭區分局開展立案調查,為確保調查權威、準確、專業,濟南市公安局抽調精幹力量,組成專案組,商請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山東省公安廳刑偵局督導並組織專家參與了案件辦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7條規定,犯罪嫌疑人王某文、張某因涉嫌強制猥褻罪,已被濟南市公安局槐蔭區分局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沒有證據證明有強姦犯罪事實發生。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以上案情及調查情況特此通報。感謝杭州公安在此案調查過程中給予的大力協助,感謝廣大網友和社會各界對濟南公安工作的關心支持!
濟南市公安局槐蔭區分局
2021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