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因無牌經營食物製造廠,昨日(10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監禁7天,緩刑18個月。
食環署發言人表示,該署人員早前發現一間位於旺角通菜街後巷的無牌食物製造廠,遂於3月4日採取行動,向該處所經營者提出檢控。
根據《食物業規例》(第132X章),任何人經營涉及配製食物出售供人在食物業處所以外地方進食的食物業,須申領食物製造廠牌照。任何人經營無牌食物製造廠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