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查App顯示,8月4日,北京石頭世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其他一審行政判決書公開,原告為北京小米移動軟件有限公司、北京石頭世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院認為,對比相關文件和本領域的公知常識,從而得到該權利要求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對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是顯而易見的,本申請權利要求1-21不具備創造性。本案裁判結果為駁回原告北京小米移動軟件有限公司、北京石頭世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